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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辩护意见书一改.docx
2021-04-01 | 阅:  转:  |  分享 
  
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丁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强的委托,指派韩默闻
、唐艺菲律师担任李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刑事诉讼。开庭前,辩护人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强,
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李强在主观方面并无故意,系意外事件被告人李强在驶离停车场整个过程中,正常行驶,只是逃离检查口。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李强未意
识到王飞作为一名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会做出跳车的决定。被告人李强行驶在京元路中并无突然加速减速,在王飞打开车门后,告诉其坐好别跳车
。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下意识做出了其认为的最优解,言语制止。主观上被告人李强希望王飞能够好好坐在车上,并做出了相应的阻止其跳车行为言语
上制止。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李强尽管没有认识到王飞有跳车的可能,依旧进行了言语制止,构不成间接故意。此外无论是否认识到其跳车的可能性,
被告人李强与王飞素未谋面,自我判断王飞无跳车可能,在主观方面均不构成间接故意。在王飞跳车后,被告人李强仅仅为逃避扣车的行政处罚直
接驶离王飞跳车点。王飞跳车后,被告人李强预见了王飞可能伤害的结果,但其认为王飞年轻身强力壮并不会受到什么伤害。被告人李强与王飞素不
相认,仅仅只是为了避免货车被扣,并不希望王飞受到伤害。基于此被告人李强不能构成间接故意。二、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与王飞受到伤害的结果无
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李强没有按照指引前往停车场,而是继续在京元路行驶。期间王飞在穿过路口时要求被告人李强停下,并指明被告人李强
违法,犯罪。在要求无果后,王飞并没有进行报警行为,扬言不停车就要跳车。被告人李强在这期间只是言语中让王飞安静不要跳车,行驶中均为正
常行驶无突然加速减速行为。在王飞打开车门后,被告人李强并未进行减速加速的行为,同时进行言语制止“你别闹,把车门关上好好坐着”,客观
上避免了王飞因为惯性被甩下车。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与王飞受到伤害的结果中出现介入因素王飞跳车。被告人李强的行为均属正常驾驶,
言语中的抱怨也是对于被查车的不忿,此外被告人李强还对王飞跳车行为进行劝阻。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需判断是否由前行为引发,同时需要注意
,如果介入因素不是前行为引发,在一般社会经验上观察,出现的概率较高,介入因素也属正常。根据王飞证词其感觉被告人李强要与其同归于尽,
根据被告人李强证词其作为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只是为了逃避行政处罚,同归于尽实属无稽之谈。同时,被告人李强的言语抱怨不足以产生对被害
人的现实危害,被害人王飞心理恐慌不等于被害人王飞处于危险状态。被告人李强未按指示进入停车场,对被查车进行抱怨,在王飞打开车门要求其
好好坐着要求其闭嘴并继续开车。客观上,这个行为并未对驾驶室中的被害人王飞造成身体的实际伤害,也未将王飞的身体与生命置于危险状态,所
以被告人李强的前行为不能导致介入因素的发生。且在社会观察中,作为一名智力、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面对行驶的车辆,应当预见强行跳车可能会
造成受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不能导致介入因素的高概率发生。本案中该介入因素属于异常因素,整体过程中王飞并没有跳车的
必要。基于条件说王飞跳车与被告人李强的前行为无因果关系。王飞跳车后,被告人李强驶离跳车点仅是逃避了被扣车的行政处罚,与王飞受到伤
害无因果关系。按照条件学说,假设被告人李强的驶离行为没有发生,王飞受到伤害的结果依然会发生,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不是王飞受到伤害的结果
的发生条件,两者无因果关系。基于此被告人李强不能构成客观要件。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辩护人:北京市丁戈律师事务所韩默闻唐艺菲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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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Mophins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