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那么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不得起诉/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此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总的来说,对于此种约定,学术界对此问题尚存不同观点,同时司法实践中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
下文通过最高法院典型判例,对此问题展开分析解读—— 案情经过: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 甲、乙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确认了工程欠款总额和分期支付计划,同时约定:
后乙公司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偿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的起诉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反诉乙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所付律师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一审未予支持(甲公司)后,甲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请,认定该条款不属于无效条款。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从本案来看,显然持的是”有效“的裁判观点。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
但是我们说,本案并不具有典型性,前面笔者也说到了,对于限制当事人“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学术界对此问题尚存不同观点,同时司法实践中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 在类似的判例中,也有“无效”的裁判观点:【(2019)最高法民再327号】
但是从上述案件【(2016)最高法民终415号】,我们可以提炼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放弃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的裁量标准,笔者认为有三:
简言之,如果上述三点来看——双方协商一致、条款约定明确、且符合公平原则的“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条款,并未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主张权利的时间——此时此类“(一定期限内)放弃诉权”的约定条款,就可能会被判定为属有效条款。 结语:综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对于限制当事人“不得起诉”的合同条款,其裁判结果并不当然无效。 在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且约定条款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如果仅是笼统载明“放弃/限制诉权”,而没有针对具体争议事项、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约定,那么此种“诉权的放弃或限制”条款将有极大概率会因指向不明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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