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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致死,同饮者的义务

 轻松悦分享 2021-04-12

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下,复工复产,我们的日常生活也逐渐回到正轨。或许是居家防疫闷坏了,推杯换盏的聚餐饮酒是许多人出门必备活动。适当饮酒抒发胸臆并无不可,但“感情深、一口闷”的过度饮酒或醉酒则危害大,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显著增加

近日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便可佐证。创业伙伴甲、乙、丙三人相约饮酒,结束后乙、丙二人将甲安全送回家,未料甲凌晨因呕吐物窒息死亡。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身为同饮者的乙、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从理论上分析,共同饮酒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情谊行为并非完全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而不产生任何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当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使得饮酒人处于危险状态之中时,同饮者需要承担酒后安全保障等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同饮者承担责任与否关键在于判断其在共同饮酒中是否存在过错。相约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负有劝阻、照顾、求助和必要的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等相互保护义务而本案中同饮者不存在强迫劝酒行为,且安全护送甲回家,故甲的死亡结果与共同饮酒行为不存在过错,同饮者乙、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从甘肃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裁判相约饮酒同饮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依据是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而实务中个案情况不同,以下简要分析相约共同饮酒同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情形。

  • 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1)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未通知家属

    在(2018)粤1971民初17011号案例中,被告作为饮酒饭局的组织者,在潘某饮酒后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明知潘某身体不适仍将其独自一人留在仓库内将近十二个小时,未尽到相应的照顾和安全注意义务,对潘某的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阻止醉酒者从事酒驾等危险行为

    在(2019)豫14民终323号中,被告作为酒席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在明知刘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对刘某醉酒驾驶车辆采取放任态度,未能尽到安全注意及合理照顾义务,故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3)未阻止过度饮酒

    (2019)粤12民终146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基于公序良俗考虑,共同宵夜饮酒的人存在防止饮酒人饮酒过度导致损伤的注意义务,即饮酒人同伴应当对饮酒人饮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基于此判断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饮酒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被告未尽提示注意义务,反而搭乘死者林某的摩托车离开,应对死者林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4)未尽询问义务

在(2019)豫1002民初6052号案例中,法院指出被告二人在与郭某聚餐共饮不多时,对郭某何时离开、离席前饮酒多少并不知情,但回到桌上发现郭某离席后,并未尽到一定的询问义务,对于郭某之后发生的损害结果,二人主观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在多人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如果共同饮酒人的身体处于危险状态,那么其他的同饮人就因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而负担了法律意义上的特定义务即饮酒中的提醒、劝告及禁止强行劝酒和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及劝阻等注意义务,如果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了该注意义务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从而承担相应的情谊侵权责任。

  • 同饮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未强行劝酒,且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

    在(2019)粤13民终3858号案例中,石某在饮酒后至事发前这一段时间内并无醉酒或不良反应,可以推定石某不属于过量饮酒,期间被告并无恶意的劝酒、灌酒行为,无法预判及察觉死者石某会因为饮酒引发危险症状。且在石某晕倒后将其送往医院,及时进行了救护行为并通知其家属,法院认定其履行了通知、照顾和帮助义务,不具有过错。

(2)聚餐结束前先行离开

    在(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027号案例中,被告在聚餐开始不久就已经先行离开,故其不存在未尽提醒、注意及照顾义务的过失,判决认定其不应对卿某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有醉酒后的义务

    (2019)粤20民终292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该案存在特殊情况,事发时共同饮酒人、组织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限于其年龄,认识能力有限,不应当赋予其过高的注意义务。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有劝阻饮酒、护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刘某、卢某、黎某即使存在不劝阻、不护送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而损害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满足的四个必备要件之一,因此刘某、卢某、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任分配是衡量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的结果。而成年人赴约饮酒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对其自身酒量有清楚认知,对酒后行为有客观预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同饮者虽然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一般仅为部分责任。

    逢酒必喝的酒文化有其危害性,同饮者应当注意自身所负之义务,呼吁适当饮酒,“只要感情有,喝啥都是酒”。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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