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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知识 | 颜春峰:也说“爱屋”为什么还要“及乌”

 星河岁月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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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爱屋及乌”,辞书一向解释为“因为爱一个人而连带喜爱他屋上的乌鸦”,或“谓爱人而连带地爱护停留在他屋上的乌鸦”,这是比喻喜欢一个人而连带地喜欢与他有关的人或物。《“爱屋”为什么还要“及乌”?》一文却批评上述解释完全不懂“乌”字的涵义,望文生义,认为“乌”不是不吉利的乌鸦,而是祥瑞的慈乌。

我们认为,辞书释义不误,《乌》文大可商榷。

首先,将“乌”释为慈乌是以偏概全。《乌》文引《说文》“乌,孝鸟也”,引《小尔雅·广乌》“纯黑而反哺者谓之乌”等,显示的无疑是乌之慈孝、反哺,所引《异苑》等乌之助孝故事也由此特性衍生;此后乌夜啼还显示祥瑞和喜讯,例如《乌》文所引《乐府诗集》等。但是,上述慈孝特性、祥瑞的记载,皆始见于汉代——“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亦出自西汉伏胜(伏生)撰《尚书大传》——可以认为是汉代开始赋予的。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文献赋予乌的还有凶兆。例如西汉焦赣《焦氏易林》卷一《蒙》:“城上有乌,自名破家,招呼酖毒,为国患灾。”卷一《晋》:“乌鸣嘻嘻,天火将起,燔我馆屋,灾及姬后。”卷二《颐》:“鸦鸣庭中,以戒灾凶;重门击柝,备不速客。”卷七《涣》:“乌鸣庭中,以戒灾凶;重门击柝,备忧暴客。”此后,历代都不乏乌为凶兆之记载。例如《晋书·五行志中》:“安帝义熙三年,龙骧将军朱猗戍寿阳。婢炊饭,忽有群乌集灶,竞来啄啖,婢驱遂不去。有猎狗咋杀两乌,馀乌因共啄杀狗,又啖其肉,唯馀骨存。此亦羽虫之孽,又黑祥也。”《新唐书·五行志》也将“乌集”“乌鸣”现象列入“羽虫之孽”,与“草妖”“羊祸”等并列:

1.景龙四年六月辛巳朔,乌集太极殿梁,驱之不去。

2.宝历元年十一月丙申,群乌夜鸣。

3.开成元年闰五月丙戌,乌集唐安寺,逾月散。雀集玄法寺,燕集萧望之冢。

唐张读《宣室志·柳公济》断言“凡军出征,有乌鸢随其后者,皆败亡之征”,并且举证道:“有曾敬云者,尝为北都裨将。李师道叛时,曾将行营兵士数千人,每出军,有乌鸢随其后,即军必败,率以为常。”宋罗愿《尔雅翼》卷十三《乌》指出:“其智足以通祸福,故所在则人忌之。”宋朱熹给《诗经·邶风·北风》“莫黑匪乌”作注说:“乌,鸦,黑色,皆不祥之物,人所恶见者也。”宋王庭珪《鸦去鹊来篇》:“昨日鸦鸣绕庭树,道上行人色惊惧……遂令着处听鸦鸣,魂飞魄散心如捣。”宋梅尧臣《灵乌赋》怜悯乌“招唾骂于邑闾……人反谓尔多凶”,迥异于《乌》文所引晋成公绥《乌赋》颂乌祥瑞。明陶安《鸦》:“世俗恶鸦鸣,每以为不祥。”乌兆凶、鹊主喜,往往形成鲜明对比。宋陆佃《埤雅》卷六《释鸟·乌》:“今人闻鹊噪则喜,闻乌噪则唾,以乌见异则噪,故辄唾其凶也。”宋范浚《杂兴》:“鹊噪得欢喜,乌鸣得憎嗔。”元舒頔《过大石门》:“向人报喜枝头鹊,与众争嫌屋角鸦。”清查慎行《落叶诗五首和赵渔玉范用宾》:“鹊噪一何喜,鸦鸣一何恶。”

对于鸦鸣兆凶观念,古代有识之士不尽相信,明刘基《郁离子》:“乌鸣之不必有凶,鹊鸣之不必有庆,是人之所识也。”现代人更往往以迷信斥之。然而,学者研究认为这是因为“动物活动与人事吉凶之间存在某种微妙的因果联系”。

