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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仙则名:从形声同名到文化管理

 神州国土 2021-03-13

文/本社记者  张志然

《律所之名》系列报道之五

有仙则名:从形声同名到文化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在很多外人看来,简直是“莫名其妙”。

它们有的看起来高贵,高贵到仰视都看不明白;有的看上去文雅,文雅到翻遍四书五经也不一定找的出其中典故。有的律所已经闻名海内外,但是它们的名字看上去却是那么普普通通。更让很多人想不明白的是,有的以前叫这个名字,大费周章以后,改了个看上去差不多的名字……

有人要说了,你换个名字,怎么不换个更亮眼的,更吸引人的?是的,在普通的人名里面,大家是可以这样做。可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名字里面,就完全不是这么简单了。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律所名里面的那些同字和同音,去看看那些改完以后看着差不多,其实却大有文章的名字……

法大与法大

1995年2月22日,司法部令第36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律师事务所的字号中也不得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有同名的现象。比如,北京有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辽宁也有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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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并不是违规,而是有一段历史的故事。

  辽宁法大的创始人张耀东律师告诉记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是1992年10月份开始筹建的。三名创始人,一位是王恩群律师,辽宁大学本科毕业,1987年在大连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一位是王沐昕律师,大连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兼职律师;再加上张耀东本人,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政治学系硕士研究生,1988年开始在大连第二律师事务所执业。

  当时可以申报五个备选的名称,其中有海大和法大。关于哪一个放在第一位还有一段故事:张耀东晚上吃饭心事重重,夫人知道后就建议法大放在第一位。为什么起个“法大”的名字,因为正好当时社会上流行“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作为法律人,当然要倡导法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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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6月的一天,《法制日报》(现更名为:《法治日报》)刊登一版大幅广告:北京第六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北京第六律师事务所原来是由北京政法学院教师组建的兼职律师事务所,1983年以后,北京政法学院升格为中国政法大学,简称:中政大或政法大或法大。十多年之后,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诞生了。 

  1995年2月22日,司法部令第36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对于之前重名的律所,按照“使用在先原则”予以更改。看到这一规定,大连法大律师们兴奋无比,但好景不长,很快省司法厅下文通知要求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更改名称。

  张耀东第一时间赶到沈阳,找到省司法厅律管处,处长告知是司法部名称审核后的意见。张耀东直接从沈阳赶到北京,到司法部律师工作司找到相关处长,说明情况后,以下是双方的对话:

  “耀东,你和母校争名字不太合适吧?”

  “处长,我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都是吉大的,政法大不是我的母校。”

  “政法大是司法部部属院校,你得理解我们啊!”

  “政法大是教授法律的,司法部是颁布和执行法律的,应该带头依法办事吧?最起码不应该违反法律吧?”

  “耀东,请你体谅一下我们的难处,改一下名字?”

  “不行。”

  “要不加一个字:叫'新法大’。”

  “不行。”

  “叫'大法大’。”

  “不行,法大就够大的了,再加一个大,我们小地方实在承受不起。”

  “你这个小伙子怎么这么倔呢?那好,你们就还叫'法大’吧,我和有关方面沟通一下。”

  “北京法大所不改名了?”

  “不要得寸进尺,北京法大所改名是我这个处长说了算的吗?两个律所都叫'法大’吧。”

  张耀东回去后,第一时间安排律所政法大毕业的知识产权孙平律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法大”名称注册,很快获得通过。

  这之后,经常有人鼓动大连法大所起诉北京法大所,张耀东坚决不同意。他说:“首要原因是北京法大所律师都是法学老师,大连法大律师虽然多数不是政法大的毕业生,却是大连第一家均由大学科班出身的年轻律师组成的律所,对教师群体有一种骨子里的敬重;其次,王恩群律师和我共同参加1991年至1992年度司法部涉外律师培训班,在政法大脱产学习一年,也算是政法大的学生,对政法大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第三是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司法部、司法厅和司法局的领导及同事已经很开放很民主很有改革魄力了,我们也要理解和体谅;最后感觉大家都是律师同行,又身处两地,同名并不妨碍各自发展。我们只想在大连踏踏实实经营一家地方律所,并没有扩张到北京的企图。”

  大连法大所后来根据行业要求改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今年已经成立28年了。北京法大所历史更长,更名法大也已经近27年了。二家所各自发展,一直没有建立任何联系。

  这次,张耀东收到《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的采访要求,产生了一个新的想法:近三十年前,北京法大所和辽宁法大所因名称而相连,现在,是否到了两家法大律所合作结缘的时候了?

