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3月16日上午,洞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市首例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烈士路三岔路口时,发现民警正在设卡检查遂紧急刹车。民警南某某、辅警陈某某、颜某某等人上前查看,发现被告人彭某身上酒气很重,辅警陈某某持呼气酒精测试仪要求彭某配合呼气检测,被告人彭某拒绝配合,并用力挥打被害人陈某某右手,致陈某某右手小指甲床、甲沟出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民警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彭某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又酒后驾驶,且在袭警中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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