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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九期: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第一篇)

 谁知哪片云下雨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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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

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为什么我要谈这个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前面整体上来讲,是对民法各部分内容做了一个梳理,进行了阐述。但是这些在法律适用上还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我们有必要在具体适用当中对法律运用规范做一个说明;二是前一段时间《山东审判》的一个编辑跟我说有一组稿子,想让我写一篇,关于民法典体系性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我想了一下,我们作为律师也是从事司法实践活动,在运用法律当中也有必要重视民法典的体系性思维,所以今天来谈谈这个问题。

第   一   篇

-THE FIRST-

我们作为一个律师,不论你是做原告的代理人,还是被告的代理人,你怎么找出法律根据来支持你的主张。也就是说,作为原告的律师,你要找出你请求权的基础,你原告提出请求,请求的根据在哪里?作为被告律师,你要找出抗辩的根据,抗辩的基础,这是一个律师在代理案件当中进行民法思维所要求的基本功,你的民法思维是什么?不就是找出请求权的基础,抗辩权的基础吗?我们在这个法律适用过程当中,就有必要坚持民法典的体系性思维。

什么是民法典的体系性?我们讲法典体系,法典是有体系性的,实际上民法典的体系性就是体现在各项民事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内在的、逻辑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整部法典形成系统地、完整的结构。民法典既然具有这样的体系性,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就要坚持这种体系性的思维,坚持民法典体系性思维上应该注重哪些问题?我考虑主要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01

注重民法典的总分结构

我们都知道,从大陆法系的法典来说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例,另一个是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例,这两种立法例有不同的特点。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例的特点就是有总则和分则,我们的民法典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体系,这样我们的法典在体系性上就有总则编和下面的各个分则编。总则编怎么形成?总则编是利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把各分则当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集中在一起,总则编的规定是一般性规定,总则编是统领各个分则编的。

总则编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分则编的有关规定就是特别规定,我们在法律适用当中,一个很重要的适用规则就是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我们在民法典适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比如说,合同、遗嘱,这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它的有效要件、无效要件,那就要看法律对这种法律行为有没有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比如说遗嘱,遗嘱的无效,法律有特别规定,故关于遗嘱的效力就应当适用继承编当中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关于合同的有效条件,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我们可以看民法典的合同编跟原来的合同法比较,它没有规定合同的有效条件,关于合同的有效、无效按照什么来确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那就要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通常我们讲,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财产行为,也包括身份行为,但是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有不同的特点。我们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主要是适用财产法律行为,但是并不等于完全不能适用于身份行为。比如收养。收养的条件,婚姻家庭编做了特别规定,同时除了这些规定以外,还要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有效不单纯要符合收养的有效规定,还要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对身份行为特别特定,当然要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比如,婚姻是典型的身份行为,关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婚姻家庭编有规定,当然适用它的特别规定,就不能按照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的规则来适用。但是有一些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这时候怎么来看?也就是说,并不是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就必须都用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才适用一般规定。

以前提到的夫妻忠实协议,这份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这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我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我们只是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没有像国外的一些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因此忠实是一个道德义务,而不属于法律义务,因此当事人用这种忠实协议来落实道德义务,会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应当是有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实协议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将双方应当负的道德义务,设定为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夫妻忠实协议有无效力,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来确定,它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就是有效,它部分符合就是部分有效,它不符合就是无效的,是这样一种观点。

哪一种观点比较正确?相比较来说,认为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没有规定就是无效的,这种观点就是法律适用当中的机械性思维,教条主义。而后一种观点就体现出一种体系性思维,我是从整个法典的体系上来看这个协议能不能有效。我最近又看到一个关于夫妻忠实协议的案例。两个人签订了夫妻忠实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有一方出轨,需要赔偿另外一方50万元,后来男方就找了第三者,对方也有证据证明,女方要按照夫妻忠实协议来处理离婚。最后法官认定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是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法官出的判决有一点我没看明白,法院认为男方是司机,收入也不高,50万元太多了,不公平,最后判决给5万元,法官认可了按照法律行为的效力来认可协议的效力。