  除了两家法大所的和谐共存,成立于1989年的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和成立于1994年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也是类似这样的和谐并存。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和业务合作关系,但正如他们的名字“君合”一样,是君子之合,君子和而不同,所以这两个老牌律所得以并存。

通假与形声

既然取名这么难,可见一个好名字是多么珍贵。律师界广为人知的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还有“中伦”“中伦金通”“中伦文德”之间的历史渊源和相关故事。

律师是一群有个性、有想法的人。在关于名字的故事里,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他们为了能够延续自己的文化而动用古代中国人的智慧。

自古以来,谐音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中屡见不鲜。当上海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接到要改名的通知时,律所主任吴伯庆开始思考:若要更名,怎样既简单易懂,又能与原来的名字一脉相承?

  在经过一番纠结之后,吴伯庆最终决定,套用“经济贸易”简称的谐音,改“经贸”为“金茂”。值得一提的是,“金茂”改名完成时,时针才刚走到1995年,上海地标性建筑金茂大厦还尚未建成呢。

  有同样想法的不仅是金茂。1984年成立贸促会下的上海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1988年成立位于虹口区的上海工贸经济律师事务所也采取了同样的方法,前者取“国际贸易”简称谐音为“国茂”,后者取“工贸”谐音为“功茂”,两所一直发展至今。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是2002年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设立北京分所发展而来,是一个北漂所。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成立之后,就与其他的北漂所一样面临一个所名对业务的负面作用比较大的问题。

  所以在2003年,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就考虑改变分所这个结构。最早的想法就是把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总部搬至北京改为北京市才亮律师事务所,而在景德镇设立分所。但当时的景德镇市司法局领导不同意,时间又不允许为此事来费周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听从当时《中国律师》杂志记者陈秋兰的建议,在北京直接申请设立独立的律师事务所。

  果然没有费什么周折,新的律师事务所很快就批下来了。由于“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那时还存在,报批核定名称时不能重名而取其谐音“才良”,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取名“才良”,除了谐音的考虑外还有一个考虑即师出有名,“才良”一词出自千字文中的“男效才良”,本意是指才子贤人。

  在全国范围内,谐音的运用方式就更多了:北京第十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地石”,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帝意”,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申扬”,湖南云梦县的云梦律师事务所更名为“云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改制更名为“众鑫”。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更名为“德恒”,是因为兼任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主任的时任司法部副部长郭德治。而北京德恒律师所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也有一段广为人知的故事。

  1997年8月7日,第1073727号“德恒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1997年12月22日,山东省司法厅复函青岛市司法局同意注销合作形式的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同时设立合伙形式的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

  在青岛市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中,没有包括诉争商标这一无形财产。

  2000年7月7日,青岛德恒律师事务所以名称变更为由,将诉争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2007年11月12日,变更为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2011年7月7日,又变更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诉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围绕这个商标,两家律所产生了一系列的“打架”行为:

  2012年3月,北京德恒所对诉争商标提起撤销,后北京德恒主动申请撤回对诉争商标的撤回申请;

  2014年12月,北京德恒所对诉争商标再次提起撤销,后再被商标局维持;

  2015年8月,北京德恒所对诉争商标提起撤销复审,后被商评委维持,北京德恒所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2018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商业使用情况”,遂撤销被诉决定。商评委和山东德衡所遂上诉至北京高院。2019年1月22日,北京高院二审维持。

  打完“德恒”商标战,两家律师事务所又打起了英文“deheng”商标战。但这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被驳回。

  这段故事被人改编为一首绕口令:

  “德恒”要撤销“德衡”的“德恒”;

  “德衡”不让“德恒”撤销“德恒”没成;

  “德恒”要无效“德衡”的“deheng”;

  “德衡”阻止了“德恒”无效“deheng”。

  除了这段故事,律所名里面的“中伦”“中伦金通”“中伦文德”的故事,相信又会把很多人绕晕了。

  “中伦”二字,语出《论语·微子篇第十八》:“言中伦,行中虑。”汉经学大师董仲舒所著《春秋繁露》中,亦有“其动中伦,其言当务,如是者,谓之智”之论。

  2018年6月20日,“中伦”商标之争落下帷幕。因认为中伦房地产公司申请注册的“中伦”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中伦律所针对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在商标局及商评委相继作出决定撤销上述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

