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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因这个原因拒赔的超多!

 Jun保屋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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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伙伴申请理赔遇到了麻烦。

亲人买了意外险,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去申请理赔,却被拒赔了。

原因是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的意外,保险公司说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被保人电动三轮车没有行驶证、驾驶证,属于条款免责。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平常也有很多伙伴问我类似的问题:意外险保不保电动车意外?

前面我在《骑电动车意外,保险赔不赔? | 最全解读》跟大家分享过,不过时间很久了,今天再来说一说。


02

目前的意外险,几乎所有的都有如下免责条款:

被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所以,骑电动车发生意外赔不赔,核心就在于两点:

  1. 你的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2. 你是否有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如果你有合法有效的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不论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都不会受此免责条款限制,骑电动车发生意外在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

但如果你没有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然后电动车又被保险公司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认定为机动车,那理赔就很麻烦,会涉及到条款免责。

什么样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什么样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呢?

这个问题挺复杂。

简单点说,电动自行车以外的所有电动车都是属于机动车范围。

怎么辨别自己的电动车是电动自行车还是非电动自行车呢?

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有明确的规定,最简单的,就是看自己的电动车是否有脚踏骑行能力,如果没有脚踏功能,就不是电动自行车;

即使有脚踏功能,还要符合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整车质量不超过 55 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超过400W等规定,才能算是电动自行车。

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电动自行车定义及要求,如下:
电动自行车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 km/h,电动机不 得提供动力输出; 
d)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 55 kg; 
e) 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 48 V; 
f)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 400 W


03

那是不是说,如果我们的电动车按相关标准属于机动车,而自己又没有电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发生意外就一定不能获得赔付呢?

也并不是!

我们还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找答案。

像这类有争议性的案件,一定会有理赔纠纷,有纠纷就会有诉讼,我们通过查看相关的诉讼案例判决结果,就可以大致的知道,我们获赔的几率大不大。

我以“电动车”、“保险”、“无有效驾驶证”为关键字,共检索到了652个结果。


随便点开几个,来看看法院对这类案例都是怎么判的:

审判案例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宋守夏驾驶案涉电动车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情形。

首先,山东鲁伟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虽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认为案涉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两轮轻便摩托车,但该鉴定意见仅是从技术标准属性认定案涉电动车属性,并不能作为对案涉电动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属性的认定。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应具有两方面的属性,即技术标准属性和行政管理属性,相关车辆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属性,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分别对机动车的登记制度、行驶道路、申领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作出了行政管理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车辆只有在符合该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进行管理。本案中所涉电动车显然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故不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人保云南分公司国际部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宋守夏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认定,主张免赔保险金,不予支持。

其次,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相应的驾驶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免赔情形,该免责条款不应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

案涉电动车无法在办理机动车手续上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取得同等地位,本案中,即便被保险人宋守夏主观希望有证驾驶也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驾驶案涉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因意外伤害发生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而使得保险人免赔,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人保云南分公司国际部也未举证证明被保险人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及取得何种资格的驾驶证。因此,基于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避免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该免责条款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

这个判决案例的观点很独特,我很喜欢!

法院的观点有二:

某电动车即使从技术标准上是属于机动车,并不能就认定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还需要符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另外,很多地区电动车无法上牌照,即使被保人主观希望有证驾驶也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相应的驾驶证,这就使得被保人不能避免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该免责条款对被保人不公平。

挺有道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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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接着贴四个审判案例,有点长,嫌长的伙伴可以直接跳过。

审判案例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拒赔保险金的主张是否应支持。被保险人袁承军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拒赔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审判案例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能否以被保险人牛树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涉案车辆性质比较特殊,牛树梅作为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难以判断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既未对涉案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机动车”的范围进行解释,亦未向牛树梅明确“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故对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涉案车辆虽然在事故处理阶段由公安机关委托相应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但在事故发生之前,客观上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应的驾驶证。牛树梅驾驶涉案车辆不属于应该取得、且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形。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请求以被保险人牛树梅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案例四: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尽到提示义务,发生被保险人付竹女死亡事故后是否适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一,无证驾驶违法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合同免责条款,无需进行明确说明,只需完成提示义务。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已经用加粗、加黑的文字、字体作出明显表示,但是,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收到并理解相应的保险条款,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二、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工具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无驾驶证免赔”的情形,该免责条款不应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有“无驾驶证免责”的约定,公安机关也认定被保险人付竹女系无证驾驶机动车,然而在实践中,公安部门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在事故发生之前电动三轮车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领取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投保交强险。因此,在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避免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应适用于被保险人。综上所述,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客观上不能取得电动三轮车相应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而保险公司又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故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予以理赔。

审判案例五: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雷某寿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责任免责情形?
本案双方对案涉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责任免责情形中的“机动交通工具”的理解发生争议,即对案涉车辆是否属于“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争议。保险合同并未约定该条款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包括电动三轮车,保险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机动交通工具涵盖了电动三轮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上述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机动交通工具”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按普通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理解和识别力来作出判断,即“机动交通工具”应指具有机动车外观及动力且需办理证照等准入审批手续的机动车,案涉电动三轮车并不具有通常机动车的外观,且客观上无法对案涉车辆进行登记取得驾驶证和行驶证,故案涉电动三轮车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作为普通人,购买案涉车辆的手续体现其购买的是电动车,其无从判断车辆为机动车,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车辆进行过改装导致车辆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主观上没有违反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故意与过失,故本案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免责情形,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将案涉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是其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对涉案三轮电动车的属性认定,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这几个案例都是消费者胜诉了,法院的判决依据也大同小异,主要就这几点:

1)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对有争议性的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普通人的理解中,电动车是电动车,机动车是机动车,所以对机动车免责不应该包含电动车。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机动车免责条款无效。

3)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电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免责条款对被保人不公平,所以无效。


04

以上几个案例都是消费者胜诉了,有没有保险公司胜诉的呢?

我翻看了好多案件,只找到了一个: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第2.4第四项免责事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争议的保险合同第2.4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案被保险人谢宗桃驾驶的太阳牌电动三轮车,经安徽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及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大队认定,属于机动车。且谢宗桃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上述认定属于有权机关作出的认定,是有效证据。现再审申请人无充分证据予以否定,因此被保险人谢宗桃的行为应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本案投保人维尔环保公司在投保单上“投保单位声明及授权”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应视为投保人已经明确知道和理解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再审申请人以办理保险合同中流程有问题来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能成立。

这个案例中,法院采纳了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认定,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但这个案例有一点特殊:它是一个团体险,投保人是XX公司,不知道如果投保人是个人,审判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


05

到这里,关于电动车发生意外理赔的问题,我们基本就有答案了:

如果你的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能力,基本会被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属于机动车。

如果被认定为机动车,并且没有行驶证、驾驶证,那电动车意外事故极大概率会被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免责拒赔。

不过不用太担心,如果被拒赔了,建议大家发起诉讼,通过既往的诉讼案例看,此类情况我们极大概率能够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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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平常骑电动车比较多,并且不想将来理赔跟保险公司纠缠,可以考虑多买点定期寿险,像大麦定期寿险2021这些优秀的定期寿险免责条款很宽松,没有对酒驾及无证驾驶等免责,骑电动车导致的身故肯定是能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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