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撤销还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选对诉讼方向很重要

 万益说法 2021-04-09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的签订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选择撤销或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往往是确定诉讼请求的关键问题,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及最终的裁判结果。



案情回顾


因土地征收,原告与被告XX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又认为该协议没有按照法律和征收政策的规定进行合法的补偿,导致约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原告依法应获得的补偿,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在庭审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主张的征收决定不合法、征地情况公告未告知、评估程序不合法,不属于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其次,被告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告被征收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书》,被告基于《评估报告书》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被征收资产价值,并与原告就征收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后签订案涉协议,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最后,因原告的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受政策限制未能办理延续登记已被注销。被告以原告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为由责令原告停止生产不属于胁迫,不应认定被告胁迫原告签订案涉协议。综上,原告不能证明案涉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情形,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从上述案例可知,原告主张撤销行政协议,则法院主要是围绕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撤销的事由进行审理。但如果原告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那么法院是否就只围绕行政协议是否存在无效的事由进行审理呢?两者有何不同?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主张对原告更为有利?

一、无论请求撤销还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法庭首要审查的均是行政协议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可见,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是法庭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内容。既然如此,撤销与确认无效有何区别?撤销针对的是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一般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或继续履行行政协议。而确认无效针对的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法律否认了其合法性,不予保护该协议约定的法益。因此,具体到个案中,需要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主张。 

二、请求撤销的情况下,原告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要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无论原告是主张撤销还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签订的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依据《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主张撤销行政协议,原告须对撤销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须举证证明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撤销的事由,其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撤销之诉须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确认无效之诉没有明确规定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该法条仅仅规定了撤销行政行为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未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受起诉期限限制。理由应当是起诉期限的设计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受侵害的权利人尽快进行相关的权益救济,避免因为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是为了尽快恢复和稳定现有的秩序。但由于无效的行政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如果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大。因此,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请求确认无效须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

综上,请求撤销或是确认行政协议无效都可以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但如何选择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自身的举证能力及起诉期限等。只有在起诉之初就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才能精准地把握案件走向,体现一个专业律师应有的职业水平。

律师简介

王文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擅长领域: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海商海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