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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

 风中的兰陵 2021-04-12

概述

QDIE,全称: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即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国内尚无任何法律文件对此术语的内涵进行明确定义,但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是指在国内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2014年三季度,深圳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方案获国家外管局同意,首批10亿美元额度。2015年QDIE试点正式在深圳前海开启。首批额度10亿美元。对于境内投资者来说,以往QDII是进行海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想要在海外购买房产的投资者,需要提前分批购汇,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灰色地带将资金转移至国外。

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多种形式。主要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对冲基金以及不动产、实物资产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通过的其他标的资产。

QDIE制度与中国已经实施的允许特定境内机构在限制的条件下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制度安排,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在制度设计上有一些相似点。但QDII制度主要是面对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特定机构,且投资范围一般被限定为境外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和全球资产配置需求的日渐增加,市场迫切需要一项能突破QDII制度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等方面的限制的制度安排,从而使更多类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安排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对更广范围内的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QDIE制度因此被提上议程。

但是,截至目前,中国尚未就QDIE制度出台任何全国性的法规政策。

QDIE和QDII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范围:

QDII投资范围

QDIE投资范围

权益类证券

普通股

QDII所有投资

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

对冲基金

优先股

存托凭证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不动产

实物资产

可转让存单

回购协议

固定收益类证券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其他

基金、金融衍生品 

试点意味着深圳的双向跨境投资渠道进一步打通,有助于前海成为跨境投资及财富管理中心。深圳首批获QDIE试点资格的机构既有基金也有券商、信托等投资机构,为各种形式的资产投资和财富管理机构都提供了机会。

QDIE通道的主要优势

与其它境外投资通道相比,QDIE通道主要有如下优势:

首先,QDII的管理人限于境内金融机构,QDLP的管理人需有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参与,而QDIE管理人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则包括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境外投资管理企业,范围明显大于前两者。

其次,ODI的投资范围一般限于实体产业项目,QDII的投资对象主要为金融产品,QDLP的投资范围限于二级市场,而QDIE的投资范围则没有限制,ODI,QDII和QDLP可投和不可投的,QDIE都可投资。

不过请注意,对于适用ODI、QDII投资范围的境外投资项目,如使用本集团或集团股东的资金用于境外单个项目投资或者在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在实践中深圳金融办建议使用ODI、QDII渠道。

再次,与ODI和QDLP将投资主体限为企业不同,在QDIE通道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性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多种形式。其中,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无需为出资人代扣代缴25%个人所得税。

此外,QDIE的投资门槛要低于QDLP,就单个境内投资者的认缴出资来说,QDIE为人民币200万元,而QDLP为人民币500万元。

最后,与ODI相比,通过QDIE通道进行境外投资,无需办理发改委以及商务部门的备案/核准手续,也无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在实际操作中,是由QDIE管理人在申请额度时向深圳市金融办及外管局同时报送项目及额度申请材料,并在得到金融办的批文后持批文办理购付汇手续。

       QDIE通道面临的主要问题

QDIE通道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现阶段QDIE着重于境外投资方式的创新和探索,总额度有限,相应地每个项目的申请额度也有限制。

目前,管理人每次可同时申报1-3个项目,总额度不超过3000万美元,额度可以在不同项目中调剂使用。额度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未使用的,一律收回。在额度有效期内,如果按原计划项目完成后仍有剩余额度未汇出,且想继续申请新项目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收回额度。

其次,一行三会对金融机构海外投资的资格、投资范围有限制,金融机构能否利用QDIE通道,如通过认购QDIE管理人发行的资管计划,突破这些限制,尚未有定论。

从法理上讲,对于金融机构来说,QDIE通道解决的只是外管局层面的境外投资购付汇额度问题,金融机构仍需遵守其主管机关在海外投资资格、投资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而上述曲线投资很有可能会被主管机关穿透来看。

