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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三)

 qiangk4kzk8us4 2021-04-08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和第二十五条的衔接,以相同理由否认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只能有一次,不能允许一方以各种方式拖延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会损害司法程序的权威性。

第一项即关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可以本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为准。

第二项如据以裁决的法律条文已失去效力,或被变更,或理解错误的。

第三项如未向被申请人送达,即开庭判决的。

因案件已经过了仲裁阶段,若在执行阶段被认定不予执行,按最后一句规定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向劳动者履行义务,即使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形下,仍然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注意用人单位在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销仲裁申请的材料后,并非在领取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即自行终止执行案件,还应当向受理劳动者申请执行的基层法院递交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的合并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也叫新设合并,或者用人单位被撤销,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叫吸收合并。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而不论这一单位是否重新与劳动者确立了劳动关系。

若用人单位分立的,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可以将所有分立的单位一并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有效甄别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避免因认识不当,错误列明主体,还需重新再走一遍司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本条即解释了为什么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需审查离职证明。

注意若在本规定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时,该案件属于侵权纠纷相关的案由,无需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为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最高法在颁发施行本条司法解释时,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其在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表述,在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劳动争议,在承包方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情况下,追加作为劳动受益人的发包人参加诉讼并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是十分重要的。

但经检索该法条相关的案例,较少有支持劳动者要求。

有的没有认定为承包关系,有的认为本条属程序性规定,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

但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在存在劳动争议且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时,仍然可以将发包方和承包方列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查明事实,同时,发包方也可能会给承包方压力,以快速解决此事。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本条列举的情形如为逃避监管不办营业执照和开采许可证的小煤窑招用外地农民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规避工商税务负担非法雇佣劳动者,不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却对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常见的如车辆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运输企业应当为车辆所有权人所雇佣的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否则若发生工伤的,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还有如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某大学的研究中心,和某医院下属的部门等。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本条为程序性规定,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角度,设立了本条。

比如本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承包发包的情形,遗漏了一方承包方或发包方的。

比如用人单位招录其他单位尚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其他单位只以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的。

比如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或出资人作为被申请人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本条解释较为重要,若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最高法的法官认为,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若未领取养老金的缘由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若未能领取养老金的缘由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高法在其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若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且可以领取退休养老金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本条规定的第二款,有案例对此做了做了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有一劳动者曾经为事业单位员工,但因事业单位运营不佳放长假,每月为劳动者交纳社保及发放生活费。后该劳动者去后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法院认为事业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生活费不足以其生活所需,故劳动者与目前提供劳动的后一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基于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的情形值得思考。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注意人社部删除了港澳台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亦需获得就业许可证的规定,即港澳台人员在我国境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即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组织,故若外籍劳动者受雇于外国企业,被派往我国境内的代表处的,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对象。

如未取得就业许可证,外籍劳动者将会被驱逐出境,而用人单位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如中国人注销中国国籍,并办理外国国籍的,亦应及时办理就业许可证和居留证。

编者:王永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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