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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发展中的民主与法治

 政文观止 2021-04-08

文献来源:

1.Arend Lijphart,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 1945-85,”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4, No. 2 (Jun., 1990), pp. 481-496. 

2.Christopher M. Larkins,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Democratization: A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Analysis,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44,No. 4, Autumn 1996, pp. 605–626,

3.Gretchen Helmke and Frances Rosenbluth, “Regimes and the Rule of Law: 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12, 2009, pp. 345-366. 

Lihphart(1990)这篇文章重新考察了Rae(1967)关于选举体制的经典研究,尤其是3个自变量(选举公式、选区规模、选票结构)与2个因变量(选举结果的比例性、多党分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李普哈特与Rae的不同之处在于:(1)将数据覆盖的时间范围扩大到了1985年;(2)将选举体制(即在相似规则下的一次或多次选举)作为分析单位而非如Rae一样将每次选举都视为不同的案例;(3)考察了2个自变量(选举公式和选区规模)之间的关系;(4)采用index D来测量不同选举体制的比例性偏差度(disproportionality);(5)采用有效选举政党数(elective party)而非有效议会政党数(legislative party)作为测量多党分化程度的指标。在此基础上,李普哈特得出了一些不同的研究结论:(1)选举公式和选区规模对比例性偏差度的影响比Rae所发现的更强,但它们对多党分化程度的影响更弱,其原因是将比例性偏差度作为选举体制和多党分化程度之间的中介变量是基于策略行为(strategic behavior)的假定,但它其实并不能很好地预测政党数量(在多数票体制下除外);(2)选票结构与多党分化程度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它能在单一席位选区体制(single-member district system)中影响多党分化程度。上述研究结论表明,政治家和选民的策略行为在减少多党分化程度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

新兴国家的民主化转型与巩固离不开一定的法治条件,司法独立就是其中之一。Larkins(1996)这篇文章首先讨论了司法独立这一概念的核心含义。他认为司法独立这一概念有3个特征:一是公正性(impartiality),即法官将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而不是偏袒任何诉讼当事人。二是隔绝于政治影响(political insularity),即法官不应被用作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也不因阻碍政治利益而受到惩罚。三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机构的权力范围,即法院与政治体制内其他部门的关系。随后,作者讨论了识别和用量化模型测量司法独立的困难。首先是如果找到的证据只能证明上述体现司法独立的某个特征而非全部特征时,并不足以断定司法独立是否存在;第二是法院并不是在真空中运作,会有很多外生因素影响法官的观点;第三是量化模型中的一些指标并不符合实际;第四是缺少关于法院的信息;第五是给司法独立的某些属性进行赋值具有随意性。对此,作者提出的建议是去寻找司法不独立的证据,因为完美的、毫无阻碍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弄清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压力是更好的估算方法,比如考察法院在哪些议题和行为体的影响下会采取政治问题原则(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最后,作者考察了新兴国家在民主转型期间的司法独立性问题,重点讨论了Fiss所提倡的新成立的民主政府要全面解雇旧有司法机构成员的观点。尽管Fiss认为这样做并不会有损司法独立,但作者认为这从长期来看还是有损司法机构的制度化建设和独立性,除非是法官们自动请辞或者因行为不端被弹劾下台。由于在民主化进程中培育司法独立性并非易事,因此作者尤其强调了转型时期的政治和法律稳定对促进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Helmke & Rosenbluth (2009)这篇综述性文章则讨论了民主(democracy)、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和法治(the rule of law)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2个问题展开:政体类型如何影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对建立法治而言是否不可或缺?作者的结论是,民主政体比专制政体更能培育司法独立和法治。但民主是司法独立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司法独立不等同于法治并且也不会自然而然地导向法治。作者主要强调了2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各部门之间的分权,二是公众舆论。在民主政体中,分权作为一种有限政府的形式,通常有利于保持法院的独立性,即使在缺少政府部门分权和司法独立的情况下,支持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也能通过选举政治来支撑起法治。但是考虑到民意的流变,公众舆论并不是司法独立和法治的可靠保证,有时也需要依赖各机构之间的分权或政治分裂来加以巩固。

     编译:施榕  审校:赵德昊  编辑:康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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