在中国,人们常以一些动物活动来判断人事吉凶,像鸦鸣兆凶、鹊叫主喜的观念,今天仍有巨大影响。动物先兆观的产生,当也是因为动物活动与人事吉凶之间存在某种微妙的因果联系。乌鸦是食腐肉鸟类,哪里有了死尸,哪里往往就会有乌鸦的身影,乌鸦与死尸(包括动物尸体)既有此种缘分,人们在见到尸体之际,常常能见到乌鸦,慢慢地,乌鸦与尸体在人们的观念中就被纠结在一起了。终于倒因为果,形成鸦鸣兆凶、兆人亡的观念(尹荣方《因果规律与中国动物先兆观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神话求原》183—184页)。

假如一味地说乌是“善禽”、“吉鸟”,“视作祥瑞”,“人们爱之敬之惟恐不及”,岂不是置上述兆凶现象和世俗观念于不顾,岂不是诬罔古人欺骗今人?

其次,正是由于先入为主、一味强调乌之祥瑞,《乌》文举证产生理解偏差。《乌》文说“人们都把乌之飞来,看作是一种祥瑞”,引《史记·周本纪》武王伐纣,“既渡(河),有火自上复于下,至于王屋,流为乌,其色赤,其声魄云”为证。然而《周本纪》接着说:“是时,诸侯不期而会盟津者八百诸侯。诸侯皆曰:'纣可伐矣。’武王曰:'女未知天命,未可也。’乃还师归。”因而有学者认为“这显然是以乌鸦的到来为不祥之兆”(阴法鲁、许树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465页)。“不祥之兆”说不妨商榷,但是,《周本纪》所说的“乌”之所以为祥瑞,因为它是天上下来的火变成的,是赤色的,迥异于常态的黑色的乌——这是不争的事实。东汉王充《论衡·讲瑞篇》已经揭示这一点:“武王之时,火流为乌,云其色赤。赤非乌之色,故言其色赤。”《吕氏春秋·有始览·应同》也说:“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乎下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乌衔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

再看《史记·田单列传》:“田单乃令城中人食必祭其先祖于庭,飞鸟悉翔舞城中下食。燕人怪之。田单因宣言曰:'神来下教我。’”“飞鸟悉翔舞城中”是要去吃露天庭院的祭祀食物,“燕人怪之”是因为在城外不明真相,而被燕人围困的田单却宣扬为“神来下教我”。《乌》文认为这“飞鸟”是“神鸟”,指出“飞鸟下食城中”就意味着“神来下教我”,这岂不是把田单对燕人的欺骗和误导当成真事了?此外,《乌》文认为这飞鸟“一定是一种善食祭祀之馀的食肉之鸟,那就应该是'乌’了……乌鸟形近而讹”。这失之武断。《本草纲目》卷四十九就明确指出乌鸦“性贪鸷”,乌鸦难道就不会或不可能飞来下食么?此其一;围城中人们祭祀不可能必定只是肉,因而不能把非食肉之鸟排除在外,此其二;难道除了乌,鸢、鹰、鹞、雕、鸮、鹗等鸷鸟就不能算作飞鸟、就不会来食么?可见《史记》“飞鸟”不可随意改为“飞乌”。

