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 未实际参与虚开发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律师 2021-03-08

未实际参与虚开发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虚开发票#

案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埔检刑不诉〔2021〕6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同案人蒋某某(已起诉,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妻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市A建筑工程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广州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贸易公司)、广州市黄埔区C建筑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C经营部)、广州市黄埔区D工程部(以下简称D甲工程部)、广州市黄埔区E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E乙工程部)等五家公司、个体工商户,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5份,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706816.4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05925.26元,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812741.72元,从中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万元。经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B贸易公司、A公司、C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同案人蒋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在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罪时,法定代表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看,虚开发票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虚开的行为,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的故意。对于没有虚开行为,也没有虚开故意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在本案中,黄某某虽然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其并未实际参与虚开发票,且其在其中没有起到了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者有其他参与行为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不起诉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