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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十一)》施行后,《我不是药神》的命运会改变吗?

 新用户17325722 2021-03-17
作者:孙菲(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作出修订,其中,对“假药”、“劣药”规定的变化,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简称《修(十一)》)正式通过,与《药品管理法》相衔接,相关的药品犯罪也做了修改,并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那么,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私自进口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还构成犯罪吗?如果构成犯罪,他会成立什么罪名?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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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简要回顾】

保健品店老板程勇生意惨淡,血癌病人吕受益找上门来,劝说程勇开辟一条去印度代购抗癌药的新事业。程勇知晓该款药品未经国家批准,私自进口销售是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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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为获取巨额利益,经济状况窘迫的程勇,还是与吕受益等人合伙干起了走私进口印度仿制药、而后在国内进行销售的生意。最终,程勇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

1.程勇犯销售假药罪当时的法律依据。

程勇“案发”于最新《药品管理法》和《修(十一)》出台前,当时,刑法上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而依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当时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国际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大背景下,这样做也符合国际相关规定。

因此,在影片剧情发生的时间点,程勇未经批准而进口印度抗癌药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成立销售假药罪。

2.程勇的行为如今还成立销售假药罪吗?

现行《药品管理法》删除了“按假药论处”的规定,主张从成分、功能等角度,对是否属于“假药”进行实质判断。具体到进口药品方面,删除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同时,仍然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

因此,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程勇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该药品虽然未取得进口批准文件,但实质上具有抗癌的功能和效果,因而不应认定为“假药”。当然,程勇也就不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程勇的行为成立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吗?

如前所述,现行《药品管理法》仍然禁止私自进口药品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修(十一)》增加了与该规定相衔接的条文,即在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了妨害药品管理罪,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立本罪。

显然,程勇的行为符合“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而销售”的情形,但其销售的药品确实起到了治疗血癌的作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陈勇的行为也难以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但是,如果非法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使不构成假、劣药,也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程勇的行为如今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行政责任方面,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对经营企业和责任人员采取双罚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没收企业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不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其次,刑事责任方面,有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而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需知,经营药店需要具备专门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条件,合格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物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条件等。

从影片来看,程勇独自经营保健品店,后伙同几个病人或病人家属私下销售非法进口药品,并在普通面包车上销售药品,难以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当然,因程勇销售的不是假药,应当与更恶劣的销售假药行为有所区别,在处罚时,需要注意罪责刑相适应。

药品关乎人体生命与健康,有关部门在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证用药安全和药品研发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对立法进行有效调整,对突出社会问题进行及时回应。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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