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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四维空间809 2021-03-05

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 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今世界 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 (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 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美国即采 用该模式。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 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 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在此问题上, 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 “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 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据 此, 犯罪的成立要件是: (1) 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 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 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 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 民的人权。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客观要素 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主观要素有:故意、过 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尽管 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 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 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 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一 般来说, 有责性的要素包括故意、 过失、 责任能力、 违法性的意识和期待可能性。 这些要素决定了责任是否存在, 并最终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对于没有责任能力或 者没有故意、 过失的行为人的行为, 则不可以进行责任非难。 例如, 幼童的行为,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的行为,意外事件,不具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的行 为等。

“该当行一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也与刑法三个基本原则 相适应。 由罪刑法定主义的原理出发, 可以推导出构成要件体系该当性这一要素; 由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出发,违法性这一要素得以解释;更进一步,由责任主义 的原理出发,可以导出有责性这一要素。 三阶层体系最大的一个特点,便在于它的阶层性。因此三阶层体系对行为是 否成立犯罪的判断,是由形式(外部)到实质(内部) 、由抽象(一般)到具体 (个别) 、由客观到主观的逐层递进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形式的判断一般的 判断 、定型的判断 ;违法性是实质的判断、具体的判断、非定型的判断、客观 的判断;有责性是个别的判断、内部的判断、主观的判断。根据阶层的体系,判 断顺序绝对不可颠倒 。而一般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以及英美的犯罪成立条件 是平面的, 即犯罪构成由具有等价性的要件组成, 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 因此,要件之间的顺序似乎也不重要。 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性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阶层性之间形成 强烈的对照。犯罪构成体系没有阶层性是否可行? 重要的是,形式上要件不具备 阶层关系的体系是否意味着其在逻辑上是不能自立的 ?在形式背后,是否存在因 为形式属于要件平面关系而产生的根本的实用性缺陷? 阶层,又称为位阶,是指一种不可变更的顺序关系。

因此,阶层关系或者位阶 关系,虽然也是一种顺序,但由于各阶层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决定,这种顺序是固定 而不可变动的。在阶层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犯罪成立条件之间呈现出这样一种递 进关系:前者的存在不以后者为前提,而后者的存在则必然以前者为前提。 在构成 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三个要件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就不可能有 违法性,因而违法性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前提。但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未必就有 违法性,例如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形就是如此。再进一步推论,没有违法性,就 不可能有有责性,因而有责性以违法性为前提。但具有违法性未必就有有责性 , 例如存在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形就是如此。这样一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安排,体 现了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 定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定罪思维方法。所以说,阶层性是德日犯罪论体系的精 华之所在。犯罪构成三阶层优势所在1.三阶层体系合理的区分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传统四要件体系在犯 罪构成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阻却事由, 却没有区分违法阻却事由和 责任阻却事由。但是二者的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eg:正当防卫杀人和精神 病杀人。

前者不具有违法性,后者无论如何都是侵害法益行为。前者正当,后者 不正当。因此,对于前者不得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对于后者却可以。 2.三阶层体系解决了共犯成立问题。eg:乙明知 13 岁甲要杀丙而提供枪支,导致 丙死亡。二者共犯认定问题。 3.三阶层体系有利于实施、 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实 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换言之三阶层理论,刑法适用于既违法也有责的行为,保安处 分则适用于违法行为。 对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即使缺乏有责 性,也能施以保安处分;但对于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决不能施以保安处分。 所以, 按照三阶层体系区分违法性阻却事由和有责性阻却事由,可以满足保安处 分的需要。 4. 三阶层体系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不同层面 ,形成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 主观的” 定式, 这种似乎不可能被我国刑法理论接受的观点, 实际上有许多优点。 根据法益侵害说, 13 岁的人杀了人, 也是没有合法根据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 他人的生命不会因为行为人只有 13 岁而不受刑法保护,所以, 应当肯定 13 岁 的人没有合法根据的杀人行为 ,也具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之所以不追究其刑 事责任 ,是因为其缺乏有责性 。

平面的体系 ,使犯罪构成符合性与违法性几乎 等同起来 , 即凡是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刑事违法性;反之, 则不具有刑 事违法性 。 5. 三阶层体系有利于检验个案,既可节省精力,也可避免遗漏。例如,如果不符 合前一个条件 ,就不必也不得判断后一个条件是否符合。再如,由于构成要件是 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所以,只要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就不需要积极地判断违法性。 平面的体系常常使司法人员反复就一个要件来回不断地分析判断。6. 三阶层体系有利于避免刑法适用危险。 刑法的适用面临着三个主要危险:其一, 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 ,人们要求科处刑罚的感情强烈,便存在法律虽无 明文规定也科处刑罚的危险 ;其二,一旦发现行为人的内心恶劣 ,便存在不考虑 其行为是否侵犯法益而科处刑罚的危险;其三,一旦造成严重结果,便存在不过问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科处刑罚的危险。与之相对应 ,刑法存在三个原则:罪刑法 定原则、法益保护原则(或刑法目的)、责任主义原则。构成要件符合性对应于罪 刑法定原则,防止第一个危险;违法性对应法益保护原则,防止第二个危险 ;有责 性对应责任主义原则,防止第三个危险。 平面的体系或许也能防止这些危险,但由 于各个要件处于平面关系,似乎缺乏这样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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