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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音乐史书写(二)

 阿里山图书馆 2021-03-16

作者:王小盾、金溪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史,作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科范围内的一个分支,存在一些基本的概念、研究自古以来的音乐史书写,以建设新的中国音乐史书写体系,是“中国音乐史学史”学科的重要内容。音乐通史模式在中国的出现与定型、早期音乐史书写的结构特点、其典范作品及其传统的形成过程,是其中较重要的几个问题。经考察可知,中国古代音乐史书写经历了从断代史到通史、从分类史到综合史、从别录到总录等演进过程。它有四个特点:(一)以“通古今之变”为著述宗旨;(二)在分类基础之上作时间维度的叙述;(三)采用纪传体、编年体、纲目体相结合的写作体例;(四)使用校勘、传注、辨伪等文献考据的方法。这四点其实也是中国古代史学书写的特点。就此而言,中国古代的音乐史书写,实际上是中国古代史学书写的组成部分。逻辑与特征。这些问题关系到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史的基本理论。文章提出“音乐史与音乐史学”“绝对性和相对性”“艺术与文化”“时代影响”“个人创造”“经验与教训”“音乐史学之所以然”等七个问题,以期对中国古代音乐史学史学科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音乐史;古代书写;史学文体

刊载于《音乐艺术》2018年第3期,第19~29页

(续)

三、

早期音乐通史的结构特点

上述几部典籍大部分保存了完整的卷目结构。将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宋代和此前的音乐通史著作,其分类结构存在着某种规律。

表1 早期音乐史书的卷目分类

在以上表格中,未列出《古今乐录》《古今乐纂》这两部卷目不存的著作。不过,通过细心钩稽,我们已梳理出此二书的架构。根据我们的复原,《古今乐录》的卷目应该是:卷一乐律,卷二乐制乐仪,卷三乐器,卷四古歌辞,卷五鼓吹曲,卷六横吹曲,卷七、卷八清商正声,卷九吴声歌,卷十西曲歌,卷十一乐舞,卷十二乐书。[i]而《古今乐纂》现存的佚文,则涵盖了律吕、乐器(现存佚文中有琴与笛)、九部乐和十部乐。《古今乐纂》的类目和表1所示很相近。

据此分析,中国早期音乐史书写有两个重要特征。

第一,他们都不是单纯的朝代叙述,而采用纵向分类的叙述方式。乐制、乐律、乐仪、乐器、乐章是最重要的五个类别,其次则是乐舞、礼乐文献两类。从卷次编排看,乐律和乐制通常排在首位,这反映了历代礼乐建设的两个出发点:一是以乐律为制器的标准,二是把乐制当作制乐的中心。而在所有分类中,都隐含了形上、形下之辨,所以记录具体操作的乐仪,时或摒除在乐制之外成为独立项目;而仪式音乐所用曲目,则往往被割裂,分别置于乐制类或乐章类——以乐制类记载其表演制度及沿革,以乐章类记载其来源、本事、歌辞和乐曲。由这种种迹象可见,中国早期的音乐史书写,本质上是礼乐史书写。

第二,在分类叙述之下,也有时间维度的叙述。一般来说,各乐书“乐制”部分的内容,都是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谓“历代沿革”,也主要是指乐制的沿革。而上文所谓“订论历代乐名、乐仪、乐议、乐音、乐图、乐章、乐器、乐曲及夷乐之名甚备”,意思则是:于乐名、乐仪、乐议、乐音、乐图、乐章、乐器、乐曲、夷乐等项,在分类之后都按年代先后来叙述。这些迹象又表明,中国古代的音乐史书写有两个方法论思想:其一是分类例,其二是通历代。后者的表现形式是进行时间维度的叙述,其内在精神则是“通古今之变”。

综上所述,在宋代以前,中国的音乐史书写已形成一定模式。一言以蔽之,其主要特点是分类作时间维度的叙述。

四、

音乐史书写的集大成之作:《律吕正义后编》

当我们讨论中国早期音乐史书写模式的时候,实际上,我们也讨论到音乐史书写的几种著述体裁。现在我们看到了三种体裁:(一)由《古今乐录》《古今乐纂》代表的乐书体;(二)由《通典·乐典》代表的政书体;(三)由《玉海·音乐》代表的类书体。其中最重要的著述体裁是乐书体。它有很多作品,其极致是《律吕正义后编》一书。[ii]

