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注意!禁渔期开始了,这些红线碰不得!

 万益说法 2021-03-08

01

禁休渔制度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之规定,广西禁渔时间从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为期四个月。禁渔范围为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止对象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而海洋伏季休渔期针对的是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各海区、水域的休渔期并不一致,根据当地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确定休渔期,避开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用以保护资源。依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之规定: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的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而我区在2018年、2019年休渔期都是自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也同步休渔。目前,我区海域休渔具体时间尚未发布,但会很快发布。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02

禁休渔期注意事项

1.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由休渔渔船船籍港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向停泊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异地休渔,休渔渔船要遵守停泊地休渔规定。

3.禁止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4.切实做好休渔渔船的“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

5.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部门协作联动,有重点、有计划的开展巡航执法行动,确保渔政执法力量在禁休渔期常态化存在。

7.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制度,充分发挥渔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禁休渔制度的行为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03

违反禁休渔制度的法律责任

1.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水域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海域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在休渔期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一经查实,要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列入渔船管理“黑名单”,与渔运船的更新、买卖及相关惠农惠渔政策挂钩。

5.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加大对海上违规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对违规渔船原则上一律扣港处理,确不能扣港处理时要会同违法渔船船籍港渔政机构共同查处。对海上发现的拒不接受检查的违规渔船,要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做好证据移交和协查工作。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和通报工作,及时反馈、报送案件查处进展和结果。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作者简介

杨秀秦,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部长、涉军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万益防城港分所执行主任。擅长领域:水运和海洋法律事务,涉海事、海洋行政法律事务,涉海刑事案件辩护。曾被评为2013、2014、2017年度防城港市优秀律师,2018年度广西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曾参加第一期广西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并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

_

广西“战疫”大数据2019-nCoV

扫码了解广西“战疫”大数据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