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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石家庄分行办理首笔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先行回收投资资金业务

 文俊企鹅 2021-03-13

日前,建行石家庄分行办理了首笔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先行回收投资资金业务。

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作合同的约定,以扩大收益分配比例或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回收投资的行为。与其他形式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允许外方股东先行回收投资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显著特征,也是中外合作企业的优势。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一、业务背景

境内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2005年经由商务厅批准设立,由道路投资管理处和境外A公司合作组建,于2005年签定合作合同,期限十八年,2023年到期;其中道路投资管理处以实物方式出资人民币13766.5万元,境外A企业以货币形式出资美元1361万元(折合人民币11263.5万元),投资额已全部到位。同年该公司取得财政厅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分配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款的批复文件,现该公司申请以先行回收部分投资款。

该公司是该行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完善,职责分工明确,能够合规操作。

二、业务审核

受理此笔业务后,按外汇局及展业规范要求,该行首先查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公司法》、新《外商投资法》等法律制度依据,确保在法律制度要求下按章操作。

其次,审核合作合同中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以自有外汇还是购汇支付,如为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等。

再次,审核偿还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账户的对账单,财政部门的批复等。

最后,审查合作企业有无债务,如无债务的,无需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如有中外双方债务的,需出具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相应金额担保函,如仅为外方股东债务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三、业务办理

在严格审核客户提交资料后,该行要求企业填写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并于登记日打印企业控制信息表;在金宏系统-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登记模块完成先行回收投资登记,打印了《业务登记凭证》,并按企业要求汇出了部分投资款。

四、业务提示

在为中外合作企业办理先行回收投资登记及资金汇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注意企业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约定信息保持一致;

2.办理资金汇出时,如超过等值五万美元需提交税务备案表;(现在己无需)

3.汇款申请书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需要填写业务编号;

4.登记时如回收资金的币种和企业原登记币种不一致,应告知企业将回收资金币种按登记时的汇率折算成原登记币种进行本次业务登记。资金汇出后,金宏系统控制信息表可能出现负数。

随着我国政府部门“放管服”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被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使命:一方面要保证业务的真实合规,另外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满足客户的合理业务需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学习、研究外管政策,做好和监管部门、企业的有效沟通,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把各项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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