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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我的学校西亚斯 2021-04-02

生活中,因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损害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往往存在争议,《民法典》对之作出专门规定。其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对保险赔偿后剩余责任基于“运行控制”承担严格责任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由该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分两款分别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该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区分责任,然后再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有无责任,分别按照有责和无责确定赔偿责任。交强险未能覆盖的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保险赔偿虽然由保险公司承担,但与车辆所有人的保险费率联系在一起,从这个角度说其实机动车所有权人已经开始承担责任。

其次,机动车使用人对剩余责任直接赔偿的依据是“运行控制”。各国或地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有两种依据:运行利益,即谁能够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就应当承担责任,按照这种做法车辆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运行控制,即驾驶行为是危险的来源,谁控制和开启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责任,使用者单独承担责任。2009年《侵权责任法》和2020年的《民法典》均采取了“运行控制”规则。对于使用人而言,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已在所不问。

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

首先,机动车所有人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与选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主要包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只有存在以上过错时才能追究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只承担一定份额,对于车辆使用人无力赔偿或不予赔偿的责任不再承担。

由此看,《民法典》搭建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使用人严格赔偿责任、所有人过错责任相互配合的责任体系,对于出借人而言,不仅会影响来年的保险费率,还可能要承担按份责任,可谓责任重大,步步惊心。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作者:郭明龙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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