图片

图3 《律吕正义后编》书影

《律吕正义后编》又称《御制律吕正义后编》,是编成于清代乾隆朝的一部大型乐书。此书一百二十卷,由允禄、张照等奉敕撰,乾隆十年(1745)成书,次年刊行。在它之前,康熙朝的学者已撰成《律吕正义》上编、下编和续编,含《正律审音》《旋宫起调》《和声定乐》《协均度曲》等篇章。由于这三编篇幅较小(仅五卷),内容比较单一(主要讨论乐律学理论与相关乐制度),故乾隆朝补撰了《后编》。《后编》重视历史叙述,具有较鲜明的音乐史属性和官方文件属性。

和《通典·乐典》一样,《律吕正义后编》也有承前启后的特性。从“承前”的角度看,它明显遵从了前代乐书的体例。首先,它和刘贶《太乐令壁记》等许多乐书一样,采用前代与本朝分立的乐书结构——以前六十一卷记录当朝礼乐制度和仪式乐章,其后论述上古至明代的音乐史。其次,它和此前各种音乐史著作一样,分类作时间维度的叙述——全书下半部分即由《乐器考》十六卷、《乐制考》十五卷、《乐章考》二十卷、《度量衡考》四卷、《乐问》四卷组成。也就是说,其基本架构遵循了早期音乐史书写之旧。

但是从“启后”的角度看,本书有一重要特色,即采用了纲目体的书写方式。这在下部《乐制考》十五卷得到充分表现。《乐制考序》介绍这一方式云:“顾历代之制可考也。爰博稽史籍,摘要为纲,详注为目,从《通鉴纲目》例,以便观览。其历代论乐之书,依次附列,犹表志之次本纪也。”[iii]可见《乐制考》有明确的史学意识,亦即仿效《资治通鉴纲目》和纪传体史书的体例进行编纂,其具体方法是“摘要为纲”“详注为目”“附列表志”。其中“摘要”是编年纪事,“详注”是相关考释,“附列”则相当于资料长编。因此可以说,《乐制考》是一部兼用纲目体、纪传体、长编体的中国音乐史著作。

图4 《乐制考》首页书影

(一)关于“以编年纪事为纲”

《乐制考》的主线是编年纪事,亦即以“摘要”的方式简述史事。从它和“附列表志”的关系看,编年纪事相当于纪传体史书的本纪;从它和“详注为目”的关系看,编年纪事相当于纲目体史书的纲要。例如《后编》卷八五宋代部有一纪事云:“宝元元年,诏郊庙仍用旧乐。”其后为“附列表志”,表志末注云:“按李照、阮逸等所议乐律,撮其大要如此,其详备见于后所引《宋史·乐志》《律历志》《玉海》《文献通考》中。”[iv]由此可见《乐制考》的基本结构:以简要的编年纪事为纲;由附列的长篇资料展开其内涵,为目;再以详注作补充提示。

(二)关于“附列表志”

“附列表志”是编年纪事的资料长编,因而书写在每一条编年纪事之后,表现为比较完整的文献集合。表志之后往往附有按语,叙述附列此段文献的理由。例如卷八〇秦汉部附列《史记·乐书》和《律书》,其后注曰:“按古乐失传久矣,后之人犹得寻其遗绪,以存什一于千百者,端赖迁《史》。此宋蔡元定《律吕新书》与李、范、马诸儒及先明诸家言乐者所祖述者也。”[v]由此可见,附列表志的意义是通过表志等文献来呈现古乐的“遗绪”。

