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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1)法规及条文(2)生产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
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安全生产法》(二)《安全生产法》(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同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4)应急抢救工作(5)事故的调查(详见教材)
(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
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括总则,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1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三)《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质量管理条例》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
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附
则9章,共82条。《质量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
责任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①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仅仅指法定代表人,而是
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
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详见教材)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详见教材)4)施工单位应采
取的安全措施(详见教材)(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揽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3)按图施工4)对建筑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5)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6)见证取样7)保修(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分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13章,共107条。《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98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
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
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
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
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谢谢大家!读这本书的感觉01
1.1.4法的形式我国的法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可分为七类: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六)地方规章七)国际条约其
实质是体现了法的效力等级。1.1.4法的形式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
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附属低层次
法律,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工会法、国籍法等。二)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中国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社会法七个法律部门。1.1.4法的形式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是我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
和法律,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实例1.1.4法
的形式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另一种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根据《立法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1.4法的形式五)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
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是属于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其名称也可以表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实例1.1.4法的形式六)地方规章地方规章,也可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
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法》实例1.1.4法的形式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i
es),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
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约束性的文件。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
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
定事项缔结的。1.1.5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
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法的效力层次遵循一定的原则,主
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
)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公布、2017.10.1起
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4.22修订,2011.7.1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3.15公布,1999.10.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公布,2000.1.1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修订,2014.12.1起施行;(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1.30公布并施行;(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公布,2004.2.1起施行;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7.29修订并施行;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5.5.4修订并施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化法、建设工程项目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保险法、劳动法、消防法、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司法、税收
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建筑法》(一)《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1
)建筑业企业的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
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1)建筑业
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12类)、专业承包(60类)和劳务分包(13类)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建筑法》(2)建筑业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
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一)《建筑法》(1)联合承包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1)联合体资质的
认定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
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否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
标处理。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
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一)《建筑法》(2)转包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此行为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
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2.建筑工程
承包的有关规定(一)《建筑法》(3)分包1)分包的概念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
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
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
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一)《建筑法》(3)分包2)违
法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①总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
设工程再分包的。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一)《建筑法》(3)分包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
,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
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2.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一)《建筑法》3.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1)法规及相关条文(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
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一)《建筑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
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企业各有关职
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三个方面。2)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
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
规定(二)《建筑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4)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是指施工
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以及
没有提出防范措施不放过。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
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筑法》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4.《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1)法规及相关条文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
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
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一)《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
工经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
,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
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
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4)建筑施工企业的质
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法》第54条、第55条、第58条~第62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与义
务。(二)《建筑法》(一)《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
施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99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二)《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1)法规及相关条文(2)组织保障措施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明
确岗位责任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二)《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
织保障措施2)明确岗位责任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
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
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二)《安全生产法》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2)组织保障措施2)明确岗
位责任③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详见教材)(3)管理保障措施1)人力资源管理(详见教材)2)物
质资源管理(详见教材)(4)经济保障措施(详见教材)(5)技术保障措施(详见教材)(二)《安全生产法》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1)法规及相关条文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概念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
人员。(二)《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
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权利。(二)《安全生产法》二.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
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二)《安全生产法》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1
)法规及相关条文(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法》第60条规定:对安全生产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
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
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
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二)《安全生产法》(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
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
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4条规定
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1)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三)(二)《安全生
产法》资料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执业标准培训主讲:王迎春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机电建筑工程师高级室内建筑师QQ:
86512150电话:15109858558课程概述知识体系、考试大纲要求分类对应章节大纲要求通用与基础知识
60%通用知识20%建设法规熟悉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5%建筑材料了解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3%建筑工程识图熟悉施工图
识图、绘制的基本知识5%建筑施工技术了解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施工项目管理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4%基础知识40%
建筑构造的基本知识了解建筑构造、建筑设备及工程预算的基本知识15%建筑设备的基本知识工程预算的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
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掌握计算机和相关资料管理软件的应用知识15%文秘与公文写作基本知识掌握文秘、公文写作基本知识10%知识体
系、考试大纲要求分类对应章节大纲要求岗位知识与专业技能40%岗位知识30%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相关的规定和标准熟悉资料
管理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10%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熟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知识1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掌握城建档案管
理、施工资料管理及建筑业统计的基础知识12%施工资料管理施工前期、施工期间、施工验收各阶段施工资料管理的知识建筑业统计的基础
知识资料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资料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8%专业技能10%编制施工资料管理计划能够参与编制施工资料管理计划20%
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账能够建立施工资料收集台账10%施工资料交底能够进行施工资料交底10%收集、审查与整理施工资料能够收
集、审查与整理施工资料10%施工资料的处理、存储、检索、传递、追溯、应用能够处理、存储、检索、传递、追溯、应用施工资料10%
安全保管施工资料能够安全保管施工资料10%施工资料立卷、归档、验收与移交能够对施工资料立卷、归档、验收与移交10%建立项目
施工资料计算机辅助管理平台能够参与建立项目施工资料计算机辅助管理平台10%应用专业软件进行施工资料的处理能够应用专业软件进行
施工资料的处理10%通用知识知识体系01通用知识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概述《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材料无机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石材、砖和砌块钢材建筑
工程识图施工图的基本知识施工图的图示方法及内容施工图的识图知识体系01通用知识建筑施工技术地基与基础工程砌体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概述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及组织施工项目目标控制施工资料与现场
管理建设法规资料员通用知识一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建设法规概述《建筑法》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规定建
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法》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劳动合
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内容框架主要内容(一)《
建筑法》(二)《安全生产法》(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1.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定义:在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建设工程”作了如下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程及装修工程。(注意“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的名称不统一性。)特点:(1)项目的固定性;(2)生产和交易的交织性;(3)生产过程的唯一性。专业分类: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共10个专业类别)补充内容.建设工程及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定义1)法律:广义上泛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法规: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规章。法规的效力要低于法律。1.1.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概念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2法律体系1.立法体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是由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法规制定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以及授权立法权构成的。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事物做出的规定,由地方立法机构制定。2.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把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地方法规和地方章程等有机地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体系。体系中的法律具有独立性,但整个体系具有完整性。1.1.3法的结构法的结构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法的部门:宪法及七个法律部门法的体系(适用条件,规定要求,法律后果)读这本书的感觉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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