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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夫妻多人葬现象探析

 板桥胡同37号 2021-04-03

焦杰,李欣宇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摘 要:多人葬是唐代夫妻合葬的主流形式,多发生于原配与继室均早于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体现了继室并嫡的礼法观念。在“尊父”的父权文化结构里,父子关系远重于母子关系,所以大多数多人葬墓志不会说明主丧的子女与原配和继室的关系。原配子嗣主丧的多人葬,通常是继子将继母与生母、父亲合葬到一起,墓志的行文比较注重母子情感的描述,体现了墓志在彰显母慈子孝礼仪教化方面的作用。继室子嗣主丧的多人葬往往是将生母与原配夫妻合葬到一起,但整个过程似乎并不顺利,透露出丧葬问题上前室与后室的名分之争。根据双人葬在唐后期呈上升的趋势推断,多人葬在唐后期呈下降的原因与多娶制下原配与继室同穴权的争夺有关。原配与继室能否都与丈夫合葬与主丧者对礼法的重视有密切关系。

关键词:唐代;多人葬;原配妻子;继室并嫡;同穴权

关于唐代妇女的丧葬问题,学界已经做了不少研究(1)。因为“先长优先”的传统和“继室并嫡”的礼法,学界关注较多的是夫妻二人葬,而关于多人葬的研究则相对较少。有学者根据《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的信息对唐代女性的丧葬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指出:“如果以玄宗朝为界,把唐代分为前(包括玄宗朝)、后两期,那么与前室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8∶31……与诸夫人合葬的情形前后期比是36∶17。”(2)作为最符合礼法且简便易行不易产生矛盾的夫妻多人葬为什么在中唐以后会呈下降的趋势?这一趋势反映了怎样的社会现实与文化?学者没有做出解释,未免有些遗憾。毕竟丧葬既是传统伦理的体现,同时也是生者对死者缅怀的方式,体现了个人情感与礼法之间的互动。此文仅就唐代社会占主流的丧葬形式——诸夫人与夫合葬现象进行讨论,借以更全面地了解唐代女性的丧葬情况,并透过丧葬现象探讨唐代社会的性别文化及女性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丧葬形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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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一椁两棺夫妻合葬墓,2012年发现于徐州

一、唐代夫妻多人葬墓志的基本情况

在传统社会里,夫妻多人葬指的是一夫与诸夫人合葬,这种葬式的出现与通行,既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礼”和“出嫁从夫”礼教的结果,同时也是古人“生则同衾,死则同穴”的夫妻好合观念的体现。从墓志资料来看,唐代有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男子在原配去世以后还会再娶,而且不乏三娶四娶者。因为秦汉以后的继室指的是“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3),故其伦理地位与原配妻子相当,且超出被出的原配妻子。《仪礼·丧服疏》“继母如母”的规定,不仅保证了继室生时的礼法地位,也保障了其死后与夫合葬的权利。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凡是多娶的男子大都与诸夫人合葬到一起。

