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说民法典:《三十而已》中的许幻山出轨致离婚,顾佳能否获赔偿?

 万益说法 2021-03-08




剧情回顾

最近大家的朋友圈都被热播剧《三十而已》刷屏,特别是许幻山与情人林有有的婚外情,可谓是遭到全网“口诛笔伐”。网友们都心疼顾佳,等着顾佳手撕“小三”。现在《三十而已》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许幻山因其烟花厂爆炸事故锒铛入狱,林有有离开,顾佳卖房还债。最终许幻山与顾佳协议离婚,顾佳带着儿子离开了上海,去茶山重新启航。

或许因为剧中的几个家庭正是当下万千家庭的缩影,很多人从顾佳、王漫妮等剧中人物身上或多或少看到了自己的影子。许幻山出轨致离婚,顾佳可否获得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常常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如《三十而已》剧中的许幻山有婚外情导致顾佳与其离婚。但是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只有发生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无过错方才能够索赔,并不包括“出轨”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就有不少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一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而不构成同居,自然也就不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剧中许幻山出轨林有有,两人并未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重婚”的情形。许幻山在外和情人林有有私会后又回家与顾佳正常生活,他与林有有并未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若根据现行生效的法律规定,两人并不会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许幻山的出轨导致夫妻双方离婚,顾佳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不一定能获得支持。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民法典》颁布了,有新规定吗?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1091条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性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加强了对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也就是说,许幻山的出轨行为,如果达到法律上认定的“重大过错”程度,顾佳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就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民法典》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里,律师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很多时候并不是法院不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索赔。更多的情况是,无过错一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同居、婚外情等行为。因此,若夫妻因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往来聊天记录、约会照片、录音录像资料、悔过书、保证书等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一是婚内出轨中情节严重的,虽然没有构成重婚或同居,但与第三者生育子女的;二是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导致离婚的;三是一方实施了性犯罪,客观上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等等。

许幻山出轨,顾佳可以要求许幻山“净身出户”吗?

看情况。

第一,若协议离婚,顾佳可以提出许幻山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因此,离婚协议如何写非常重要。

第二,若诉讼离婚,许幻山出轨行为仅达到剧中偶尔与情人私会的程度,则无法使许幻山“净身出户”。只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心疼顾佳,还有其他法律规定保护顾佳权益吗?

有!

《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虽然许幻山的出轨行为没有构成重婚或同居情形,但若顾佳有证据证明许幻山存在出轨导致离婚的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主张法院照顾作为无过错方的自己。司法实践中,多数女方权益与无过错权益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法官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判决。


法外之言

人生如戏,戏如人生。我敬佩顾佳为家庭、为孩子拼尽全力积极生活的态度,也欣赏她拿得起放得下的豁达大度。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每一个“顾佳”都向阳而生,努力而鲜活,余生有期待。

END

家事与财富传承部 业务范围

1.家庭财产、离婚、抚养等婚姻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婚前、婚后财产安排及协议制定、制定家庭财产管理方案、离婚全程指导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2.代理法定继承、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纠纷诉讼案件代理服务;协助设立合法有效遗嘱、协助执行遗嘱、量身定制遗产管理方案、担任遗产管理人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3.为家族企业及个人财富的风险管理、规划、传承、提供法律服务。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