至于《乌》文把“神鸦”视作慈乌,更不免扞格。《新唐书·五行志》:“天复二年,帝在凤翔,十一月丁巳,日南至,夜骤风,有乌数千,迄明飞噪,数日不止。自车驾在岐,常有乌数万栖殿前诸树,岐人谓之神鸦。”(《乌》文称“今本《唐书·五行志》不见此语”,不知何意)这里的“天复”是唐昭宗年号(901—904),“帝”即昭宗,据《新唐书·食货志》:“昭宗在凤翔,为梁兵所围,城中人相食,父食其子,而天子食粥,六宫及宗室多饿死。其穷至于如此,遂以亡。”况且《新唐书·五行志》把上述记载列入与“草妖”“羊祸”等并列的“羽虫之孽”。《乌》文归结为吉祥的象征,岂不是讽刺?宋范致明《岳阳风土记》:“巴陵鸦甚多,土人谓之神,无敢弋者,穿堂入庖厨,略不畏,园林果实未熟,耗啄已半,故土人未尝见成实之果,半生半熟采之。”土人可怜,乌鸦怎能称得上善良?《乌》文引杜甫《舟泛洞庭》“迎棹舞神鸦”,殊不知仇兆鳌注曰:“神乌在岳州南三十里,群乌飞舞舟上。或撒以碎肉,或撒以荳粒;食荤者接肉,食素者接荳,无不巧中。如不投以食,则随舟数十里,众乌以翼沾泥水,污船而去,此其神也。”乌鸦行径的确无赖,何尝有一丁点儿慈爱?《周礼·夏官》设有“射鸟氏”,“祭祀,以弓矢驱乌、鸢”。驱赶的原因是乌、鸢喜欢强取掠夺,粪便污人(东汉郑玄注“乌鸢善钞盗,便污人”),所谓“神鸦”,不过如此。

第三,将“乌”分为慈乌和乌鸦,不能判定“屋上之乌”必是慈乌。《小尔雅·广乌》:“纯黑而反哺者谓之慈乌,小而腹下白不反哺者谓之雅乌。”(杨琳《小尔雅今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238页)这表明慈乌形体大于乌鸦。旧《辞源》沿袭此说:“纯黑反哺者谓之乌,小而腹下白不反哺者谓之鸦。”(商务印书馆1933年第8版“鸦”条目)然而旧《辞源》对于乌鸦和慈乌的解释(如《乌》文所引),又表明慈乌形体小于乌鸦。即使如1999年版《辞海》所说,慈乌“因其体型甚小,可资识别”(缩印本1242页“寒鸦”条),还是不能判定“屋上之乌”是哪一种。因为从实际情形推论,飞到古人屋上来的“乌”,不可能尽是慈乌没有乌鸦。《乌》文告诉我们:“乌鸦和慈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慈乌'嘴之尖端较细’;乌鸦'嘴大而坚,其端甚粗’。”白居易《和大嘴乌》支持这一区别:“乌者种有二,名同性不同。嘴小者慈孝,嘴大者贪庸。”“屋子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有乌,屋上有乌能说明什么情况?”《乌》文设问而后回答,“人之屋上之所以会有乌飞来,那是因为主人富有,乌集于屋是为了啄食主人吃剩的残骨馀肉”。然而正如元稹《大嘴乌》所陈述:“其一嘴大者,攫搏性贪痴。有力强如鹘,有爪利如锥。……翱翔富人屋,栖息屋前枝。”大嘴乌鸦“啄食主人吃剩的残骨馀肉”的可能性,岂不是更大么?再说,“乌不日黔(染黑)而黑”(《庄子·天运》),“乌色皆黑……人于黑乌之群,莫能别其黑而非乌者”(《诗经·邶风·北风》“莫黑匪乌”孔颖达疏),这种情况下要分辨清楚哪是乌鸦哪是慈乌,也是相当困难的。

从称谓角度考察,“鸦”就是“乌”。《说文》“鸦”作“雅”:“雅,楚乌也。……秦谓之雅。”(《乌》文引此,谓“雅、鸦二字古通”)根据王力《同源字典》(商务印书馆,1982,121页),“乌”“鸦(雅)”是同源字,均为影母鱼部。《玉篇·鸟部》:“鸦,乌也。”《广韵·麻韵》:“鸦,乌别名。”《焦氏易林》卷二《颐》:“鸦鸣庭中,以戒灾凶。”卷七《涣》作“乌鸣庭中”。《新唐书·五行志》:“自车驾在岐,常有乌数万栖殿前诸树,岐人谓之神鸦。”《新唐书·韩全诲传》作“有鸦数万栖殿树”。宋周必大《记梦》说:“余少时尝梦至人家,其书室为丛竹所蔽,殊不开爽,堂下皆古柳,鸦噪不止。”于是梦中作诗云:“竹多翻障月,木老只啼乌。”都是“鸦”“乌”互称,显然“乌”“鸦”同义,所谓“纯黑反哺者谓之乌,小而腹下白不反哺者谓之鸦”的分辨是难以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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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罗稚川《寒林群鸦图》,美国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藏