万军杰在他的著作中一共辑录出53例多人葬的墓志,我认为其中有一个读错了,有两个身份不好确定(4),此外,还读漏了几个。经仔细检索,周绍良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能够确定夫妻多人葬的一共有60例。在此基础上,再补之以《全唐文补遗》《洛阳新获墓志汇编》等墓志著录图书(5),唐代多人葬共计125例,前期是76例,后期49例。这些多人葬最常见的是原配与继室均卒于丈夫之前,当丈夫去世后子女们将他们合葬到一起;有一部分是原配夫妻分别去世先权葬,待继室去世后再一同合葬的;有少部分是原配夫妻合葬之后继室又合葬的;还有一部分是子孙后来重修坟茔时将分散在各处的父亲与众夫人的灵柩合葬到一起的。主丧者通常是志主的儿子或侄子,也有继室和孙子,以及其他亲属,也有一些未载主丧人,也许是邻里或同僚等。从数量上看,多人葬在中唐后期的确呈现出减少的趋势。详情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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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些多人葬的遴选,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标准:一是看墓志题目。是否丈夫与众嫡室合葬,很多墓志的题目写得非常清楚,比如《大唐易州遂城故镇遏散副将云麾将军左金吾卫大将军天水赵府君故董氏王氏二夫人合祔墓铭并序》(6)、《大唐吏部常选夏侯君前妻樊后妻董合葬墓志铭并序》(7)、《上唐故昌黎慕容府君博陵崔氏夫人再夫人渤海高氏墓志铭并序》(8),这通常是夫妻多人合附墓志。二是看墓志行文。有的是丈夫墓志附载妻子事迹,题目上虽然不显,但在行文上一般以“合祔”、“合葬”或“祔”等字眼表示三人合葬或多人合葬的事实。比如《大唐故周君墓志铭并序》载:“夫人朱氏春秋七十有五,乾封二年九月十八日卒;夫人傅氏春秋七十有六,咸亨四年十二月廿七日卒。即以仪凤三年正月十四日合葬于黑山东南歆城西北四里之平原也。”(9)三是根据志文的记载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是男性为志主的墓志,在谈到丧葬时只要提及其夫人,如果不特别说明和某位夫人合葬的,就算是多人葬墓志。如果是继室为志主的墓志,有时会提到前室,则根据记载分析原配是否合葬,只要明确能判断出继室与原配皆与夫合葬的就算多人葬,反之则否。

在125个墓志中,值得关注的是主丧者与志主之间的关系,这对丧葬形式的选择关系很大。主丧者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未说明主丧者与诸夫人关系的(包括众子、嗣子、孙长兄、子妇、儿媳)共有76个,占总数的60.8%,前期有51个,后期有25个,减少了一半强;二是说明主丧者与诸夫人关系的(包括原配或继室的子孙及亲属)共有20个,占总数的17.6%,其中前期有4个,后期有16个,约增加了4倍。三是主丧者为继室、丈夫、犹子、官护、同祖异父弟、志主兄弟姐妹及未载主丧者的,共计29个。除了第三种以外,其余的墓志为什么有的要交待主丧者与诸夫人的关系,有的却笼统地称为嗣子、子等?为什么前者在前期较多、后期较少,而后者却呈上升趋势。这种变化的趋势反映了什么样的问题?

二、未说明主丧者与诸夫人关系的多人葬

唐代多人葬墓志中,未说明主丧者与诸夫人关系的墓志大都发生在原配与继室均早于丈夫而逝的情况下,志主的儿子将父亲与众嫡妻合葬,而墓志行文会以“礼也”或“周礼”的字样赞美这种葬法的合礼性。但比较奇怪的是,很多墓志记载主丧的子嗣时,几乎不说明这些子女分别是哪个夫人所生,而是以“嗣子某”、“孝子某”、“长子某”、“次子某”或“孤子某”等来表达,关于丧葬的记录也相对简单。如“公讳维字……以元和十二年闰五月廿八日终于嘉善之里,享年六十有六。由是六姻号恸九族。前张夫人。后娶宋夫人,元和二年十月廿七日终,享年卌二。府君有子四人:长曰文,不幸其月六日殂;次曰俛,曰伦,曰俨,崩心泣血,绝粒毁容,灭瘠羸形,哀号过礼。以其年十月五日与张氏,宋氏夫人合祔于北原平阴乡祔先茔,礼也”(10)。由此可见,志主孟维前后两娶,育有四子,但四子为哪个妻子所生,志文却没有说明,或许原配和继室都有生育也未可知。丧事由孟维三个儿子操办(可能一子早亡),将张氏、宋氏与父亲合祔到一起。