尽管如此,在将前海建设成为金融业对外开发试验示范窗口的大背景下,就金融机构利用QDIE通道进行海外投资,一行三会可能会允许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不过这需要与主管机关进行个案沟通。而在实践中,经与相关主管机关沟通,已有金融机构取得了突破。

国内实践

一、江苏自贸区

江苏自贸区:探索自贸试验区内上市公司外资股东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配售增发业务,支持外籍员工直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研究开展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政策试点 

二、深圳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向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根据QDIE试点办法,QDIE是指符合条件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从整体上看,QDIE境外投资的条件和大概程序为:首先,存在经联席会议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下称“试点管理企业”);其次,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合格境内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基金(下称“QDIEF”);最后,试点管理企业向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简称“市金融办”)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

基于QDIE试点办法及向深圳市金融办的咨询,现将QDIE有关问题概述如下:

(一)主体资格: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的申请,申请试点资格的外资和内资机构所应满足的条件不尽相同。

注:关联实体为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2)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3)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4)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已获得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QFLP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试点资格开展深圳QDIE投资试点:

(1)其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2)已经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的。

 (二) 募资对象:合格境内投资者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试点资格后,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

根据规定,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及(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三) QDIE基金:境外投资主体

根据规定,试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的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

 (四) 外汇管理

根据深圳市金融办网站公开信息显示,深圳QDIE方案已获国家外管局同意并获批了首批10亿美元额度。相关规定中对于单个申请企业可以获得的外汇额度并未作限制,因此我们理解申请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和市场需求申请,并由联席会议最终审议确认。在具体的境外投资业务开展过程中,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在任一时点,境外投资主体的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五) 投资范围

《深圳QDIE试点办法》中规定了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对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2014年1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深府〔2014〕1号],即提出了要推动前海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开展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各类境外投资业务。

经咨询市金融办,QDIEF的境外投资范围并无限制,可投资范围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甚至实物资产。相对于之前的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仅能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相比,放开投资范围是QDIE的重大突破。

 (六) 资金保管和行政管理

根据规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并开立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此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还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和过户代理等后台行政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以中基协发〔2014〕25号文发布并将于2015年2月1日实施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行政管理人作为基金业务外包机构应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七) 申请程序

而从整个QDIE的申请程序上,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市金融办提交材料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试点资格,由金融办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审批,然后因在获得试点资格和获批额度后面向合格境内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在完成募集之后就市金融办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

1、申请试点管理企业,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1)试点申请报告。

(2)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3)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合格境内投资者(QDIE)

(1)试点管理企业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QDIE募集资金。

(2)QDIE可以为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a.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b.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境外投资主体(QDIEF)

(1)QDIEF须满足以下条件:

a.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或专户等。

b. 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单个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c.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

d.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

4. QDIEF须由试点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办备案。

应递交以下材料:

a.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包括:境外投资主体规模、募集方式、投向、运作模式的简要说明。

b.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c.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d,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深圳QDIE试点政策实施展望

从制度内容的设计上来看,深圳的QDIE试点政策在现有的相关制度框架之上,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等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可以预期将会吸引大量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持续关注此试点政策的实施及参与试点资格的申请。

QDIE试点意味着深圳的双向跨境投资渠道进一步打通,有助于前海成为跨境投资及财富管理中心。深圳QDIE试点开辟了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新途径。

在此之前,境内机构境外投资须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而境内个人仅有的境外投资方式就是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QDIE试点让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或自然人通过基金方式在境外进行各种类型的投资,且由QDIE试点管理企业将QDIEF向市金融办提交备案后即可将资金汇出境外,不需要履行此前非QDIE境外投资方式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同时,QDIE放开了投资范围,使更多类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安排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对更广范围内的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不过,由于政策方才实施不久,而据报道获得了试点资格的机构主要集中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子公司,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境外机构和境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QDIE试点资格的情况,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2018年4月24日,根据外管局发布的公告,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外管局稳步推进QDIE试点工作,并将试点额度增加至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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