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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真烟”无罪判例!

 北纬37度007 2021-03-08

一、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为了赚取差价,未在指定的当地烟草局进货,而是从外地或他人处进货,属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经营罪2011年5月6日下发的(2011)刑他字第21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相关无罪判例:(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要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被告人牛某甲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相同情形的相关无罪判例还有:

(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09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6)川1112刑再3号、(217)鄂96刑终34号、武开检公刑不诉【2019】1号。

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被告人仲某虽实施批发烟草业务,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批发业务属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本院认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端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被告人牛某甲持有零售许可证、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行批发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依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烟草专卖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牛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刑再4号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昌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门进货,且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产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其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原判按非法经营罪对王昌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并对王昌文的卷烟变卖款115931元子以没收,上交国库;系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改判;原判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审被告人王昌文和辩护人关于王昌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批发真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王昌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裁判文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韶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本案中,黄赣果,许水珍在与黄晓明共同经营由黄晓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果源商店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此黄赣果,许水珍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赣果、许水珍不构成非法经营。

二、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在从事烟草零售的同时,也从事烟草批发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类型包括当事人在互联网上从事卷烟批发行为的情形;

相关无罪判例:(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仲某虽实施批发烟草业务。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批发业务属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相同情形的相关无罪判例还有:(2013)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2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2014)绵刑终字第260号、(205)韶中法审监刑提字第1号、(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辽1481刑再1号,(2017)辽1481刑再2号、2017)辽1481刑再3号。

三、经营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烟专卖品准运证”,在运输到异地销售过程中被在查获,属于超地域经营的情形,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无罪判例(2016)川1112再3号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余九样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完全在指定的烟草专卖部进货,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异地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范国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但其行为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原审被告人余九祥和辩护人关于余九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批发直烟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余九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相同情形的相关无罪判例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6)川1112再4号

四、经营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注销经营者继续从事卷烟批发行为,后烟草专卖局后又颁发新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无罪判例:(216)赣0426刑初5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朱某1于2013年4月15日取得了兰考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虽于2014年5月1日到期,但兰考县烟草专卖局并未及时将该证注销,直至2015年2月4日,该局为被告人朱某1颁发新证时才予以注销,因此被告人在2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从兰考县以外的地方购买卷烟销售牟利。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和超过期限跨地域经营的行为,且其超过许可期限的时间不足一年,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其违法行为可以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三渑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不起诉点:被不起诉人持证期间没有按照卷烟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渠道进货违反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属一般行政违法:两人无证经营期间的经营额及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清,相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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