与此类似,不言主丧之子为何人所出的合葬墓志很多。荥阳郑逞官至襄阳县令,先后两娶,原配博陵崔氏,继室清河崔氏,因为是附载墓志,志文没有记载夫人们的卒年,也没有记载她们是否育有儿女,只说郑逞“嗣子诜、璋、悆,皆孝诚罔极,追远惟深,卜宅兆而至诚,卫灵轜而萃止,以天宝十三载正月廿五日合附于广武山之旧原,礼也”(11)。太原郭某先后娶妻魏氏和苗氏,皆先卒于夫。魏氏“权殡郡城西南”,苗氏“权殡在城东北府”。郭某乾符四年去世,“孤子次男傥,长新妇李氏,弟新妇袁氏,孙男茂元、宜哥、小宜、三宜,孙女适清河张氏,次孙女住……剌用乾符六年八月十五日,宜于府城东北约三里平原,启举翁婆,同时安厝”(12)。为太原郭某送葬的人只有他一个儿子傥,尽管傥的后嗣很兴旺,但傥是魏氏所出,还是苗氏所出,墓志并没有交待。陇西董秀“夫人宋氏、王氏禀训闺闱,承规阃则,嗣红妹而琏质资,路媛以凝神举案之礼,聿修鼓盆之化。俄及开元三年岁次乙卯二月癸丑朔八日庚申合葬于潞州城南廿里平原,礼也”,“嗣子弥宝等南陔相训,凯风之乐未终”(13)。这个墓志不但未提及宋氏、王氏的生育情况,连主丧的众子也以“等”一笔带过。

志文不提主丧者与诸夫人的关系,是不想强调子女身份归属与母亲的关系。在父权文化体系中,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远比子女与母亲的关系更为重要,父子、夫妇皆取之阴阳之道,父慈子孝、夫唱妇随是根本,在尊父的原则下,子女为谁所出并不重要,因为“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14)。墓志中这样的行文特点应该是与唐代“继室并嫡”、“继母如母”的礼法相一致的(15)。多人葬的实行就是继室并嫡礼法的一个体现。

在多人葬的墓志中,有些墓志根本没有记载志主是否生育有子嗣,有些连主丧者是谁也不记载。比如王朋八十二岁去世,“夫人李氏、令狐氏并以早丧川娥,久空鸾镜,行云变质,雄剑长淪……以大周天授二年岁次辛卯九月十八日合葬于内村西三里之原,礼也”(16)。国子祭酒赵冬曦先后两娶,“陇西牛氏……春秋三十有二,开元六年岳州之还也,在路遇疾,七月癸巳,薨背于襄州,以輤殡于州郭东郊。继夫人同郡崔氏……春秋廿有九,开元廿年正月辛酉薨背于合州,亦以輤殡于西京南原”。天宝九年(750年)赵冬曦去世,次年安葬,“夫人牛氏,崔氏祔焉。合葬非古,取周公制焉,礼也”(17)。没有记载志主生育情况可能意味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些志主原本就没有子嗣,或有子嗣而早亡,他们的丧事是由亲友或邻里帮忙完成的。比如东都留守左衙飞骑尉上轻车都尉曹庆死的时候才四十九岁。虽然年龄不算高寿,但却先后娶了三个妻子,分别是樊氏、陇西李氏和清河张氏。曹庆于会昌六年十二月卒于洛阳,继氏张氏未卒。因为只有一女,没有儿子,他的侄子曹源“主绾继绍,忠孝两全,酌礼葬事,皆及仪注。以大中元年丁卯岁七月廿一日于河南县平乐乡杜翟原,启樊氏叔母、李氏叔母窀穴合祔玄宫,礼也”(18)。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虽然有子嗣而不记,只是这种可能性极小。即便是有,也只能证明志主的子嗣当时不在场,为志主主丧的是亲友或邻里,而且是关系不是很亲近的人。对他们而言,实行多人葬是最合礼法也是最简便的选择。

