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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职业暴露,算不算院感事件?所有院感事件都应被问责?

 感控plus 2021-03-20
作  者:感控plus运营团队   董宏亮
编  辑:高少卉
导读:

3月18日下午,根据陕西省卫健委通报,3月18日凌晨,西安市第八医院隔离区一名检验师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目前该名检验师是如何被感染的还需等待官方的正式通报,而根据通报:感染者刘某,女,36岁,为西安市八院隔离封闭病区检验科检验师,主要负责隔离病区内患者的核酸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3月3日,刘某核酸检测阴性,3月4日进入隔离封闭病区开展核酸采集、实验室检验工作,一直在隔离封闭状态下工作和生活,与外界没有接触。3月11日,每周例行核酸检测阴性。3月17日上午,刘某开始出现临床症状,后经省市联合专家组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诊刘某为普通型病例。后经省市联合专家组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诊刘某为普通型病例,并研判该病例系在隔离封闭病区内意外暴露造成偶发感染。

先抛开是否为院感事件,刘医生无疑是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暴露造成的偶发感染,那么她判定为职业暴露应该是毋庸置疑的!那么问题是,发生职业暴露而造成的感染,算不算院感事件?发生院感事件必须追责?

职业暴露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试验、护理工作中的意外被乙肝、丙肝、艾滋病的病毒感染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粘膜,或者是被污染的针头机器锐器刺伤皮肤,有可能被病毒感染的情况。
显然,刘医生是在病区工作的状态下被感染的,这应该是比较典型的职业暴露事件,而作为院感管理部门,我们都非常清楚,每一年我们的医疗机构都会有大量的职业暴露发生,不乏有医务人员发生HIV、乙肝、丙肝暴露而感染的事件,要知道造成这些血源性传染病职业暴露的后果其实远大于感染新冠所造成的后果。但是,目前是全球抗击新冠疫情的特殊时期,她的这次职业暴露无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如果她是一般职业暴露可能都不会有太多的人关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毫无疑问,刘医生应该按工伤处理,她是在为已知新冠患者进行相关诊疗操作时造成的感染。
客观讲,职业暴露是无法避免的,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本人也是受害者,这是已知的前提,那么刘医生发生院内感染新冠,好像也算是院内感染事件,而院内感染事件是负性的,特别是发生新冠院内感染按之前的相关事件应该是要受到处分的,那么好像矛盾的情况就出现了,其他类型的职业暴露没有关系,新冠的职业暴露难道就有错?难道HIV职业暴露的危害不如新冠?
刘医生没有错,她是受害者,各路媒体也别扯什么院感警钟长鸣之类的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标题新闻。还是那句话,谁都知道啥都不干最安全,但你不干,我不干,谁来救死扶伤?

职业暴露与院内感染

医院感染(院内感染)中定义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属于院内感染,因此刘医生的感染属于医院感染是不争的事实。而我们都知道任何医疗机构都不可能称没有医院感染,只要有医疗行为的发生就一定会发生医院感染,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规范指南规定医院不允许发生院内感染。据文献报道各国医院感染发病率为3.0%-17%。欧洲每年发生医院感染约450万人,413万人受影响。美国每年约两三百万的病人发生医院感染,造成约99000人死亡及284亿美元的损失。
2003年的SARS距离现在并不遥远,那时候有不少的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而献出宝贵的生命,新冠疫情在全球也造成诸多医务人员的感染后死亡,在新冠疫情最初我们也有数一千多名医务人员感染,多名不幸死亡。他们为疫情的防控做出巨大贡献!这一次刘医生也是,抗击疫情以来,她已3次进入隔离病区工作,每次连续工作21天,本次为第4次进入隔离病区。她难道不是英雄吗!

不是所有院内感染都应被问责

院内感染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因职业暴露而发生的院内感染。而由于媒体的炒作,我们现在只要提起院内感染就天然的认为医院有错,医务人员有错,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没有一个医务人员愿意发生职业暴露,愿意发生院内感染,但当发生时我们应该理性分析原因,做出合理判断,更多的应该是给他们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不是所有的院内感染都应被问责,职来暴露造成的新冠院内感染是应该被尊重和认可的!我们更不能让一线医务人员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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