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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系列之—— 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对婚姻家事处理的影响

 万益说法 2021-03-08

在细说民法典居住权制度之前,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生活场景:

王阿姨60岁,与丈夫两人生育一儿(张大大)一女(张小小)都已成年成家,现老伴已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女儿张小小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外孙),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外孙由其前夫抚养。张小小离婚后因无房居住,于是和王阿姨一起居住并陪伴照顾王阿姨。后张小小在一起事故中双腿残疾无法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现王阿姨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有以下顾虑:1、自己“百年之后”想把房子留给女儿,但又不想女儿去世后由外孙继承该房产。2、如果自己把房子给儿子张大大,又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女儿生活没有保障,想把房子给女儿居住至其寿终。

一、王阿姨的烦心事,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制度可以解决吗?

答案:可以。

二、如何解决?

答案:第一,给女儿张小小设立居住权,第二、生前赠与或通过遗嘱把房子所有权给儿子张大大。

三、如何操作?



1、通过订立书面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

(1)王阿姨和女儿张小小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约定王阿姨的房子由张小小居住,张小小对该房屋居住权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至去世之日止。

2)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4)居住权无偿设立,除非王阿姨和女儿张小小约定租金。

5)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王阿姨不用担心女儿张小小去世后房子归外孙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王阿姨和张小小在居住权合同约定允许张小小出租

6)合同签订后直至居住权人张小小死亡,居住权消灭。一旦房产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即使产权归儿子张大大,女儿张小小的居住权都不受影响,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通过订立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王阿姨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明确房子居住权归女儿,房产所有权归儿子。

民法典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把握。预计今后,除了上述案例中王阿姨的情形,在以下情景中也可能会需要设立居住权

01
Num

夫妻关系中,房产为一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一方父母将全额付款的房产仅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婚后不方便在房产证中加上配偶名字的,可以根据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设立居住权,保障夫妻一方的权益。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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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买房都是父母给子女出资首付买房,然后由子女自己支付房贷;或者全款买房给子女。现实中,很多父母往往是倾尽自己一生的积蓄为子女买房,而产权又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保障父母的权益或者保障父母可以住有所房至寿终,可以对房屋设立居住权。

03
Num

婚姻财产约定、以房养老、公租房、子女继承纠纷、离婚后居无定所等等情形,基于要维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一方稳定的居住保障而设立居住权。

律师简介

王敏,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专职律师。

业务范围:为财产约定、离婚、抚养、赡养、继承、遗赠、分家析产、重婚等婚姻家庭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家族企业及个人财富的风险管理、规划、传承、提供法律服务;量身定制遗产管理方案,指导订立赡养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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