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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失信,子女还能上贵族学校吗?

 万益说法 2021-03-08

最近,一段“衡水多所学校不再招收老赖子女,已招录学生一经发现责令退学”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支持这种做法,认为父母应该给孩子做好榜样;也有网友不支持这种做法,认为这种做法不公平,父母犯的错误不能让孩子承担。

那么父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们俗称的“老赖”),其子女能不能上学?

其实关于这个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做出过解释:限制的是“老赖”子女上高收费的贵族学校,不能把正常的上学都列为限制的范围。

本文中,笔者给大家梳理一下我国涉及上述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希望可以让大家对上述问题有更深的理解。

一、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达到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制消费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司法实践

张某与于某、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吉0502执异44号],法院认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本意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本案中,异议人于某系执行案件中的义务主体,本应积极履行偿还义务而未履行,且采取消极履行和规避执行行为。因而,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知,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达到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

二、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高消费行为,因此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限制消费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司法实践

冯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606执异330号],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日宏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制其高消费,顺德一中附小新德业学校是顺德区高收费私立学校,冯日宏的儿子冯某就读该校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向该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协助执行限制对冯日宏的高消费,不再接受冯某就读该校并无不当,异议人冯某请求解除对其就读顺德一中附小新德业学校的限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高消费行为,因此若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三、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的子女虽然不能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但是可以接受正常的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12月16日施行)第16条规定:“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的子女虽然不能就读高消费的私立学校,但是可以接受正常的教育。

四、若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删除失信信息,则被执行人子女从删除失信信息之日起可以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司法实践

沈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226执恢399号],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诚从名单中删除,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由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知,若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则被执行人子女从删除失信信息之日起可以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结  语

限制高消费制度是执行中的重要制度,是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奉劝那些有能力偿还债务却赖着不还的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毕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害人害己,连累子孙后代。

END

律师简介

赖健华

赖健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公司治理、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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