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心理学?司法心理学是研究司法实践中的心理活动规律的一门学科,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它基本上包括犯罪心理学、审判心理学等分支。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与犯人个性;审判心理学研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矫正心理学研究犯人如何改造的心理学问题;法制心理学则研究法律意识及其培养问题。 什么是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司法心理学分支,与犯罪人类学相关联。这一门学科深入研究的重点在于有关“导致犯罪的因素”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举动,在逃跑中或是在法庭上的行为。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也会涉及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是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两种说法:狭义和广义的,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心理学分支。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则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心理学分支。 犯罪心理学有以下特点: (1)犯罪心理学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特点。 (2)犯罪心理学具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特点。 (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任务服务。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心理测试法、案例分析法、经验总结归纳法、数量统计分析法。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因为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所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就有了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与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如何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是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以及相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了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也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例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通常指有这方面想法但是还未实施犯罪)的人的心理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另外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概括地说,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称之为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非常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1)一般说来把以下五种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①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犯罪人; ②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并不严重,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必须接受治安部门所处理的对象,即一般违法人; ③刑满被释放的人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另外还要研究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主要指司法部门人员; ⑤直接影响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的人,即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 (2)一般来说犯罪心理学研究以下几种课题: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形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原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及行为特征; ⑥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对策,犯罪侦查心理与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犯罪对策方面的问题。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分为几个基本步骤?首先,要建立假设。通过仔细观察假如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产生了疑惑,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即提出问题。 其次,要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接下来就是根据事实相关资料来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然后,要分析资料。运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总结,即系统化和简约化。 最后,要做出结论。这是一个验证确定假设是否正确的过程。 犯罪心理学是怎么发展起来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最早出现了犯罪心理学这个词;而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是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 19世纪末,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1872年,德国出生的奥地利精神病学家理查德·克拉夫特·埃宾出版了《犯罪心理学纲要》,1897年,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这两本书的问世是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20世纪40年代时,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由此犯罪心理学也可称之为犯罪侧写。 20世纪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描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的大卫·康特博士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 什么是审判心理学?关于审判活动,目前在国内仅仅是从法制建设与法律理论上探讨,很少见到从心理学角度开展研究的文章。即便在国外,也总是把审判心理学作为司法心理学或者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方面的专著还是比较少。然而,审判心理学作为法制心理学或司法心理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它的地位却是毋庸置疑的。 审判活动是由人组织,并且在许多人参与下才可以进行的。所以,关于人在审判过程中,即在法庭这一特殊环境与条件下所产生的特殊心理现象就具有了研究的意义,其中特别是被告人和审判人员的心理状况,最直接地对审判活动产生影响,导致审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审判心理学就是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来分析研究参与审判活动的相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同心理及其对审判的影响,为了帮助审判人员正确地进行法庭指挥,作出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公正判决提供心理学依据的心理学分支。 广义的审判心理学是研究一切与司法审判活动相关的心理现象,即包括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与经济审判在内的全部心理学方面的问题;狭义的审判心理学,只局限于研究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一般我们指的审判心理,是指狭义的审判心理,即刑事诉讼心理。因此,国外学者也有称审判心理为刑事诉讼心理。 审判心理学的研究,对于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人来说,具有以下实用价值: 首先,有助于有效地进行审判活动,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 其次,有助于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 审判心理学是怎么发展起来的?