事实上,在《乐制考》中,“附列表志”并不是引用文献的唯一环节;相反,编年纪事和详注也要引用文献。不过由于目的不同,三个环节所引典籍的类别和体裁颇有差别。我们曾编制一份《<乐制考>引书表》,以朝代为纵列,以“纪事”“表志”“详注”为横列,以此探察《乐制考》不同环节引书的差异。我们发现:“纪事”引书,基本上见于《乐制考一》《乐制考二》两卷所载上古三代纪事中,所引有《诗》《左传》《周礼·大司乐》《论语》《韩诗外传》等经部典籍及其注疏。“表志”引书则大多为整篇,汉晋部分主要引用正史乐志和律历志,刘宋以后只引正史乐志。至于“详注”,引书范围则比较宽,唐代引徐景安《乐书》、杜佑《通典》、王溥《唐会要》等,宋代引《玉海》《通志》《梦溪笔谈》等,凡与音乐制度、音乐事件相关的文献都受到关注。由此可见,在编纂《乐制考》之时,清代史家颇注意资料分级。最先编成的应是以表志为基础的编年体长编,其次着手的应是“摘要为纲”,最后完成的是以“详注”为名的综合考证。这三个环节,分别注意了古代典籍的不同类别。在编者的潜意识中,经部典籍及相关注疏具有纲要意义,“表志”是其主要的辅助。

一般来说,“编年纪事”只引用短篇文献,但历朝关于音乐制度建设的诏令奏议等官方档案例外。比如汉宣帝本始元年定孝武庙乐舞诏、汉哀帝罢乐府官诏、东汉明帝永平三年博士曹充上言、后周显德五年王朴上疏等,都是整段整段地收载在“编年纪事”当中的。这种做法和早期的音乐史书写不同——在早期音乐史著述中,它们是以“乐议”的名义列入卷末文献汇编当中的。这件事表明,《乐制考》作者是把官方文献当作“事”而非“著述”来看待的。这一认识其实来源于古代史家——古代史家撰写正史本纪之时,通常要依年份而载录各种诏令奏议。

(三)关于“以详注为目”

在《乐制考》中,“详注”位于每事之末,看起来只是编年纪事的辅助部分,但它却有三个功能:其一解释大纲,阐发历史事件和历史事物的内涵和意义,有史学功能;其二实现“事”与“言”的结合,有文体功能;其三表达著书人的主观认识,有理论功能。因此,尽管详注方式早见于以前的音乐史书写——比如在释智匠《古今乐录》中有三种注释,其一是以“今”起句,说明古今音乐的不同;其二是就前人论述加以补充;其三是以小字加注[vi]——但《乐制考》的“详注”却有特殊意义。它至少有两个意义:一是提出了一系列音乐史专题,二是采用多种史学手段来论述这些问题。后者是具有方法论意义的,概括起来看,包含以下六种方法:

1. 叙体例,明缘由。《乐制考》的注文有一习惯:凡首次使用某一体例,即加以注解;在开列资料之后,又往往以按语解释其由来。前文“宝元元年诏郊庙仍用旧乐”条的注解即是如此。又如卷七九东周部列《乐记》全文,其后注引《汉书艺文志》和诸家经注记述文献来历,其前注则云:“邹鲁大儒皆出于七十子之支流余裔,今世所可见者此而已,故自《乐记》以下并附列焉。”[vii] 这类注释,使《乐制考》呈现出层次整饬的面貌。

2.校异文,订错讹。即采用他校、本校、理校等多种文献学方法,对异文加以校勘,并推断其原因,以考究古籍原貌。如卷九二明代部诸条,于注文中不仅引《明史·乐志》《礼志》及纪传诸篇互证,而且引《续文献通考》等政书互证,以明其异同,求其真相。[viii]

3.补文献,备背景。这是《乐制考》详注中最常用的方法。所补多为与编年纪事在时间上、性质上相近的音乐史料,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补充时往往遵照横纵并行的思路,即先补主题上有直接关联的文献,复按时间先后进行引申。如卷八五宋代部 “(至道)二年太常献九弦琴图”条后,注文曰:“按琴阮有《凤归林》《鹤唳天》等曲,皆太宗所制也。后真宗以太宗所制曲名三百九十,及九弦琴、五弦阮谱字变弦法,并调弄操引名,共三百三十六,付史馆大乐局。仁宗以琴阮谱赐群臣。”[ix]这里的做法是:采用其他文献,补充介绍献九弦琴图的背景。

4.引群书,证史实。这一方法可以突破资料局限,改善已有认识。其具体做法是通过多方考据,来纠正舛误,补正简略,发掘内涵,澄清异说。如卷八三唐代部列《旧唐书·音乐志》“四厢金石”条,其后注云“按张浚奏引六代乐县之数”云云,乃以长篇文字考证历代乐悬制度及《隋书》诸志、两《唐书》诸志相关记载之差异,得出“《旧志》云云,殆传写之误”等结论。[x]

