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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君释法 | 大气法与大气条例关系,其实没那么复杂

 大城小E 2021-03-18


大气法与大气条例关系,其实没那么复杂

2017已经结束,2018已经向我们走来,非常感谢一直以来关注和支持小E的朋友们,小E也会在2018年加倍努力,继续为大家带来最新最热点的内容。

小E还是一如往常,在美好的周一清晨为大家呈上一份环保法早餐,为您开启本周之旅。

虽然之前为大家整理过了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区别,但还是有不少朋友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清楚,甚至还认为“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时间晚于《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后就只要执行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不用遵循《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内容了。”那,在新年伊始之际,小E就来说说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

时间关系


这两部文件的出台时间如上图所示,从时间轴来看,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时间确实晚于《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但是并不意味着《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当然无效。一般来说,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才会认定一项法律或者制度发生了失效现象:

一个新的法律颁布后,原来的同一法律自动失效;

一个新的法律颁布的同时宣布原有的法律失效;

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由有权机关或者被授权的机关通过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个法律失效;

具有明确的使命的法律,在完成使命后自行失效。

很明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它是现行有效的。

衔接关系


对于本市来说,《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都是大气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企业而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都是需要遵守的法律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间效力是否存在高低顺序呢?

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国家层面的立法,是对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规范,属于法律;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原则、制度、规范、精神指导下制定的地方立法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位阶来看,《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内容是否会发生冲突呢?

原则上是不会的。一般来说,《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在《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重复规定。但鉴于《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时间早于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内容如果存在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冲突的地方,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最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变动请随时关注:

http://mp.weixin.qq.com/s/5ATbDbfX7WhgjL9Criq81w (点击浏览))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未涵盖的内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否可以增加?

可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设区市的人大及常委会拥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因此,上海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前提下,结合本市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将规范通过立法升华到法规,来增强其权威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未涵盖的内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编辑: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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