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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违约金收付双方的税会处理及发票开具

 刘刘4615 2021-04-03

太阳雨 品税阁 2021-04-03



近日,有网友问:“我公司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什么税率开票缴税?”我说:“违约金是否缴税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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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定义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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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税会处理及发票开具
违约金的税会处理区分履行合同违约金和未履行合同违约金,还需从购销双方来看违约金收付的税会处理。是否开具发票以及按照什么税率开票,与是否缴纳增值税、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直接相关。
履行合同违约金
1.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购货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支付违约金,比如说未及时支付货款等,一般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这种情形下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当按照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同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保持一致)。
会计处理:
销售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购买方(付款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比如说延迟发货、产品瑕疵等,从此类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款方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款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购买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销售方(付款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未履行合同违约金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收取违约金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而收取的违约金,比如说不买货或者不卖货的违约金等,从此类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款方只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款项,才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收款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购买方或者销售方(付款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本文由品税阁太阳雨原创,仅供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具体以当地政策答复为准,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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