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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了,您还需要还房贷吗?

 陈旺法律团队 2021-03-22

本文转载于“陈旺法律服务团队” 微信公众号,为陈旺法律服务团队原创出品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2日,王某诚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147,953,124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

2015年7月15日王某诚支付首付款73,983,124元,剩余7397万元办理按揭贷款。

2015年8月14日,借款人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与贷款人建行青海分行、保证人A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015年8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王某诚与抵押权人建行青海分行、建设单位A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由王某诚将其购买的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

因A公司未按约在2015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故王某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解除王某诚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王某诚、王某博、王某宝与建行青海分行、A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王某诚与建行青海分行、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公司向王某诚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A公司向建行青海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向王某诚交付涉讼房屋,且双方约定了若出卖人超过120日仍未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王某诚对于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享有约定解除权。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据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王某诚从建行青海分行借款支付购房款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王某诚请求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在主合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因《房地产抵押合同》是该合同的从合同,故《房地产抵押合同》也应当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当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卖房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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