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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别让煤炭运输变成“炸弹”运输

 航海资料收藏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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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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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消息

2021年2月19日,一艘载运煤炭的中国香港籍船舶在直布罗陀水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四名船员受伤,船舶和设备受损。

经初步了解,该轮1号货舱下舱通道与锚机控制间相连,航行期间未关闭货舱下舱的舱门,造成货舱内的甲烷气体进入锚机控制间并聚集达到爆炸极限。该轮大副启动锚机开关的一瞬间,充满甲烷的锚机控制间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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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直击|零距离解读中国香港籍运煤散货船爆炸事故》

此案例为海上煤炭运输敲响了警钟。目前,煤炭海上运输占据了整个干散货运输总量约25%的比重,航运业内都将这种货物称之为“black gold”。本期海宝安检小课堂带你了解这个“黑色黄金”,以及如何保障其安全运输,解决燃“煤”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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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TION

01 / 煤炭危险特性分析

煤炭根据其碳化程度不同分类,可以依次分为泥炭、褐煤、烟煤、无烟煤,其与运输有关的性质主要有:

1.氧化性,煤炭可能发生氧化,导致货舱内缺氧及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浓度增高,一氧化碳密度略小于空气,无味,在空气中的燃烧极限按体积计算为12%至75%,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气高200倍,吸入后会导致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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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热和自燃性某些煤因氧化作用易于自热,使煤温升高,当升到煤的自燃点时,就会发生自燃现象,挥发物含量越高的煤越易自燃,在自燃过程中,会产生一氧化碳气体。它具有易燃和有毒的危害性,其可燃极限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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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煤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甲烷,甲烷含量在5%至16%之间的甲烷/空气混合气体即为爆炸性气体,能被火花或明火点燃,例如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甲烷密度小于空气,会积存于货舱或其他毗邻封闭处所上方。如果货物处所不气密,则甲烷可能渗入邻近封闭处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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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水反应性某些煤易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酸和氢,酸对船体造成腐蚀,氢为易燃和有毒气体,其可燃极限为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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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船舶安全管理建议

以上列举的煤炭危险特性,任何一项都有可能对船员和船舶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爆炸事故就是由于煤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这一特性导致与货舱相邻的锚机控制间甲烷聚集最终发生爆炸。

因此,建议拟载运煤炭的船舶充分考虑所载煤炭危险特性,将安全措施做实做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可能。

Notice

    装载前获取货物资料

01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书面向船长提供货物的特性的资料,包括装载及运输该类煤炭的推荐的安全装卸程序,货物资料中应至少列明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须特别说明是否可能释放甲烷或自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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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船前确保船舶适装

02

船方切实确保所有货舱和舱底污水井清洁和干燥,并确保货舱和毗邻封闭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器设备无缺陷,电缆和电器设备应在爆炸性气体中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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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港前确保装载正确

03

应对货物进行合理的平舱直至延伸到舱壁,以防形成积存气体的坑洼及空气渗入煤中(微信公众号:航运精英圈);进入货物处所的通道必须完全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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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行中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04

👉须对货舱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的含量进行定期监控。

👉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货舱装完货24小时之内需进行表面通风并测量货舱内气体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

👉 如果离港24小时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则须关闭通风口并须监测货舱内的气体,如果离港24小时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不是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须保持货舱表面通风并监测货舱内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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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须尽可能保证货物可能释放出的气体不在邻近的封闭处所内积聚,须对附属的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管隧等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的含量进行定期监测,这些处所须充分通风;

👉 在载运煤炭期间,须定期系统地对货舱舱底水进行检测,如果PH值表明存在腐蚀性危险,须经常泵出舱底污水,以防内底和污水系统中积存酸性物质。

载运释放甲烷的煤·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货物资料表明货物易释放甲烷,或货舱气体监测表明甲烷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的20%,必须采取以下附加措施:

1.保持对货物表面持续通风;

2.因卸货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开启舱盖或其他开口之前,须将舱内积存气体排出,开启时应避免产生火花,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3.除非货物处所或邻近的封闭处所已经充分通风且经气体检测表明不存在有害气体,否则人员不得进入。

03 / 固散运输的监督管理

01 监督管理

   根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02 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对不相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未合理分布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的;

  (二)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三)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四)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

  (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的,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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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海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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