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制度的产物,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但是,日常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本来案件没有犯罪事实证据,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有罪的认定,辩护律师难以做有效辩护。 因此,小编在此介绍一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要点。 【律师分析】 一、刑事案件审理,分为两部分即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认罪认罚后,关于犯罪事实一般不会再进行严格审理;量刑情节也不一定完全按照检察院量刑建议走,事实上,法院有可能会判决量刑严重的情形。 【律师提醒】 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有罪供述,前提是有罪!二、虽然《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撤回,但其曾经做出有罪供述的依据,由法院结合其他的证据对该案有罪事实进行认定。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在场,一定听取律师的建议。一方面律师可以分析案件犯罪事实、及时介绍认罪认罚的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办案人员施加不必要的压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虽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的,仍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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