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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谈话笔录

 明云岳 2021-03-29
本文来源于《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

作者  郑俊  汪忠军 王聪  戴奎

如何制作谈话笔录

作者  郑俊  汪忠军 王聪  戴奎

谈话,是纪检部门与监察机关共有的一项办案措施,其应用比较广泛,贯穿于违纪案件的谈话函询、初核、审查阶段和职务违法案件的初核、调查阶段。谈话笔录,是指谈话人员在上述阶段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时所制作的笔录。

笔者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规定,对谈话笔录的制作要点进行梳理。

一、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区分

关于谈话笔录的适用。笔者认为,在违纪案件中,相关人员均应使用谈话措施,适用谈话笔录。

在监察机关的初核阶段,《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故在该阶段应对相关人员使用谈话措施、适用谈话笔录。

在监察机关的调查阶段,因调查分为职务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故笔录的适用稍有不同。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的行为立案后,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原因如下:

《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该款明确了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可以要求其作出陈述,但并未说明该陈述系谈话还是讯问。

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该款明确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讯问时应当适用讯问笔录。

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设可知,第一款的“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并非讯问,否则该条无须分为两款。

而且,为保持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也应当只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才能使用讯问措施、适用讯问笔录。故第一款的“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只能是谈话。

关于询问笔录的适用,《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该条规定的“调查阶段”,并未区分是职务违法阶段还是职务犯罪阶段,故对于调查阶段的证人,均应适用询问笔录。对于初核阶段的证人,应当适用谈话笔录。

表1 三种笔录的适用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违纪案件的所有相关人员,监委初核阶段的所有相关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委调查阶段的证人

二、谈话笔录的分类

1.根据办案阶段的不同,谈话笔录可分为违纪型谈话笔录和违法型谈话笔录。

违纪型谈话笔录,是指纪检人员在违纪案件的谈话函询、初核及审查阶段与相关人员谈话时所制作的笔录。

违法型谈话笔录,是指监察人员在职务违法案件的初核阶段与调查阶段与被调查人谈话时所制作的笔录。

2.根据谈话作用的不同,谈话笔录可分为核查型谈话笔录和处置型谈话笔录。

核查型谈话笔录,是指纪检人员在谈话函询、初核、审查调查阶段以及监察人员在职务违法案件的初核、调查阶段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处置型谈话笔录,是指纪检监察人员在上述阶段结束后,给予谈话函询对象、初核对象、审查调查对象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处理时所制作的笔录。

3.根据被谈话人含义的不同,谈话笔录可分为广义的谈话笔录和狭义的谈话笔录。

广义的被谈话人笔录,是指适用于一切人员的谈话笔录。

狭义的被谈话人笔录,仅指被谈话人为谈话函询对象、初核对象、审查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的调查对象的谈话笔录。

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当向被谈话人表明身份。

2.谈话时,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谈话应当个别进行。

四、谈话笔录的名头

谈话笔录的名头,应当根据办案机关的不同而不同。在违纪案件的谈话函询、初核和审查阶段,使用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头;职务违法案件的初核和调查阶段,使用××监察委员会的名头;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党员进行初核时,因尚不知其是否涉嫌职务违法行为,可使用双名头。

五、被谈话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中的有关规定,被谈话人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被谈话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2.对谈话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控告、申诉的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核对笔录的权利;5.申辩的权利。

(二)被谈话人的义务

1.依法作证的义务;2.如实回答的义务。

谈话人员可制作《被谈话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被谈话人确认后令其签字。

六、事实部分的谈话要点

谈话人员在制作狭义的被谈话人笔录时,即与谈话函询对象、初核对象、审查调查对象进行谈话时,应围绕纪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展开,同时须注意下列问题:

(一)不同阶段的制作要点

1.谈话函询阶段。谈话函询阶段的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2.初步核实阶段。初步核实阶段笔录的制作,应当按照问题线索反映的顺序,进行“一对一”的初核。

3.审查阶段。审查阶段笔录的制作,应当归纳初核阶段查明的问题,结合审查阶段查明的新问题,以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顺序进行表述。

4.调查阶段。调查阶段的笔录,应当着重记录被谈话人行为违反的是何种法律法规,并将同一类违法行为集中表述。

(二)前科劣迹、处分应予写明

与被谈话人进行谈话时,一定要问明其前科劣迹和曾受过的各类处分,原因有二:一是被谈话人之前的前科劣迹和受过的处分可能作为本次处分或处理的依据;二是被谈话人的前科劣迹和受过的处分可能作为本次从重处分或处理的依据。

(三)注意区分不同责任者

注意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查明被谈话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在领导责任中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为后续有针对性的处理提供依据。

(四)注意对违纪违法所得的记录

对于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应记明种类、数量与金额;对于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职称、待遇、学历、学位、资格、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详细记录获得的时间、颁布机关、具体种类等,以便办案机关及时追缴、处理或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予以纠正。

(五)注意谈话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注意办案阶段的变化,在与初核对象谈话后,对其进行党纪立案或监察立案的,如立案后的笔录与初核阶段的笔录内容变化不大,或变化主要表现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增多,违纪违法数额的扩大等方面,则谈话人员照常记录即可。

但如立案后的笔录与初核阶段的笔录的主要内容变化较大,前后笔录之间存在矛盾的,则谈话人员应当在后一份笔录中问明变化或矛盾的原因,令被谈话人作出解释,并将该原因详细记录。

(六)对方言的处理

由于方言仅在某一区域通行,且有些方言与普通话含义差别较大。故在方言的记录中,谈话人员应当首先记录原话,再询问该原话是什么意思,令其以普通话进行解释并做好记录,这样既尊重了被谈话人的原意,又便于理解。当然,应避免低俗的方言表达出现,必要时也可对部分方言进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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