三、前室之子主丧的多人葬

多人葬的墓志中还记载了一种前室之子主丧的多人葬。这种情况的出现大都是因为原配夫妻去世后一直没有合葬,于是后逝的继室由继子即前室之子主丧,与原配夫妻同时合葬。雍州美原县令李允先娶夫人荥阳郑氏,生有一子景祐,再娶夫人范阳卢氏。卢氏无子而寡,对景祐视如己出,“先训之以名教,次诲之以典坟”,悉心教导,“议者比梁寡之高行、孟母之徙居”。在卢氏的教育下,景祐“累践荣班,今任岐州司马。纯孝谦厚,造次以之”。因为景祐与继母情同母子,所以当开元二年卢氏去世时,他感念卢氏对他的抚养和教育之恩,非常动情地说:“岂独享于先人,固偏承于内则。”将继母与亲生父母“合葬于河南府偃师县西原,礼也”(19)。晚唐时滑州司马兼殿中侍御史崔复幼年丧母,继母卢夫人知书达礼且为人善良,府君“幼钟外艰,卢夫人调护于贫窭之际,至府君为盐铁殿中,以歼温臑图片受无违之养者三十年,士林可佳也”。卢夫人去世后,崔复任殿中侍御史,不久即“无何再臻家难,质诚殆天,动合经据,自河南历苏村发二穴,奉卢夫人合附于洛南先茔”(20)。这两个墓志反映了一个共同情况,那就是继母对继子有抚养和教育之德,母子关系非常融洽。景祐的继母卢氏无子而寡,崔复的继母卢氏似乎也未育有子女。景祐和崔复在志文中一再盛颂继母的养育之德,字里行间表达了他们对继母的深厚情谊。他们将继母与亲生父母合葬到一起,既是对继母恩德的回报,同时也是对礼法的尊重。

姚平指出:“从6世纪末起,墓志逐渐成为表达婚姻和睦、亲友温情和家族团结的媒介;更为重要的是,它成为行孝的一个方式以及显示子女孝道和社会地位的工具。”(21)多人葬墓志中凡是提到前室子将继母合葬的,大体都反映了这一倾向。相较于不言明主丧之子的身份,言明原配之子合葬继母,更显得主丧者对礼法的敬重,也突出其对父亲的孝顺。毕竟“继母如母”是因为“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22)。左金吾卫大将军天水赵建遂与两位夫人合葬,主丧者是前室之子。前夫人董氏开成元年卒,四十一岁,育子三人,“俱才年壮,孝悌传称”;后夫人“太原王氏礼适君子,有训诲之猷,倏尔缠哀,膏肓难饵。以大中六年九月而归正寝,享年卌有五,权厝于斯,良月也。今以大中九年春二月十七日迁祔于州东南五里旧坟,礼也”(23)。赵建遂的两位妻子均死于其前,后室的死亡时间与其相隔不远,赵建遂去世时间估计是大中六年到大中九年之间。因为王氏没有生育,合葬事宜由前室三子主持。志文仅以“训诲之猷”一笔带过继室对继子的关怀照顾,重点突出了前室子“孝悌传称”的美德,为他们合葬继母提供了依据。

通过墓文表彰志主孝顺的品行,潭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吕谓的墓志最具代表性。吕渭的父亲吕延之于肃宗时期在越州刺史任上去世,当时“公以继太夫人在堂,而归路阻寇,从权寓殡”。此后,卢氏跟着吕渭夫妻生活,夫妻两人对她孝顺有加,侍养四十多年。吕渭之子吕温在志文中追忆道:“温之幼,获闻于继王母曰:'汝父事汝先王父,唯疾之念……养吾四十年,吾每不知其非己之出也。’”后来“丁继太夫人艰,去官洛下,会阴阳通岁,龟筮叶志,公躬启浙东府君于越州,命长男温奉先太夫人于魏州,殊壤同归,称家卒事”(24)。吕渭的志文并没有谈到卢氏当初如何照顾吕渭,反而以浓重的笔墨渲染吕渭对卢氏的孝顺和奉养,并且以卢氏的口吻表达出来。志文也清楚地显示,权葬父亲完全出于吕渭的安排,他一开始就打算要将继母合葬。可以说,吕渭为唐代社会树立了一个“继母如母”的典范形象。

