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之上,证据为王”。但有些时候,一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而像电话录音这样的证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应用却越来越多,那么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什么样的电话录音会被法院支持呢? 电话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即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因此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包括电话录音在内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电话录音证据想要具备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电话录音应当是真实存在的,必须在原始载体上,没有经过剪辑修改。 你最初是用某部手机录音,在庭审时就应当提供该手机,并且播放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千万不要拷贝到其他存储设备后将该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删除,它还需要作为原件用于质证使用。如果你已经将电话中的录音原件删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可以提供复制品,但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另外,录音必须完整。无论电话录音时间有多长,都不要对其进行剪辑,更不能把自己不愿意出示的内容隐去,造成录音不完整,就很可能影响其效力。假如我电话录音一个小时,但我认为真实有效的声音可能只有5分钟,那么我把前后的无效信息剪掉,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电话录音的内容是否有效应当由法官判断,而不是你自己判断。 二是,电话录音内容应当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不能是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三是,电话录音要通过合法形式取得,不能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获取。 在谈话过程中,还要注意自己的语气,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不能强迫威胁对方,一定要是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另外,像侵入他人住宅偷录,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录音,属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予认可的。 所以说,如果你打算提交电话录音这种证据,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要件,如果该证据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实性,则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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