从用词状况考察,与《尚书大传》同时代的典籍中,以自然属性出现的“乌”不乏其例:

1.夫乌之哑哑、鹊之唶唶,岂尝为寒暑燥湿变其声哉!(《淮南子·原道训》)2.赤肉悬则乌鹊集,鹰隼鸷则众鸟散。物之散聚,交感以然。(《淮南子·说林训》)

3.舍茂林而集于枯,不弋鹄而弋乌,难与有图。(《淮南子·说林训》)

4.与善人居,如入兰芷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则与之化矣;与恶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故曰:丹之所藏者赤,乌之所藏者黑,君子慎所藏。(《说苑·杂言》)

5.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近者无所议,远者无所听,邮驿无夜行之吏,乡闾无夜名之征,犬不夜吠,乌不夜鸣,老者息于堂,丁壮者耕耘于田,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新语·至德》)

6.吏出,不敢舍邮亭,食于道旁,乌攫其肉。民有欲诣府口言事者适见之,霸与语,道此。后日吏还谒霸,霸见迎劳之,曰:“甚苦!食于道旁乃为乌所盗肉。”(《汉书·黄霸传》)

不难看出,上述文献中的“乌”都不能排除乌鸦,而乌鸦的可能性大于慈乌,与《尚书大传》“爱其人者,兼其屋上之乌”的“乌”毫无二致。

第四,将“乌”释为慈乌,不符合《尚书大传·大战》原文语言实际和情感逻辑。如果照《乌》文所说,“乌被人们视作'善禽’、'吉鸟’,视作祥瑞,视作有德者之征……人们爱之敬之惟恐不及”,那么,人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形之下——即使是不爱屋子的主人——见到这种“善禽吉鸟”,都会“爱之敬之惟恐不及”。试想,在这种前提之下,再说“爱其人者,一定要兼爱其屋上之乌”,岂不是背离人情人心的废话?如果照《乌》文所说,乌“是吉祥、善良、慈爱的象征,落在房上,是房主人的祥瑞”,那么,《尚书大传》“爱其人者,兼其屋上之乌”就应当改为“爱其乌者,兼其屋下之人”才有道理。

诚然,一般情况之下,乌鸦是不可能引起人类喜爱的。于是《乌》文质问:“乌鸦俗称老鸹,俗语说老鸹最极不吉利,我们爱人,又兼爱他屋上的乌鸦(老鸹)干什么?”如此质问,前有来者。清姚炳《诗识名解》卷一重申《禽经》“慈乌反哺,白脰不祥”,强调“二者灾祥异类”:“古语云'爱人者兼爱其屋上之乌’,惟慈且孝,故足爱耳。若概以为不祥之物,思援弓缴之不暇,而暇爱之乎?”然而,在《尚书大传·大战》和《太公六韬》的语境中,如此质问则不免幼稚。《尚书大传·大战》:“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不爱人者,及其胥馀。”(《乌》文引用时遗漏下一句)郑玄注:“胥馀,里落之壁。”

这两句是说:喜爱这个人,连带喜爱他屋上的乌鸦;不喜爱这个人,连带不喜爱他的墙壁、藩篱。《太公六韬》作:“爱其人者,爱其屋上乌;憎其人者,憎其馀胥。”宋人罗愿《尔雅翼》卷十三《乌》引作“爱人者,爱其屋上乌;憎人者,憎其储须”:“盖储峙(储备)以待所须,人之所宜爱也,而憎人者并憎之;乌集为不祥,人所憎也,而爱人者并爱之,以言憎爱因情而迁有如此者。”虽有文字和解释差异,但“憎爱因情而迁”的解释十分中肯,正所谓“君子之爱若人也,推及于其屋之乌”(明王守仁《象祠记》),“吾之爱其人也,及其胥、及其树、及其屋乌”(元戴表元《朱尉开伯求葬亲费序》)。

前些年有一首流行歌曲《味道》反复唱道:“想念你的笑,想念你的外套,想念你白色袜子,和你身上的味道,我想念你的吻,和手指淡淡烟草味道。”也是由“你”而及“烟草味道”。《乌》文释为“爱其人者,一定要兼爱其屋上之乌,使屋之主人永远吉祥如意”,则偏离了《尚书大传》原文的情感逻辑。 

——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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