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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回复!企业为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款,千万记得这样处理,否则损失……

 隐形藏獒 2021-03-17

工作中,有很多企业会承担员工个人应该承担的个税、社保等,(对于员工来讲是一笔收入),对于企业而言,遇到这类问题时,很多财务人不知道如何正确合规的进行财税处理,今天文章的重点就是教会你这两个点!

1

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前提假设
某公司《年终奖发放管理办法》中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每位员工的业绩发放,金额有所不同,并明确公司承担员工年终奖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本该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公司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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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从以上政策可以知道,单位承担员工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逻辑如下:  

1)做工资表,形式上归入“应发工资”,属于工资薪金一部分;  

2)核算科目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单独计入管理费用列支不得税前扣除。

1、案例分析

王某为某公司高薪挖过来的财务总监,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固定工资50000元,且应交个税由公司承担。假设除每月扣除费用标准额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外,无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请问如何就公司承担的个人应承担的个税做财税处理?  

这里要倒推出王某含税工资(实际工资)总额是多少:  

含税工资的推算公式  

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费用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工资薪金额=不含税工资薪金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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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王某含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2000-2520)/(1-10%)=44977.78元。  

注意:此处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相对应的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4977.78×10%-2520=1977.78元。  

王某当月含税工资=50000+1977.78=51977.78元。  

2、账务处理

(1)计提工资薪金时,加上公司承担的个税部分  

借:管理费用—王某工资50000  

      管理费用—承担王某个税1977.78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1977.78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1977.78  

     贷:银行存款50000  

           其他应付款—代扣王某个税1977.78  

体现在王某的工资表:应发工资62977.78元,扣缴个税2977.78元,实发工资60000元。  

所以,在实务中,如果企业签订承担员工个税的劳动合同,就应依照政策规定换算计征个税、准确核算,这部分企业的个税税款支出才能合理合法的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3、个税年度汇算个税问题

2020年度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时间截止到6月30日。  

很多人会有一个疑惑,企业在预扣预缴环节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在年终汇算环节如果对方可以退税,能否把企业为个人多缴纳的个税退到企业账户上呢?  

企业掏钱了,多的钱退回给企业账户,要求看似合情合理,但是,这里明确说明,个税汇算清缴以个人名义进行,退税时也只能退到自然人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2

我单位把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一起企业负担了,有何税务风险吗?

前提假设
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是0.7万元,员工个人承担的是0.3万元,公司总共支出合计1万元。
1、误区

大部分人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1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四个字概括:简单粗暴! 

以上的账务处理看起来似乎正确,实际上是错误的,错在哪里?企业承担的这部分应该个人支付的社保,实质属于工资薪金,变相加薪!所以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同上面案例一个道理!核算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问题又来了,实际工作中,很多人都是当月发放工资当月直接费用处理,一步到位“管理费用”科目,回头又来问:用了这个科目,一借一贷不就抵消没了,为什么非得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吗?这里给的答复:非得!  

为什么?  

简单来说,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主要是起到以下作用:  

(1)权责发生制要求  

企业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上月的,举个例子,3月份发放的工资是2月份的发生额,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需要3月份把3月份企业员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到企业账上。  

(2)记录工资发放情况  

如果不计提当月工资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或每个月应该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了、还有多少没有发。  

(3)会计核算的目的在于分析,“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可以直观反应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并归集薪酬数据,除了工资外,下设二级科目还可记录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等支出,随时掌握企业薪资情况和结构,便于以工资为基数计提费用,以及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以企业的工资为限额的相关费用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纳税调整。  

所以,这就是工资需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计提和发放的原因。

2、账务处理纠正

公司负担员工个人应承担的全部社保费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0.7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0.7万元  

(2)计提工资的分录: 

借:管理费用—工资0.3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0.3万元  

(3)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0.7万元  

      其他应收款-个人承担社保0.3万元  

      贷:银行存款1万元  

(4)结转公司承担个人社保部分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0.3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承担社保0.3万元 

3、涉税风险点

若是单位把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一起企业负担了,存在的以下2个涉税风险:  

(1)员工个税税前扣除问题  

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由公司全部承担,在申报个税时能否减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的3项费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员工并没有实际支付社保三项费用,不能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本身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是与公司无关的,自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当企业承担个人社保费用时,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倒推出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是可以所得税前扣除的,否则存在个税风险。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原创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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