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质量管理制度(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根据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参考外院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 本规定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釆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 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 医院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医疗技术根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目录并严格进行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目录由国家卫计委制定,需要按照国家卫计委要求进行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 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人员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的医疗技术。 (二) 存在重大伦理风险或使用稀缺资源,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 未在上述名单内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其他在列技术,按照临床研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与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两级管理。医务科负责监督各种医疗技术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 严禁各科室在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 六、 医院依法对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审核。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需通过医务科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七、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本院对相应类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通过的基础上, 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手术、介入、麻醉等高风险技术项目操作人员进行资格的许可授权、考评复评及再评估的动态管理。 八、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院下达中止此项技术开展的指令,有关科室必须服从,不得违反: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国家卫计委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重庆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罚。 十、临床科研项目中使用医疗技术的,也须按照本制度要求严格管理。 十一、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医疗技术审批流程图 医疗技术审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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