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于1893年出版的《司法检验官手册》,以及1897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对于审判心理与犯罪心理,都有详细论述。这本书已经涉及到审判心理的内容,即便他并没有使用审判心理这个概念,但是也不能磨灭它作为审判心理学早期著作诞生的重大意义。 1906年,法国学者格拉巴德所著的《审判心理学》是最先使用审判心理学名字发表的著作。 随后不久,德国学者赖西尔1910年的《审判心理学论》和马尔贝1913年的《审判心理学概要》相继问世。 1920年,意大利学者阿尔塔维拉发表的《审判心理学》也很有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研究审判心理学的著作越来越多。 美国和苏联的学者基本上称审判心理学为司法心理学或法庭心理学。1964年,舒伯特发表的《司法行为》一书,集中反映了美国学者关于审判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苏联A·B·杜洛夫著《司法心理学》(1975年版)和B·M·瓦西里耶夫著的《法律心理学》(1974年版),同样涉及许多审判心理方面的内容。日本森武夫著的《犯罪心理学入门》(1978年版)以专章论述审判心理,它目前在我国也已经有了译本。 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之路的?在犯罪学的概念中,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跨越未成年和成年两个区域,包含“少年”和“青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犯罪人年龄偏小,并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向;犯罪时并没有很恶劣的动机,多是出于享乐或者精神空虚等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多采用结伙犯罪形式;犯罪时很随意,没有提前预谋,具有突发性,大多由于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少女犯罪率上升;罪犯改造难度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上升 。 那么,青少年犯罪是怎样引起的呢?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而并没有成熟的时期,正确的世界观还没有形成,无法正确地观察社会,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且这时的他们意志品质薄弱,极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再加上没有适当的教育引导,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而从客观上讲,其具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由于我们忽略了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再加上在我们的工作中或者是社会上经常会出现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使青少年在社会的影响下失去了是非观念,产生了矛盾心理,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 其次,青少年也容易受到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自从对外开放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那种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迅速地在中国传播开来,在青少年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也不容忽视。 第三,家庭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有些家长不但不能以身作则地教育自己的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 最后,在社会上,人们还并没有去根据青少年时期的思想特点去理解他们的思想及行为,整个社会应该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 总之,校正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 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一般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预防或排除产生犯罪的因素。教育青少年不仅是学校和家庭的任务,各级党和政府也应该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问题,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社会、家庭、学校三管齐下,了解、抓住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培养他们热爱祖国的爱国情操,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求他们树立法律观念,并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精神环境。 (2)我们要做好“扫黄”工作,彻底清除一切的精神鸦片。杜绝黄源,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用良好的社会风气熏陶人们的思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这样不仅使青少年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而且有助于他们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要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要意识到他们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并给予及时的解决,最大限度地解决待业青年及“两劳”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也就避免了他们无事生非的机会,减少了犯罪的几率。 (4)学校也要加紧对青少年的教育,坚决在贯彻德、智、体全面的教育方针时,把德育放在首位,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有道德的社会主义新人。要看到每一个差生的长处,并多给予指导,教师要经常性地给他们讲理想、讲人生、讲奉献,不能对他们讽刺、挖苦,更不能一发现错误就将他们赶出校门,把隐患留给社会。 (5)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要担负起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主要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注意观察青少年的一言一行,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想办法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家长在工作之余应尽量抽出一定的时间,多与孩子谈心,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和交流,或许就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现在,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非常严重,所以,全社会应该团结起来,主动关心青少年的成长,使他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有一个美好的青少年时期,并使他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家庭暴力有什么危害?家庭暴力是一种残害行为,它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这种行为是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它不仅严重损害被害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也造成一种侵犯。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尽管这样,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常见的,由此她们所受到的身心伤害非常大,尤其是到了现在,家庭暴力基本上已经只运用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上。 家庭暴力轻则造成身体上的疼痛以及精神痛苦,重则会造成重伤甚至死亡,这种伤害是无法想象的。 因为暴力本身比较倾向于生物性,所以说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家庭暴力也随着产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引起暴力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但心理因素的作用却是最重要的,而且有许多精神障碍都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这么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 虽然家庭暴力在家庭出现的时候就开始伴随,但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首先,从社会上说,应该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帮助人们正面地处理家庭矛盾,这对消除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其次,因为大部分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所以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哪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可能导致家庭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很多人在各种思想各种观念中无法分清真假善恶,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受到各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发生了错位。