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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为汽车融资租赁划红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宣传“以租代购”“车抵贷”等字样

 昵称73382319 2021-03-12
2021年3月9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通知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车抵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同时,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01丨不得变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与融资担保业务
总体来看,《通知》从严格规范经营业务、严格把控业务风险、严格订立业务合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等五大方面引导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经营业务层面,通知规定,第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第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车抵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同时,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广东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明确禁止以车辆售后回租方式变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省份。
在风险把控方面,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
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上,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02丨“以租代购”没有凉凉
在整个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对于相关业务宣传广告语已经修改多次,其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明确自己究竟是“租车”还是“买车”?
而近两年,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是借融资租赁名义,行抵押贷款之实,开始“首付3000起、新车开回家”、“1成首付、先租后买”等宣传,实则是变相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新规的出台,很多人都开始问,“以租代购”凉了吗?
其实没有,那为什么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使用“以租代购”“车抵贷”“汽车信贷”“车辆贷款”等用语呢?
事实上,车抵贷、汽车信贷等是贷款业务,是银行、金融公司的业务范畴,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放贷资质而不能做此项业务。但汽车金融领域通常所称的“车抵贷”有可能是车辆回租业务,即承租人用自有车辆去融资,将车辆卖给出租人同时从出租人获得一笔融资,然后按月支付租金及租息,合同期满后出租人将车辆所有权再转移给承租人。
因此,广东省明确表示不得变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与个人贷款业务,建议可使用“新车直租”、“新车回租”、“二手车回租”及类似用语,不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划清该有界限。
03丨谨防资金错配风险
此外规定中还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审慎开展合作,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要求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
事实上,“租金贷”这一词的出现不难让我们联想到2020年长租公寓暴雷事件,通过运营方的暗箱操作,从银行提前收回全部房租,再按月度或季度支付房东租金,通过“长收短付”的期限错配,快速形成大量的房租预收款“资金池”,涉及“租金贷”涉嫌超规模发放等问题。
类比汽车与房产,二者作为居民最为重要的资产标的物,如若深陷所谓的“资金池”、“租金贷”等业务中,必然会积累较大程度的风险,易造成剧烈市场波动。
对于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利益。在现实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出租人、供应商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承租人很可能会受出租人恶意误导或“强租强售”,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更好地规范出租人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点击阅读原文,浏览政策原文

投稿、合作请发送邮件至leasing@01cai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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