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SPAC公司上市和治理的要求
第1步(约半个月) 确定券商和IPO融资条款; 向州政府秘书成立和注册公司; 开设公司运营银行账户; 第2步( 约半个月) 确定信托人和其他服务商包括审计师,股票代理,格式代理等; 寻找独立董事人选; 准备原始股票的发放文件; 与券商签订融资意向书; 第3步(约1-2个月) 完成高管和董事的背景调查和调查问卷; 发放发起人的原始股; 起草 招股说明书S-1或F-1; 完成审计; 申报S-1或 F-1; 递交纳斯达克,美国金融监管局和交易代码的申请; 支付各服务方; 起草和审阅融资文件和合同; 第4步(约1-3个月) 根据证监会的提问修改S-1或 F-1(可能三轮); 签署融资文件; 进行路演; 完成交易,发放股票。
组建上市核心团队:高管、法律、审计和财务顾问。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法律合规:股权清理;上市架构搭建;运营公司法律合规 财务合规:财务清理、2年财务审计 建立公司尽调数据室Data Room 准备公司介绍PPT 准备公司三年财务预测
对公司上市后的估值作初步评估 根据估值水平确定对标的SPAC规模 委托咨询顾问或律师找寻匹配的SPAC 和SPAC签订保密协议,开始初步商谈 如确定交易意向,SPAC会出具Term Sheet,列出主要交易条款 SPAC开始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如SPAC对公司的尽职调查满意,且公司也对SPAC满意,则双方签署正式合并意向书,其为排他性 双方成立联合工作组 完成两年财务审计 确定公司合并估值 双方美国律师准备交易文件 公司方和SPAC的发起人共同向现有投资人以及新的潜在投资人路演
签署正式合并协议 董事会表决通过合并 签署Share Exchange Agreement SPAC现有投资人决定是否赎回存放于托管账户内的资金 双方财务报表合并,并出具新的合并报表 申报宣布重大事项的8K 向SEC申请报备获批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报备获批 更换代码,正式挂牌
SPAC上市的优劣比较
上市成功率高 成本低、耗时短 融资方式多样且金额确定:除了挂牌可以向公众和机构投资人募资,还可以通过向成熟的对冲基金获得配套融资(PIPE)的方式募资;且上述两种募资都是通过协议双方私下协商的并购交易确定,估值有更强的确定性。 以传统方式无法上市的公司(如未盈利公司)在SPAC模式下能够上市:根据美国证券法规则,在传统的IPO中只可披露过往的财务报表,但SPAC可以通过对希望合并的公司进行业务展望,从而将快速增长但仍未盈利的公司推销给公众和机构投资人。 对投资人而言,投资SPAC的风险相对较低:若公众投资人对SPAC并购的标的不满意,可以行使赎回权,收回本金及利息;如果并购的标的优质,并购后的股价有可能快速上升,将给投资人带来超额收益。
监管不够充分:它绕开了传统IPO过程中必要的信息披露和资本市场的多重审视,画大饼、讲故事套现变得更加容易了 不利于发行人估值的最大化:SPAC的交易模式决定被并购公司的最终成交价由双方谈判确定,被并购公司价格可能会比IPO价格低 初创投资者和外部投资人的股权更多被稀释:SPAC的形式注定了发起人会拥有标的公司较多的股份,稀释掉初创投资者和外部投资人的股权。如果发起人能够给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帮助,这当然是两全其美的好事。但反之,则未必 对投资人而言,所谓投资SPAC的保底,仅限于完成收购以前:一旦收购完成,SPAC解体,上市公司便和其他上市公司无异,有着一样的风险,发行价也很有可能低于10美元 目标公司通过SPAC上市后的合规和市场挑战大:目标公司多为高成长的初创企业或在法律合规上存在灰色地带的企业,通过SPAC快速上市后要和其他经过IPO洗礼的企业接受相同程度的监管和市场考验,对企业的真实质量是巨大挑战(已通过SPAC登陆美股的中国企业在上市不久即退市的不是个别现象)
从行业来看,SPAC投资者青睐新经济类的科技研发型初创企业,比如TMT互联网科技行业、生物科技、医疗保健、新能源等行业; 暂时未能达到境内资本市场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上市条件和美股主板IPO条件,但是增长潜力大的企业 业务在法律合规上存在一定灰色地带的行业,比如比特币、区块链等行业 融资轮次在C轮及以上(如C轮、D轮和E轮)的企业
中国的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作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以境外外汇资金参与SPAC模式的投资 境内人民币资金出境则受中国外汇管制政策的限制,因SPAC设立时无具体投资项目,料通过ODI路径不具可行性。QDII路径和正在试点的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路径可以考虑和值得探索。 机构投资人亦可利用其资源和人脉,以财务顾问身份参与SPAC的上市交易,为SPAC的发起人筛寻匹配的目标公司,或为众多寻求上市融资的科技型、高成长性企业寻找对标的SPAC壳资源。
协议控制架构(即VIE架构):适用于所有运营实体,特别是行业如属于中国限制外商控股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例如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影视制作、发行业务、互联网文化服务业务、教育服务等)以及加密货币行业; 境外公司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股权的红筹架构:可通过运营实体的股东与一个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换股的方式实现, 如果运营实体是外商投资企业(FIE),因为FIE不在2006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10号文)的涵盖范围内,不受该文规定所限; 如果运营实体的实控人是外籍身份,亦不受10号文规定所限; 如果运营实体是100%的境内企业,其实控人均为中国身份,按10号文的规定,SPV的境外上市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因此,这个选项操作性低; 若境内运营实体股东拟通过境内企业以境外投资方式(ODI)持有红筹架构的股权,则需要办理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发改委、商委和外汇登记手续,即使换股交易不涉及实际的资金出境,为合规目的,亦应办理ODI手续;
因企业的运营实体主要在中国境内,合规主要涉及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合规性; 不合规分为非重大事项的不合规和重大事项的不合规,上市时披露一些非重大事项的不合规之后可能仍然满足上市条件,但重大事项的不合规直接影响企业是否满足上市条件乃至企业的发展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