5.辨异说,陈疑问。此法可以称作“多闻阙疑”之法,即罗列异说,然后提出质疑。如卷八七宋代部以长篇文字讨论“中声”,其中注文引《补笔谈》“乐有中声,有正声”云云,说:“按此,则中声安可废哉?”又引蔡攸语,说:“按攸谓黄钟君声,不当有二,是已;厥后乃有三黄钟律,毋乃矛盾耶?且天下固无正而不中,亦无中而不正者,独声然哉?”[xi]

6、述得失,商优劣。《乐制考》注文于其所列文献,不仅自陈之所以详列的缘由,而且评论其优劣得失。评论时往往将不同年代的言论相互对照,例如讨论雅乐与律吕,均以汉为分界,作前后对比。又如卷八一东汉魏晋部卷末注云:“又按,律吕之道,始于黄帝,著于周礼,散见于《左传》《国语》,演于《管子》《乐记》,详于《吕氏春秋》《淮南子》,集于《史记》、前后《汉书》。其大指虽同,然其词由略而详,由正而变……此皆昔人层见迭出,日引日开,前人简言之而不失之略,后人备言之而不失之烦。故考乐制者,虽上下其议,而于经史之正文,无所去取焉……自《晋志》而后,拘牵者徒掇拾成书,以袭其旧;夸张者又独逞私智,以炫其新。旧者既为昔人所已言,新者又为正雅所不道,此则不容转相沿饰者也。故自《晋志》已下,删其所袭,存其所创;删其可疑,存其可信。其有相传既久,及震惊耳目者,则虽存之,仍为辨其黑白,摘其异同。” 这段话综述古今律吕文献,有判断,有褒贬,采用了“太史公曰”的史评方式。

从以上六点来看,《乐制考》的详注涵盖了校勘、考辨、阐释、评论等多个方面,既有细微辨析,又有宏观比较。撰者的音乐史观和学术见识,在这里得到了充分表现。

综上所述,《律吕正义后编》是一部体例整饬、结构丰满的音乐通史著作。它把早期音乐书写实践中形成的模式继承下来,作了进一步扩充与强化,使之成为逻辑维度、时间维度两条线索并行的结构。从其中《乐制考》十五卷来看,它对中国史学的各种著述方法作了充分吸纳。它通过编年纪事、资料补充、考证论述三者的结合,组成了立体的叙述结构。它并且以精致的考订和论证,使每一层级的叙述都相互策应,充分实现了其史学功能。《律吕正义后编》无疑代表了中国音乐史书写的高峰。

注释:

[i] 参见金溪:《<古今乐录>的整理与考释》,载《岭南学报》复刊号(第一、二辑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第369页。

[ii]《律吕正义》,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6。共65册,自第6册起为《后编》。《乐制考》在第24册至第49册。

[iii]《律吕正义》第42册,第4753页。

[iv]《律吕正义》第46册,第5377~5379页。

[v]《律吕正义》第43册,第4924~4939页。

[vi] 第一种注释如《初学记》卷十六《乐部下·琴第一》引《古今乐录》:“大琴二十弦。今无此器。”《乐府诗集》卷三七《相和歌辞·西门行》题解引《古今乐录》:“王僧虔《技录》:《西门行》歌古西门一篇。今不传。”第二种注释如《乐府诗集》卷一九《鼓吹曲辞·宋鼓吹铙歌三首》题解引《古今乐录》 :“沈约云:'乐人以音声相传,训诂不可复解。’凡古乐录,皆大字是辞,细字是声,声辞合写,故致然尔。”第三种注释亦多见于《通典·乐典》及《玉海·音乐》,即以自注为按语,对所引史事与文献进行考辨。

[vii]《律吕正义》第43册,第4824页。

[viii]《律吕正义》第49册,第5909~5990页。

[ix]《律吕正义》第46册,第5357页。

[x]《律吕正义》第45册,第5217~5221页。

[xi]《律吕正义》第47册,第5578~5585页。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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