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雨鑫 近日,多地发文称,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要先完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实这不是新规定,这在新个税法出台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其实这样的做法对纳税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过去很多自然人股东没有纳税意识,对于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缴纳多少税是不清楚的。所以就会出现股权变更变成后再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情况。而以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再有了。 在现在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很多股东在公司经营的较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实缴出资。在没有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以0元转让股权的,是不是要缴税呢? 张总是鑫鑫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公司20%的股权,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张总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0元。2021年,张总把自己持有鑫鑫公司的全部股权0元转让给了李总。股权转让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888888.88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888888.88元)。因是否需要缴税,张总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 张总认为:对于公司,其未投入资产,故在转让股权时按0元转让,不需要缴税。 税务机关认为:鑫鑫公司净资产为正数,张总作为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缴纳个税。 税务机关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就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因此,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本案中,税务机关认为:鑫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88888.88元,张总持有公司20%的股权,其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177777.76元。而张总是0元转让其股权的,即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份额,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以净资产份额确定其转让价格。 该税务机关的做法,在实务中很常见。但这种做法是否就完全正确呢?如果张总因未实缴出资,在公司并未享有分红、表决等权利,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与张总有关系吗?如果没关系,张总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即为0。此时,张总0元转让股权还需要缴税吗?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也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见,股东对于权利的约定系属意思自治范畴。股东可以约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亦可以约定不享受分红。因此,我们在判断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是否缴税时,要先予以区分。 如果股东约定未实缴出资不享有股东权利的,则本案中,张总因未出资,公司净资产与其无关,张总的股权价格就是0,其股权原值也应为0。此时,张总0元转让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享有股东权利的,则本案中,张总的股权价值就不是0了,而是应按章程记载的持股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和公司章程均无特别约定的,依照《公司法》则按不享有股东权利计。 About the authors|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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