当然,在没有子嗣的情况下,继室能与原配夫妻同时合葬,除了主丧者对“继母如母”和“继室并嫡”礼法的尊重外,继母对继子们的付出,她们之间那种不是亲生胜似亲生的感情也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从唐代墓志的记载来看,但凡能被前室子合葬的继室,包括前室子扶柩返乡祔葬者,前室子同意与其父单独合葬者,她们与继子都存在着抚养和被抚养、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而且她们对前室子做到了“视如己出”,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的,尤其是那些没有生育或子女早亡的继室们,更是如此。赵建遂的原配卒于开成元年,继室王氏卒于大中六年,享年45岁,以此推知王氏出嫁时29岁,已经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女人。她完全有能力将孩子照顾得不错,何况她自己并没有生育。以常情而论,王氏与继子的关系应该比较和谐。吕渭的志文虽然讲的是吕渭如何对继母孝顺,但卢氏既然与吕渭夫妻生活在一起,一则说明她没有生育,至少是没有子女长大成人;二则说明她与吕渭的关系不错。所以,后逝的继室能够与原配夫妻合葬,原配之子对礼法的敬重固然重要,但继室能很好地照顾继子,与他们关系融洽也非常重要。

四、继室之子主丧的多人葬

墓志所载多人葬中,有极少数是继室之子主持的。他们将自己的生母合葬到父亲的旧茔中。殿中侍御史内供奉清河崔府君继室荥阳郑夫人,出嫁不过四年,丈夫便去世了。丈夫去世五个月之后,郑氏产下遗腹子埙,伤心之余,“旋复罹太夫人忧,哀毁逾礼,以致沉瘵。荼毒内伤,药石无验”,在一年以后即大和六年十二月去世。当时“以卜兆未吉,乃藁葬于河南府偃师县亳邑乡祁原,依殿中府君之茔内,从权也”。后来,郑氏子崔埙长大成人,做了大梁连帅端揆卢公钧的爱婿,于是“以夫人未终合防之礼,抱内极之哀,俟通吉之岁”,向同父兄长堪、洎提出了异议:“今岁云吉,顾绵力不逮,将若之何?”并“哀号赴诉于外舅端揆公”。在岳父的支持下,“迁夫人之灵榇合祔于殿中府君之穴,礼也”(25)。这篇墓志虽然没有提到原配的丧葬问题,但崔埙欲将生母与父亲合葬必须征得兄长们的同意,想来原配已经合葬了。

