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浅析

 周周310008 2021-03-22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缔结本约的合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司法实践中也对预约合同进行保护。民法典《民法典》第495条规定了预约合同条款,在立法层面认可并保护合法的预约合同。

一、预约合同也是合同。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该规定正是在立法层面认可了预约合同,并作出相应规范。该规定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涉及的预约合同案件,很好规范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预约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定义,预约合同是合同。预约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事宜要遵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二、预约合同需要根据后续签订的本约确定属于民法典规定19种典型合同中哪种合同类型或者属于其他无名合同。

预约合同相对于本约更多地是就签订本约,以及本约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思。预约合同不具体解决本约的所有问题,也不解决本约涉及交易的具体履行。它是作为本约的前期准备工作的一部分存在的,它属于哪种合同类型,它是本约的一个阶段,要根据本约内容确定。

三、预约合同不足以解决全部交易问题。

预约合同不足以完成本约约定的的交易,交易具体细节和各方权利义务是由本约进行约定的。本约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做详尽细致的约定,是交易的合同依据。预约合同侧重于就签订本约作出约定,或者说就合同涉及交易达成初步意向。

四、预约合同需要信守。

合同应当完全履行。既然预约合同是合同,预约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预约合同,完全履行预约合同。遵守预约合同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讲,相对于本约,预约合同更能考验当事人的诚信。

需要强调的是,预约合同和本约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各有其违约约定,各守约定。违反预约合同承担的是预约合同关于违约的约定,而不是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五、违反预约合同也是违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反预约合同构成违约。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订立本约是预约合同的一项核心内容,当事一方拒绝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签订本约,构成违约,应当对合同其他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就预约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予以保护,将对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的保护和规范发生积极作用。同时,预约合同的一些具体规则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