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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幸福靠自己DLEL 2021-04-10
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争议分为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或相关服务有所不满,要求本院改善或提供相关说明及处理的诉求。

医疗纠纷:指患者经过医疗处置后发生伤害或死亡之结果,经医师初步沟通说明后,患者或其家属仍继续争议的。

二、医疗争议获取来源:

电话投诉

现场投诉

来信、来函、院长信箱投诉

卫计委转办

信访件形式督办

医调委转办、法院诉讼

三、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

(一)医疗投诉处理原则

主管医师接获患者或家属不满及投诉时,应向患者或家属给予合理解释,以化解其疑虑,由主管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家属说明沟通,如患者或家属仍持强烈不满态度,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及相关处置过程上报科主任,如仍未妥善解决,科主任将事件经过及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人员共同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1、主管医师应及时了解争议点,对照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作为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之依据。

2、如发生纠纷患者仍于住院治疗中,应提醒告知本科室医护人员加强照护,避免再度冲突。

3、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封存现场实物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本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医患双方同时在场。需要检验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指定。

4、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立即通知血库人员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并由血库人员通知供血血站人员到场。

5、医疗争议需封存病历时,应通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在双方见证下,封存病例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双方在场。

6、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医生告知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若无法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对尸体进行冻存情况下,可在死亡后7日内进行尸检,特殊情况患者立即通知医务科,并写明书面情况报告。

7、主管医师及时审阅病历及签署相关病历,通知本科室医护人员及病案室对此病例进行高度重视,特别保管。

8、如遇有患者或家属不理智行为,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助(),保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如遇到暴力伤人、损坏公共物品,应及时拍照存证,及时报警,将各项证据妥善保存。

9、对于特殊谈话,需留证,主管医生可与医务科人员在行政办公区接待室一同与家属会晤,进行沟通、告知。

四、 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由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的,确定出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对于卫计委转办及院内投诉的,需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多数票为准。

五、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不可

避免三类。

(一)有下列情形者,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医疗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医院需承担责任的。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1、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3、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形是: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因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六、医疗纠纷责任程度的认定

1.责任认定权限由低到高依次为:责任科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纠纷调委会、医学会、医疗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2.医疗纠纷经院外权威机构鉴定的,根据该鉴定机构意见确定责任程度。

3.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来判定医疗纠纷的责任性质及责任程度,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院外专家委员会成员,必要时由医院移交至具有权威的鉴定机构。

4.责任程度分为:

⑴完全责任(100%):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

⑵主要责任(75%):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对等责任(50%):指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大致对等。

⑷次要责任(30%):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⑸轻微责任(15%):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七、医院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包括以下费用:

1、 院内调解:

科室内部调解或由医务科调解,最终院内协商解决做出的经

济补偿、赔偿或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2、 院外调解:

(1)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

偿、赔偿或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2)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赔偿或医院

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八、医疗争议的处罚方案

1.医疗投诉的处罚

(1)院内电话投诉、现场投诉、信箱投诉,经调查属实者,综合目标考评每起扣当事科室10分。

(2)信访件投诉,情节严重,投诉情况属实,每起经济处罚2000元。

2.医疗纠纷的处罚

(1)院内处罚的种类

①通报批评、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进资格。

②记入责任医生年度考核表中

③延迟晋升

④降低职称聘用

⑤调离工作岗位

⑥撤销行政职务

( 2 )对责任科室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每一起纠纷,均需通过院内医疗质量委员会或院外专家委员会,讨论,将其定性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由不可避免的纠纷所造成的赔偿,由医院全部承担,由技术原因引起的纠纷赔偿,本着从轻处理,因严重不负责任引进的纠纷赔偿,本着从重处理,无论因技术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引起的医患纠纷责任一律落实到科室。

①医院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内: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全部承担。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医院承担:50%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50%

②医院赔偿金额在5000元-1万元之间: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70 %,医院承担 30 %。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 30 %,医院承担70 %。

③医院赔偿金额在1万-5万元(包括5万)之间: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 50 %,医院承担 50%。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20%,医院承担 80%。

④医院赔偿金额在5万-20万元(包括20万)之间: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30%,医院承担70%。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20%,医院承担80%。

⑤医院赔偿金额在20万-50万元(包括50万)之间: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20%,医院承担80%。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15%,医院承担85%。

⑥医院赔偿金额在50万以上:

由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10%,医院承担90%。

由技术事故引起的,科室承担金额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九、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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