  房地产咨询公司和律所又怎么扯在了一起?有人说,这都是因为一个人。此人便是中伦律所原合伙人陈文,即现中伦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2年12月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1992〕175号文,批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

  2000年4月12日,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0〕61号《关于批准成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的决定》,中伦律师事务所与金通律师事务所合并,名称变更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1993年5月11日,陈文设立中伦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2月25日,中伦房地产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中伦”商标,200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仲裁、知识产权监督服务、法律研究等第42类服务上。

  2003年年末,陈文律师退出了原来的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与同样是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荣律师共同着手创建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而自2008年7月16日开始,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法定名称恢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4年3月,中伦律所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中伦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4年3月13日期间连续3年未使用诉争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中伦律所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遂于2015年2月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注册的决定。中伦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6月,商评委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中伦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伦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在古往今来的造字法中,形声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在律师所名中,这种现象同样屡见不鲜。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主攻涉外业务,律所创始人都是上海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出身。

  然而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无论是地名“浦东”,还是业务范围“涉外”,都无法运用于之后的名称中。最终律所主任毛柏根决定,为“浦东”的“东”加上一个偏旁,在声与形两方面都与原来尽量保持一致。于是,“浦东”成为历史,“浦栋”登上舞台。

  无独有偶,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也采取了同样方法:为了避免与北京朝阳区的区名相重,1995年11月,朝阳律师事务所正式更名为潮阳律师事务所。

指事与会意

《说文解字》有云:所谓指事造字,就是在已有字的基础上,增减一些没有实质意义的象征符号。新字和原有的字便仅有一个抽象符号的区别,很容易就能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一家叫广之洲的律所显然对于这套造字法运用自如。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原名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其前身是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后全国第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顾问处。

  2000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广州市律师事务所由国资所改制成为合伙所,名称也更改为广之洲。在这三个字中,“之”只是一个虚词,没有什么实质的意义,和指事造字法非常相似。

  再如我们耳熟能详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也让人联想到这一造字法。

  除了指事造字法,还有一种造字法是“会意”法。需要充分理解原本名称的含义,而后用不同的方式将其表述出来。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前身是上海第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2000年,在司法局的要求下,第一律师事务所改制更名为沪一律师事务所。“沪”,是上海的简称,“一”来自“第一”。“沪一”,正是“上海第一”的重新展现。

  采取同样改名方式的,还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顾问处。1984年,司法部决定将“法律顾问处”统一改为“律师事务所”,贸促会法律顾问处更名为“环球”。“环球”二字,同样暗含了对于原本名称中的“国际贸易”。

  其他诸如上海市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经建”,意为经济建设;上海市第六律师事务所更名为“棣陆”,“棣”音同“第”,“陆”乃是“六”的大写;天津第一律师事务所更名为“依法”,既是“一法”的谐音,又是国家法律机构精神的展现。武汉对外所更名为“得伟所”、海南省对外经济所更名为“外经”,亦可归为此类。

  除了常见的造字法,还有的律所采用的方式更为综合。比如天津的泰达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在天津四处走一走,你会很容易发现,当地以泰达冠名的单位不在少数:泰达医院、泰达地铁站、泰达一中等等,它们都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TEDA-Tianjin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其英文名称缩写是“TEDA”,音译为“泰达”。这就是“泰达”的来历。

  泰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6年,其前身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经济法律方面的专业事务,客户群体也以开发区内企业为主。《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发布之后,它便与开发区内的其他单位采取了一样的命名方式,更名为泰达。这种改名方式,其中包含了翻译、缩写、谐音等诸多手段,可以说是最“综合”的更名了。

  律师事务所不仅要进行内部管理,还要进行文化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就是文化管理的一部分。无论用怎样的方式将自己的名字延续下来,都是律师事务所对自己的历史和传承的重视。

  对于已经因为历史原因而同名的律所,很多人建议将外地律所设置为分所形式。不过,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模仿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中,合伙人在哪办公,哪里就是总部。我们以后也可以形成办公室的名称制度,而不是分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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