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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3 每日一税】2021年第14周周末问答

 每日一税 2021-04-03


【20210403   每日一税】

2021年第14周(2021.03.29-2021.04.02)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4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1年3月29日:M公司2020年发生的开办费,能否直接计入当期亏损?

答: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因此,M公司2020年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若M公司在2020以后年度,比如2023年开始生产经营,则2023年为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2020年发生的开办费不能计算为2020年度的亏损。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2021年3月30日:B公司给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同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2021年4月1日:成都M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销售额为15万元,但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答: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的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因此,2021年4月,成都M公司销售额为15万元,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成都M公司收回已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作废,但根据该文的立法精神,若成都M公司将已开具的专票作废,收回已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四、2021年4月2日:信托收益权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关于信托收益权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

福建国税局2018年3月日发布的《资管产品热点问题解答》:

九、信托收益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信托收益权转让业务是指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将持有信托计划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而不转让信托计划的份额。第三方取得信托收益权后,相应的持有期间的信托收益归属于第三方。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信托计划净值化后可以进行份额的转让,没有净值化的则可以转让收益权,因此,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每日一税赞成福建国税局的观点,收益权的转让实质属于转让其他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信托收益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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