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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法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oucwj 2021-04-07

大数据时代下,每个人都开始数据化,我们在生活中的很多动作都是通过互联网来获得超便捷的体验,与此同时也留下了数据的痕迹,现代科技可以记录下每一个步骤,每一条信息,甚至通过推测你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消息,也就是常说的大数据技术。毫无疑问,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希望享受更好的服务,但如果这个服务需要用我的行为数据来作为交换,而且是我过去发生的每一次行为,这涉及到隐私吗?怎么样来保护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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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隐私信息范围如何判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隐私权理论的发源地美国,更是莫衷一是。沃伦和布兰戴斯关于隐私权的经典论文《论隐私权》一文认为,隐私是一种更为一般的权利,可以是“个人豁免权利”“独处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其核心原则是“个人不受侵犯”的原则。美国《侵权法重述》将侵犯隐私权的形式总结为四种:(1)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空间;(2)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3)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4)不合理地在公众面前歪曲他人的形象。并且,从实践中看,美国有些法院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隐私权作为多种涉及不明确的民事和人身权利的宪法判决的基础。这说明,美国法中的隐私权概念,具有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人格权的功能,涵盖了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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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立法上,隐私权与健康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相并列,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隐私权接近于秘密权,即私生活所不欲人知的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的权利。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隐私的范围也远远小于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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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规定为一种人格权,但并未对隐私概念及其范围作出界定。多数观点认为,隐私,是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的秘密,或者就是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但是,要看到,隐私信息这一概念具有价值判断的意蕴:一是隐私信息的标准会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变化,以前被认为是隐私信息,随着社会的发展,从一般的标准看,已经不再是隐私。二是隐私信息的范围会随着主体的不同而变化。

我国当前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未出台专门立法,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的处罚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尚未形成统一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而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且量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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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梳理发现,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都涉及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于当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进行了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身份证法、商业银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无统一立法,现有规定内容分散,个人信息泄露维权举证困难。为保护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期待国家加快构建统一的立法框架,加大司法打击力度,顺畅维权渠道。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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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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