晚唐时天平军节度副大使弘农郡开国公杨汉公一生两娶,原配郑氏为其生下杨筹、杨范两兄弟及一女,继室韦媛则为他生下三男两女,后只余下一男杨篆。韦氏妻凭夫贵,累封郡夫人。又因“筹、范继通籍,篆升朝序,尝属沛泽优诏叙封,历政郑凉越四国太夫人”。咸通壬午岁,杨汉公逝世。“姓音岁利,宜以郑夫人袱焉”。当时,杨公之子多出仕,旅居各地,前室二子亦“于荒迷中,未暇酌礼”,丧事由韦氏先行操办,似乎有人建议韦氏将杨汉公独葬,以便留待将来自己与丈夫合葬。然而韦氏颇识大体,她说:“夫事顺即正,礼绝徇情。但使吾百年后,同居于左右间,今无嫌也。”于是当时就将郑夫人与丈夫合葬了。韦氏认为自己将来也要追随丈夫于地下,所以现在不能不顾礼法而抛开原配。广明二年韦氏卒时,“卜筮者以为兵戈尚扰,安危莫知,难拘先远之文”,只好“在速从权之礼,谨以其月二十八日,奉葬于河中府河东县孝义乡青台村,从权礼也”。当时主丧者是篆与别子知章等人。几年之后,“孤子篆谨自河中府启举,以十一月廿一日甲申归尹村,合祔于司徒公之茔”(26)。还有一个多人葬也是由继室之子主持的。原配夫妻先卒但没有合葬,继室去世之后,她的亲生儿子将生母、原配与父亲一同合葬了。尚书礼部员外郎常无名先后两娶,原配博陵崔氏死于开元十一年,年仅二十五岁,“生冢子侍御史著,不幸早逝”。常无名死于天宝三年,次年权葬。继室杨氏死于大历九年,安厝在细柳原。大历十年继室之子曾、普、鲁“以大历十年庚午迁祔于弘农大君之茔,博陵夫人同合焉”。常无名的原配育有一子常著,但杨氏去世的时候,常著早已不在人世,他的异母兄弟完全可以抛开原配而将生母与父亲合葬,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对此,志文予以高度评价:“夫敌己则不厌,以子则同贵,若冢嗣既殁于中年,元室不从于先寝,岂成兄之志也。所以同异均爱,偶俱无猜,实行道之公也,考礼则然,询议惟允,君子韪之。”(27)这一结局相对比较完美,既遵循了“继室并嫡”的礼法,也体现了“兄友弟恭”的传统伦理观念。

虽然从礼法上讲这三个多人葬没有什么问题,但从中却可嗅到一种不同的气味。按照唐代通行的做法,如果原配已经合葬的情况下,后逝的继室大多数采取祔葬的形式(28)。主动表示自己不与丈夫合葬的继室还会被称赞“先人后己,存让寡欲,明识大观”(29)。因为开启旧茔不太符合人情,除了比较费事之外,还有打扰亡灵之嫌。如果非要启坟的话,也必须征得前室之子的同意。然而崔埙、杨篆还是启旧坟将生母合葬了。从志文来看,崔埙与异母兄们的关系并不融洽,他与兄长们商议时语气不太友好,最终仰仗着岳父的支持才得以将母亲合入旧茔,说明他的异母兄对此事并不热心,或者说根本就不同意。韦媛的合葬墓志没有提及原配之子,他们是否赞同启坟合葬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不在现场。也许他们仍然在各地做官,久不通音讯,是否见存值得怀疑,也许杨篆根本就没有与他们商量。不过,杨篆做主替异母兄长们表达了意见:“皆在提幼,夫人抚视若己出焉。”“但怀养育之功劳,不知生之谁也。”(30)常无名的合葬墓志也颇值得玩味。常无名死于天宝三年,继室杨氏死于大历九年,相隔30年,期间完全有机会将其与原配合葬。权葬常无名就是为将来三人合葬做准备。这个安排可能是常著出于对继母的感恩,毕竟母亲去世时常著不足十岁,他是在继母的照顾下长大的;也可能出于杨氏对自己未来丧葬的考虑。最后的结局皆大欢喜,一则得益于杨氏教子有方,“教子之明训,睦亲之令德”,其子知耻畏礼;二则得益于常著身为长子承嗣的身份,最重要的是他的仕途较其兄弟们发达,官至侍御史,杨氏之子官不及五品,子凭母贵,杨氏因继子而受封为弘农郡君。

