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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把握最低评标价法(上)

 大智若愚wxy 2021-03-11
    我国自1998年开始实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三期项目以来,根据世行的规定,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招标采购全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不仅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而且更新了我们的理念。但由于这种方法与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复合标底评标法、综合打分法等有很大不同,所以,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这种评标方法持有异议,有人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无根无据、没有科学依据的“土办法”,在目前国内招标采购中推行遇到很大阻力。对此,本人结合从事多年世行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谈点个人看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最低评标价法不仅是世行要求执行的评标办法,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1.打分法。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最低评标价法抓住了招标的核心,符合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招标的目的是为了择优,有了优“质”,还要有优“价”,价格是投标人最有杀伤力的武器。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最一目了然的就是投标人的投标价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健全,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企业间的竞争,其实主要是企业自主报价的价格竞争,这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招标中的其他因素都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被动响应的难以确认或不好量化的因素。最低评标法,正是切中了这一要害。不仅如此,实行最低评标价法还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减少了评标的工作量。从最低价评起,评出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时,高于该价格的投标便无需再进行详评,因此,节约了评标时间,减少了评标工作量。二是最大限度减少了评标工作中的人为因素。由于定标标准单一、清晰,因此,简便易懂,方便监督,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工作中的主观因素,降低了“暗箱操作”的机率。三是有利于促进投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靠自己的真正本领在市场上竞争,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招标投标和竞争定价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压力,能促使企业注重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


最低评标不是最低报价,也不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计算的合理低价,而是投标人的理性报价


最低评标价是指对招标文件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在技术和商务部分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将投标人的报价经过算术错误纠正、折扣、为遗漏和偏差进行的调整以及其它规定的评比因素修正后得出的最低报价。由此可见,最低评标价与最低投标价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两者在内涵上却有本质的区别。最低评标价并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只有在技术和商务部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情况下,最低投标价才是最低评标价。有的投标人虽然投标报价最低,但由于在技术和商务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条件及技术规格有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因此,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它的投标价当然不是最低评标价。又如,某个投标人虽然投标时报价最低,但评委在评标时,发现该投标人报价中有算术错误、或有漏项、或有可接收的偏差,此时,评委将根据评标规定对投标价进行调整、修正,得出最终的评标价,此时,该投标人的评标价与投标时的报价就完全不同。


有人担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会导致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中标价低于所谓的“合理低价”。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投标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投标竞争不只是价格的竞争,也是投标人之间比实力、比信誉、比管理水平、比应变能力的竞争。不同的投标人之间的实际成本会有高有低,同时在不同的项目上,对利润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甚至有的投标人为了打入新的市场领域,不惜“赔本赚吆喝”。很多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理解有偏差,此规定中的“成本”应该指的是中标人的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而且在评标时,我们常常很难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的单个成本。例如,假定某一产品市场上只有ABCDE5家企业生产,A的成本是8/单位、B的成本是9/单位、C的成本是10/单位、D的成本是11/单位、E的成本是12/单位,按算术平均数法简单化计算该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为10/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假如A的投标报价为9/单位、B的投标报价为9.5/单位、C的投标报价为10/单位、D的投标报价为11/单位、E的投标报价为12/单位,在此情况下,你难道就能说A的报价不合理吗?如按A的报价作为中标价,除A能赚钱、B能保本外,其它都亏本。而且此时你也很难判定谁参加了投标,谁报了多高的价格。因此,评判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的单个合理成本,也就成为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难点。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通过以下办法和步骤解决:一是比较分项报价是否合理。分项报价的合理性是总体报价真实合理的基础,而单项报价的价格构成更易于核实和衡量。因此,在评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分项报价与招标人的分项预算比较;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的分项报价比较;或者与专家评委现场计算的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项比较,看分项报价是否合理。二是澄清。对报价中明显较低的或存在较大差异的报价项目,是否有可能低于成本价,评委会有权要求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澄清或解释这一工作步骤不能省略,因为在现代社会,投标企业由于内部管理的先进性或技术的先进性,完全有可能使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从而使其报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或同行的投标报价。三是确认。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如果所作解释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确定该投标人中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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