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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系列问题之民事篇3----从二手车商视角

 雨送黄昏xzj 2021-04-13

 随着中国二手车交易的逐渐成熟,二手车交易市场日新月异,每天都有大量的二手车交易产生。二手车本身的机械特性、买受人对二手车鉴别能力、二手车商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等均会对二手车交易产生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律。

        本文从二手车商的视角出发,结合目前浙江地区涉及二手车诉讼的相关案例,围绕在二手车商(中介)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关心的问题,依照提出问题-结合案例-解决问题的模式,对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实践中,原车主将车辆过户资料全部交于车商,由车商与买受人签订车辆买卖(中介)合同,若车辆存在泡水、调表等问题,车商及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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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5月,刘琦从案外人处购得英菲尼迪小轿车一辆并过户至刘琦名下,后刘琦将车辆及相关证据(包括其身份证)交给徐斌用于抵债,2016年5月23日,王月琴在泛泛二手车公司签订了《泛泛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王月琴向刘琦(刘琦签字由他人代签)购买上述车辆,合同约定卖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后经王月琴查明,2016年2月14日,车辆在江西省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故王月琴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退还购车款。

        法院认为:刘琦将其车辆及相应的证件(包括身份证)交由案外人出售,应视为其对案外人以其名义出售车辆进行了授权,故不管《泛泛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上是否为其本人签字,该合同对被告刘琦均具有约束力,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同时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交易车辆在过户前有重大事故。不管王月琴是否在购买前对车辆进行检测,也不能免除刘琦对车辆做出承诺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告以正常价格购买事故车辆构成重大误解。同时刘琦对车辆有瑕疵担保承诺。故王月琴有权撤销合同。但王月琴主张泛泛二手车与刘琦串通欺诈王月琴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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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释

        表见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要有四个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在本案中,刘琦将其车辆交于徐斌用于抵债,同时将车辆相应证件均交付于徐斌,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刘琦没有出面,刘琦为不认识代其签字的人,但因为与王月琴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持有刘琦车辆的全部证件,购车人王月琴就有理由相信卖车方为刘琦的授权委托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从合同以及购车价格看,购车人王月琴本想购买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但合同上无重大事故的承诺及卖车方隐瞒涉案车辆曾存在重大事故的事实,使得购车人王月琴对车辆的质量等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车辆无质量问题,导致其购买该车辆,属于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因此王月琴有权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在本案中,购车人王月琴认为车商对外宣称其推荐的车辆无重大事故,车商与刘琦串通欺诈王月琴,要求车商和刘琦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王月琴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车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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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上情况看,原车主(车辆登记户主)将车辆及相关过户手续全部交于车商后,车商以原车主的名义与购车人签订合同,即使原车主没有签过合同,若车辆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违约等,原车主还是要承担返还合同价款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很多购车合同都是二手车中介经营者或者雇员代替原车主签字,车款一般也是中介方收取,在原车主承担责任后,原车主是有权向代签人追偿的。由于中介的卖价高于其支付给原车主的价格,原车主在承担归还卖价的责任后,肯定会以卖价向中介追偿,最终中介在忙了一圈后,所有辛苦付诸东流。

        所以,建议二手车中介在收车过户前,除了取得车辆过户的相关资料外,同时要求原车主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这样一来,无论车况如何,所有责任均由委托人(原车主)承担,原车主无追偿的权利。保险起见,也可以和原车主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在将车辆价格卖到某个价位以上的金额作为居间费用,并要求原车主承诺车辆真实状况,否则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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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良律师,浙江绍兴人,兰州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工程师,多年刻苦钻研法律,法学功底深厚,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等领域,对法律理解深刻,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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