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处罚的定义「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亮点」

 于哲律师 2022-08-12 发布于菲律宾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1. 对“行政处罚”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第一大亮点。1996年,在我国制定行政处罚法的时候,立法者并未对“行政处罚”这一核心概念予以明确界定。2021年终于对此予以明确界定,自然是一大进步。

  2. 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依法才能作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无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这体现着“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

  3.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法上具体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我国几十年来立法的传统表述。但2020年我国的《民法典》终于诞生了,在民法典中,立法者替换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传统表述,更加明确的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显然民法典的表述更加科学和明确,行政处罚法应该与民法典做同步的修改。

  4. 之所以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措辞更为恰当,理由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不仅仅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中国人、中国法人或中国的其他组织,同样处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所以改用民法典的表述,更为周延。

  5.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违法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是无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的。

  6. 但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还构成了犯罪,不仅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面对刑法的追究,这是司法实践的常态。但我认为,这种常态有悖于“一事不二罚”或者“重复评价”法治原则。

  7.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行为。而惩戒行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损权益”,二是“增加义务”。这种规定很学术,但也很周延。法律通过权益和义务来调配人的行动,减少权益和增加义务都是否定性的评价,是在告诉行政相对人,你的行为不被行政处罚法所容忍。

  8. “拆除违法建筑”是不是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法调整?显然不应当。既然是违建,本就不应该存在,拆除违建是在恢复原状,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也没有增加其义务,只是恢复原状,所以拆除违法建筑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但是,近年来的“强拆”案件,多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作出强拆决定,在律师明确提出强拆不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之后,人民法院仍认定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虽通过多个案例明确指出强拆活动不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但多地法院错误认定此类问题。现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定义予以明确,必然会更有利地保障各地裁判尺度的一致性。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