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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为什么会成为反垄断的对象?

 孙行悟空 2021-04-13

最近,市场上关于反垄断的消息很火。

有人说,“反垄断是国家的事儿,离我们太远!”也有人感慨:“我的企业小,想垄断也没资格。”

这些说法,符合常识,但并非全是事实。

反垄断法的对象,都是大个头吗?不一定。因为它反的是垄断行为,并不按市场主体个头儿大小算。就像一群学生,老师批评的一定是总调皮捣蛋欺负同学的熊孩子,而不一定是个头儿最大的那个。

法定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有个案例。2019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了一个消息,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市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垄断协议案中五个涉案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起因是,巴林左旗餐饮行业商会的领导,制定了限制商会会员交易对象和供货商交易价格的《采购合同》,损害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内吗?不是。

我国反垄断法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我们看了很多美国商务部动辄否定他国科技公司并购案的新闻,其实,我们眼前就有一个鲜活的案例。

3月29日,全球最大半导体设备商之一、美国应用材料公司(AMAT)宣布,因为未获得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已终止收购原日立集团旗下企业国际电气公司(Kokusai)。由于收购最终被终止,应用材料不得不支付1.54亿美元的终止费。

那么,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有什么新特征吗?还真有。

传统企业,无论是生产型、贸易型还是平台型,都受制于边际成本上升的逻辑,当商品或服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企业的规模扩张就产生了明显的盈亏边界,导致传统企业无法一直扩大规模。

最近几年,以移动互联网为基础的平台型企业发展迅猛。这种平台型企业,与传统企业的最大不同,是边际成本可以长期稳定下降,理论上甚至可以无限接近于零。比如,一套在线运行的软件系统,1个人用和1万个人用是一样的,每增加一个用户,边际成本都会下降一点。

这种模式导致的后果,是流量决定成败。领先一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了保持住流量,就有动力采取巨量补贴,或者“二选一”、低价倾销等不正当手段。

因此,当市场自发调节的“看不见的手”越来越弱时,就要“看得见的手”更好发挥作用,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杨朝英

编辑:魏芯蕊

审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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