五、关于唐代夫妻多人葬的思考

在男子多娶情况下,相比于原配夫妻合葬和继室夫妻合葬,多人葬显然是比较公平合理的葬式,完全符合“继室如母”、“继室并嫡”的礼法规定,也体现了尊父的原则,更有利于“兄友弟恭”伦理的发扬。不论是原配之子主丧,还是继室之子主丧,也不论主丧者与志主们有无关系,这是最方便的一种选择。因此,夫妻多人葬在唐代占主流并不足奇。但是,为什么中唐以后多人葬却呈下降的趋势呢?万军杰认为此种现象“与前室合葬的做法越来越多地得到唐人认可”有关(31)。对此,我倒不以为然。我认为这与中唐以后夫妻同穴权的名分之争有关。下表是根据前文所见墓志图书著录的多娶情况下,明确载有原配继室与夫合葬的墓志做出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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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唐代原配继室与夫合葬的墓志共有167例,前后期数据大体差不多,前期超过50%,后期接近50%。其中多人葬占总数的74.85%,呈主流态势,但后期比前期下降了16%。呈相反势头的是原配和继室与夫分别合葬的比例在提高,原配上升了三倍,继室上升了两倍。虽然原配的上升率多了一倍,但继室的表现也不俗。显然,多人葬的下降并非仅仅因为唐人越来越多地认可原配夫妻合葬,而是与双人葬上升有关。这实际上反映了丧葬问题上的前室和后室的名分之争,这种争执的产生与主丧者的主观因素有关。

虽然说多人葬是符合礼法且最不容易产生争端的葬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私人情感的干扰,崔埙、杨篆于多年以后才能将母亲与父亲合葬到一起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因素的存在。在看似祥和的“母慈子孝”、“兄友弟恭”氛围中,其实一直涌动着一股与礼法相抵牾的暗流。广平郡人程晏三娶,前两娶为宋氏姐妹,均早卒,第三娶琅琊王氏,也卒于丈夫之前。但《唐故广平郡程府君(晏)宋氏夫人合祔墓志铭》显示,最后与他合葬的是宋氏姐妹。他的丧事由孤子宗敏主持(32)。宗敏为谁所生,墓志没有说明,但肯定不是王氏所出。程晏的三位夫人与他生活的时间都不长,宋氏姐享年三十六岁,宋氏妹卒年二十八岁。程晏卒于咸通六年,享年七十有五。王氏卒于大中五年,四十六岁,程晏当时六十一岁。如果程晏三十岁结婚,而宋氏姐妹与其生活了二十年的话,那么王氏与程晏最多也就生活了十年左右。不论王氏是否育有子女,宗敏的行为于礼是讲不通的,于情则说明他与王氏并无多少感情。

当然,如果主丧人以礼为重,注重父母人伦、兄弟情谊的话,原配与继室通常都能与丈夫合葬。如“元和十年八月五日有唐丰陵台令广平程公,年七十八,薨于富平县之客舍。嗣子屺率亲仆具縗经仪卫归葬于洛阳县平阴乡成村之故茔。先公而殁者先夫人兰陵萧氏,后夫人陇西李氏皆祔于异穴,故以系族事行志于泉室”(33)。志文中的嗣子屺为原配萧氏所生,此外萧氏还生一子官至洛阳尉。继室李氏只生有两个女儿。在这种情况下,程屺要坚持以生母合葬是完全有可能的。但程屺很公平,他以异穴的形式将生母和继母都祔葬在父亲的旁边,原配和继室在死后真正实现了“并嫡”。不过,前夫人的父亲是集贤殿大学士、万年县尉,后夫人的父亲是辰州刺史,哥哥是京兆尹,这样一种亲属关系是否对这个丧事的安排有影响呢?

中唐以后夫妻同穴权的名分之争,在继室子和原配子主丧的多人葬墓志中也可看出一些端倪。无论是美原县令李允的墓志、崔复的墓志、衢州别驾王府君的墓志,还是左金吾卫大将军赵府君与二夫人的合祔墓志、都督潭州诸军事守潭州刺史吕渭的墓志,都以详细的志文描述了继母与继子之间亲密而和谐的关系,既有继母对继子的关心与教育,也有继子对继母的感恩和孝养。在继子奉生母与原配夫妻同时合葬的墓志中,继子孝悌的品质又成为赞美的对象。对母(继母)慈子孝关系的刻意描绘,对主丧者谨于礼法的鼓吹与表彰,是否反映了现实社会中德与礼的某些缺失呢?

作者简介:焦杰(1964-),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化史与社会性别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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