总分结构不光是体现在总则和分则,我们可以看出来,我们整个法典体系采取的是总分结构,每一编都有一个一般规定,然后下面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我们前几次刚讲过的侵权责任编的问题,在一般规定当中规定了免责事由,像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自甘风险等,然后又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面这是引致条款,另一方面是在适用免责事由上应该怎么来处理,也就是除了民法典侵权行为编第一章一般规定当中的以外,还有其他的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确定一个具体侵权行为的责任上,可不可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要注意其他法律有没有规定,我们这个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其他法律当中有规定的,那就要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就像我们讲的产品责任,民法典当中没有讲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其他法律中有没有?产品质量法中有没有?那就要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民法典除了一般规定以外,其他地方还另有规定的,那就要适用其他规定。特别是我们前面讲的特殊侵权责任里面,如高度危险责任,不同的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轻责任事由是不同的,有特别规定就要适用这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也有规定,民法典也有规定的时候,那都要适用,没有单独特别规定的,一般的免责事由都适用,这是总分结构决定了你在适用上要注意的这个问题。

02

注重民法典的整体性

民法典是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特点,民法典总分结合的结构,最后形成完整的体系,这是一个整体的法律,因此我们坚持体系性思维的时候,注重整体性的时候,就是对某一个事项我们要从法律整体上去寻找我们需要的法律依据。从法律适用过程来说,一般是三段式思维方式,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和一个结论。我们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它是包括前提法律的条件,法律的后果,规定这个前提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们代理一个案件,我们要支持各自的请求,抗辩的请求,这就是一个小前提。这个请求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符合了就会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不符合就不会发生法律的后果。因此这个大前提,这样一个完整的法条在哪里?有没有?可以说这样一个大前提,一般的来说,并不是由一个法律条文来构成的,很难找到这样一个完整的法条的,而是由许多或者几个条文来构成的,因此你在寻找你的请求权基础,你的抗辩权基础,你就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去考虑,而不能仅仅局限哪一个条文。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人身权益的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比如,一个人被打伤,这是不是属于侵害人身权益?这当然属于了,那你能不能用这一条作为你的侵权请求权基础?你要从整个体系上来看,我们从法典上可以看出来,人身权益是分两部分的:一部分是物质性的人身权益;一部分是精神性的人身权益。

物质性人身权益是因人的身体,人的有机体为载体的人身权利,这就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因此侵害人会造成身体权受损害、健康权受损害、生命权受损害,关于侵害人身身体造成的身体权损害、健康权损害、生命权损害的赔偿,法律有单独的规定,就不能再适用这一条的规定。你可以适用法律关于侵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这一条尽管它没有说明除了哪些权利以外,但是可以从整体上的解释看出来,它是不包括侵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而只是侵害了其他的人身权益,也就是精神性的人身权益。其他的精神性人身权益侵害了会造成财产损失,我可以根据这一条来请求赔偿。

比如说,一个学校把优秀学生的照片挂出来了,宣传我们学校出现了优秀学生,这个学生一看,你怎么给我宣传这个,学生认为这是不行的,要求学校赔偿。你作为原告律师,你能不能支持他的请求?或者你代理要求赔偿的时候,你用什么来作为你的请求权基础?你就要考虑他对这张照片有没有肖像权,他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使用,能不能构成侵害你的肖像权?你能不能单纯依靠侵权责任法这一章的规定来解决?这是不能的,你应该找人格权,我们要回到人格权编来看关于肖像权的规定,看原告对自己照片的使用是不是享有肖像权,学校对照片的使用是不是会构成侵害肖像权。按照人格权编的有关规定,你才能真正寻找到你的请求权基础。你作为学校代理人的时候,你请求提出的抗辩,你要到人格权编当中合理使用去寻找你的抗辩前提、抗辩理由,我要证明你这属于合理使用,这是一个整体性思维,你不能离开这个整体性去确定这个责任。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民法典适用的体系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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