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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陈鑫辉律师 2021-03-17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长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室。联系电话:1521#####311。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号。联系电话:186####99。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司法鉴定机关,对被申请人施工的“岳阳市####下停车场地面及交通设施”的工程质量及整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评估。

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安装合同》,申请人从案外人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接的####新城一期地下室部分装修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该合同第六条约定:“该工程从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1年内产品出现非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故障,乙方负责在甲方通知2日内进行调换或维修,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的工程负责人#####应被申请人的工程负责人谭###的要求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欠条,其中记载有“工程已验收合格”。而实际上,申请人并未作任何检测检验,且龙峰公司也未参与工程验收。####公司分别在2018年7月15日、2019年6月14日、2020年12月14日多次向申请人发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申请人也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整改维修,但被申请人不予理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承接的施工工程自始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承担整改维修义务。为明确工程质量及其后期的整改与维修费用,申请人特提出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承诺: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1月4日

附件:1、《工程承包施工安装合同》

      2、《岳阳####建材有限公司验收结算单》

      3、湖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4日《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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