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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中瘦肉精不合格,市

 大氅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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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3·15晚会曝光某养羊基地养殖户向记者透露,羊在饲养过程中添加了瘦肉精。记者在屠宰场对羊肉进行了瘦肉精快速检测条检测,结果呈阳性。而“瘦肉精”会在动物组织内形成残留,消费者食用后直接危害⼈体健康。我国在2002年就已经严禁瘦肉精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如肉类中瘦肉精不合格,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所需要掌握的关于瘦肉精相关查处的内容简单概括如下。

检验检测依据及结论:经抽样检验,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 2010〕 50 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说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建议送检而不是快速检测作为处罚依据)

现场需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该批羊肉的来源及途径,购进价格,抽检机构抽样基数,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供抽检基数批次羊肉进货凭证。零售价,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剩余不合格羊肉斤数。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不合格羊肉是否已销售完毕,销售的羊肉是否可以召回。

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1 份,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1 份, 《送达回证》 1 份,需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羊肉经抽检检验不合格并送达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 1 份、 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是否发现抽样不合格批次羊肉的事实;

4.供应商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其身份及经营主体资质的事实;

处罚依据和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释义: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这是为了落实《食品安全法》确立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应本法第50条、第55条等规定。例如第55条第1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管理制度。”

释义:如果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第50条、第51条、第53条、第59条、第60条前述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行刑衔接法规内容参考: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含瘦肉精肉类,应追溯源头,对于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生猪、牛、羊等的饲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物质的,情节严重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相关资料由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智库专家李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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