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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这6种是遗嘱的法定形式,错了后果严重

 胡开盛律师 2021-03-22
法律知识要点:遗嘱是公民个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财产做出的处理,并在其去世之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遗嘱存在瑕疵的,遗嘱就可能不会发生法律效力,转为按法定继续处理,这样被继承人生前愿望就会落空。那么,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可以采用哪些形式、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一共有6种。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一种遗嘱。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遗嘱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需要特定的条件,也就是在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伤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采用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只能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为代书人。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实务中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是两人以上,但代书人为其他人,并且代书人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的,遗嘱无效。
三、打印遗嘱。遗嘱打印后,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打印遗嘱为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在实务中遗嘱人把打印遗嘱误认为是自书遗嘱,所以容易导致继承纠纷的出现。因此,这次民法典修改,把打印遗嘱亦列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四、录音录像遗嘱。指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作证。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没有任何的载体,所以口头遗嘱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如果没有危急情况的,不能用口头遗嘱;如果危急情况解除的,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样,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六、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指经过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订立公证遗嘱的,一般情况下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由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的遗嘱,有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的效力。
还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名并注明了日期,如无相反证据的,一般视为自书遗嘱。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壹诉称:周某云生前于2013年9月9日立房产遗嘱公证,将其合法所有的位于某位的房屋一套,在其去世后由林某壹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有五个子女即上述原告和四个被告,被继承人周某云去世后,原告请求四被告配合到公证处办理遗产某号房的继承公证手续,因四被告不配合,则不能领取继承公证书,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继承人周某云生前房产遗嘱公证有效,按房产遗嘱继承。
被告林某贰辩称:被告说的公证遗嘱我方不知情,原告提出让我在该公证遗嘱上签字该遗嘱即可生效,我表示拒绝签字。由于我的母亲、我及我爱人都是某大学的职工,我们合力置办了大学的职工房,即本案的诉争房屋。
后原告和我母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房产证,并交给了林某伍。在原告办理公证遗嘱期间,我的母亲由于身体疾病已经意识模糊,不能正常走路,都是原告一手操办,当时我们对原告办理公证遗嘱并不知情。
其余三被告答辩称:不知道有该公证遗嘱存在,因此不配合、不执行该遗嘱。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案中遗嘱人周某云所立遗嘱经某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某云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按该遗嘱由原告林某壹继承继承。
案例评析
该案中,被继承人周某云在遗嘱中指定其生前房屋一套,由原告林某壹继承,周某云所立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告以对公证遗嘱不知情为由,不执行遗嘱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林某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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