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可能会直接引发家庭暴力。有的男性性格扭曲、喜欢怀疑,对自己的妻子总是不放心,常常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并提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比如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等,若妻子有反抗,那么就会遭到家庭暴力。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的大男子主义思想非常深刻,经常会因为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好像这样才能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 (4)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在现代社会里仍然存在。而且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很多人认为, 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的事。 (5)家庭暴力的盛行也有相关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并没有重视。甚至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 (6)法律的不完善也造成了家庭暴力的滋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因而缺乏执法监督制度。虽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有一些规定,但是比较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因此许多公民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已经属于侵权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尽管有社会道德的约束,但社会舆论对此很少谴责,都采取宽容态度,所以对施暴者没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被害人有哪些特性?被害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虽然只是一句简短的话,但是要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就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或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侵害或干扰;二是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三是被害人的主体并不仅仅指自然人,它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被害人有如下特性: (1)被害性:是被害人首要的基本特征。它是一种有被侵犯和破坏可能的客观实在条件,由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等各方面要素所构成。这种客观存在是固有的,因此当犯罪行为对其作用时,便产生了被害结果。所以说,被害性是一种隐伏着的可能性,当犯罪人犯罪行为加于其上,被害就变成了现实,而这种现实性的载体,即被害人。 (2)互动性:是指在被害的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使被害实现的特征。这种被害的互动性将被害人和犯罪行为置于社会互动中进行分析。 (3)可责性:又称归责可能性,它是指被害人对自己所遭到的侵害也有一定伦理、道德甚至法律方面的责任,因而被害人也常常具有某些应当受谴责的特性。可责性特指被害人有错时这个被害人所具有的特性,即只有被害人有过错,并且其过错导致了犯罪行为的时候,被害人才具有这一特性。 如何进行犯罪心理矫正工作?我们在进行犯罪心理矫正工作时,应该做好以下几个准备: (1)明确指导思想,监狱在开展犯罪心理矫正工作之前,首先应该明确指导思想,将“为服刑人员改造服务,为监狱安全稳定服务”作为这项工作的宗旨。以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理论为依据,对新时期的犯罪心理进行深入分析并研究适当的矫治方法,加大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狱政管理的科学性,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2)建立心理矫正工作网络,建立一个完善的心理矫正网络,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咨询联络员、心理健康宣传员三方面着手,做好犯罪心理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 (3)完善规章制度,在做该项工作时应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关的心理咨询效果反馈表等相关台账。 (4)心理健康教育是重点,很多罪犯对其的不了解或者误解是阻碍该工作的“拦路虎”,因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其他工作能否成功的根本保证。怎么做好这种宣传,有很多方法,比如我们可以在监狱黑板报、墙报、监狱小报上对心理卫生进行剖析,还可以在出入监教育中开办心理健康课,总之,运用多种多样的形式帮助罪犯人知道心理的重要性。 (5)重视专业人员培养。心理矫治工作人员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工作人员要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培训、补充“养料”才能更好地做好该工作。而且,从事这项工作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所以必须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对该工作的热爱,才能将这项工作顺利地进行下去。 (6)心理咨询工作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心理咨询除了固定的安排好的集体咨询外,还应该灵活多样化,可以把心理咨询的工作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设门诊咨询等可以对罪犯进行个别诊断和疏导。 (7)心理测量与诊断和个别教育相结合。心理测量应和个别教育结合,这样我们才能准确掌握罪犯个性心理特征,然后才能制定正确的方案对罪犯进行改造,还可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什么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是指在整个国际范围内,某些国家、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政治目标或其他企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有损他方的行为。如用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恐怖手段来进行的主张和行动。 恐怖主义的活动行为其实与“刑事犯罪的国际恐怖活动”所采用的手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同小异,但由于恐怖主义又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故又被称为政治恐怖主义。 现在我们经常所说的恐怖主义事件主要是由极左翼和极右翼的恐怖主义团体,以及极端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组织和派别所组织策划的。 自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事件开始日益增多,恐怖主义活动日益频繁,并不断在西欧、中东、拉丁美洲和南亚等地区蔓延。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都有着严重的威胁,因此,许多国家都纷纷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抗恐怖主义。各国之间先后颁布了相关的反恐怖主义的法令并建立了反恐怖部队,在国际上注重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各国迫在眉睫的任务,在1972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成立了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主要用来负责研究制裁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措施。1973年起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公约,伴随着的还有一些区域性组织也共同制定了反恐怖条约。 中国也积极地加入了反恐的阵列中,中国政府分别加入了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反恐怖主义公约。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强调反对以恐怖主义手段进行政治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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